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T 18654.2-2002
中文名称:养殖鱼类种质检验 第2部分:抽样方法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英文名称:Inspection of germplasm for cultured fishes—Part 2:Sampling method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02-02-19
实施日期:2002-05-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zip.pdf
下载大小:91.22 KB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65.150
中标分类号:B50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姚爱琴、徐忠法、李思发、周瑞琼、何力
起草单位: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上海水产大学
归口单位: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
提出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养殖鱼类种质检验中抽样的一般原则、具体方法、样品数量及运输保存要求。适用于养殖鱼类种质检验样品的抽样,是GB/T 18654系列标准的第2部分。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18654.2—2002
养殖鱼类种质检验
第2部分:抽样方法
Inspection of germplasm for cultured fishes — Part 2: Sampling method
(2002-02-19发布,2002-05-01实施)
前言
GB/T 18654《养殖鱼类种质检验》分为下列部分:
第1部分:检验规则;
第2部分:抽样方法;
第3部分:形态测定;
第4部分:年龄与体长的测定;
第5部分:食性分析;
第6部分:繁殖性能的测定;
第7部分:生态特性分析;
第8部分:耗氧与临界窒息点的测定;
第9部分:含肉率测定;
第10部分:肌内营养成分的测定;
第11部分:肌肉中主要氨基酸含量的测定;
第12部分:染色体型分析;
第13部分:同工酶电泳分析;
第14部分:DNA含量的测定;
第15部分:RAPD分析。
本部分为GB/T 18654的第2部分。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本部分由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上海水产大学。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赵法、李虑发、姚爱琴、何力、瑞球。
1 范围
GB/T 18654的本部分规定了养殖鱼类种质检验抽样的常用工具、器械,抽样方法、样品数量、运输与保存。
本部分适用于养殖鱼类种质检验样品的抽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T 18654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18654.1 养殖鱼类种质检验 第1部分:检验规则
3 工具、器械与用品
抽样常用工具、器械与用品有:
渔网(鱼苗网、鱼种网、亲鱼网和抄网);
网箱;
亲鱼火夹;
鱼插;
鉴别镊;
解剖盘;
纱布;
吸水纸;
样品管;
鳞片或耳石袋;
固定液;
标签纸;
抽样记录纸。
特殊试验项目取样所需的用具见该项目的检验方法。
4 抽样规则
4.1 总则
根据GB/T 18654.1规定的检验类型和被检对象的标准规定,确定抽样方案。抽样的总原则应随机抽样,样品应具有代表性,不得择优或弃优抽样。
4.2 大水体中抽样
在湖泊、水库、江河、海等人水休中取养殖类的检验样品,应从不同区域和网次中随机拍样,组合成所需的被检样品。
4.3 鱼池中抽样
4.3.1 随机确定抽检鱼池或抽检组批。
4.3.2 按检验对象,一般采用下列方法:
——检验亲鱼,用亲鱼网全池拉网,也可半池拉网。在网中随机抽鱼,分用亲鱼火夹住;暂留在原池边或移至网箱中,组合成被检样品;
——检验鱼种,用鱼种网全池拉网或半池拉网,也可四分之一拉网。在网中用抄网随机拣取样品,置于网箱或鱼桶中,组合成被检样品。
——检验鱼苗:用鱼苗网在鱼池一角拉网,也可用抄网捞取样品,置于水桶中,组合成被检样品。
4.4 小水体中抽样
在网箱、水缸或水族箱等小水体中抽样,一般用抄网或角碟、鱼盆在鱼类群体中随机捞取,组合成被检样品。
4.5 装箱的活鱼产品的抽样
对于包装运输的活鱼产品,也应随机指定箱号、箱数,开箱抽样。对于采用鱼篓、鱼桶等运输的活鱼产品的抽样按4.4规定执行。
4.6 其他
4.6.1 鱼类受精卵的抽样,也应遵循随机抽样的原则,确定抽样组批,抽取足够的样品量。
4.6.2 特殊检测项目的抽样,按鱼类种质标准规定的方法执行。
5 取样程序
除耗氧率、临界窒息点测定以及染色体组型分析项目外,其他检测项目的样品可从生物学生状测定后的样品中随机取样。
取样顺序一般为:
a) 血液;
b) 鳞片、耳石、条带;
c) 内部器官与组织;
d) 肌肉;
e) 骨骼。
6 样品数量
6.1 形态性状测定的样品数量
规定检验样品的数量一般应符合以下规定:
代表性年组亲本的样品数量不得少于30尾;
中小型体型亲本的样品数量不得少于30尾;
大型本型(如鲢、鳙、草、鲩、东方鲀等)亲本的样品数量不得少于30尾。
多倍体鱼类(如鲇、鲤等),视具体情况,酌情确定抽样数量。
国外引进数量较少的原、良种的样品数量一般不少于5尾。
对于引进种的子一代,应增加样品量,一般不少于30尾,进行全面检测。
6.2 其他检测项目样品数量
其他检测项目的供检试材数量分别按各具体试验项目的标准规定执行。
7 样品运输与保存
按各检测项目的标准规定执行。活体样品不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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