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NY/T 1022-2006
中文名称:生猪刮毛设备
标准类别:农业行业标准(NY)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06-01-26
实施日期:2006-04-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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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67.260
中标分类号:X99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生猪刮毛设备的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适用于生猪屠宰加工生产线中的卧式刮毛设备。
标准内容
ICS 67.260
X 99
NY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
NY/T 1022-2006
生猪刮毛设备
Pig dehairing equipment
2006-01-26发布
2006-04-01实施
前言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农业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农业机械化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农副产品加工工程技术中心、江苏省常熟市屠宰成套设备厂、河北涿州市商业机械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叶金鹏、李建明、于桂花、薛庆林、周逸民、杨国平、黄汉东。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猪刮毛设备的有关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生猪屠宰加工生产线中的卧式刮毛设备,以下简称刮毛设备。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5083—1999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GB/T 2828—1987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B/T 13306 标牌
GB/T 13384—1992 机电产品包装
GB/T 16769—1997 金属切削机床噪声声压级测量方法
GB 16798—1997 食品机械安全卫生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猪屠体 pig body
猪屠宰、放血后的躯体。
3.2 猪体 pig carcass
生猪屠宰、放血后,去毛、头、蹄、尾、内脏的躯体。
3.3 刮净率 dehairing rate
猪体表面的刮净面积与其总面积之比,用百分比表示。
3.4 适烫 fit scalding
猪屠体在热水池中经适当的水温、时间的浸烫,能用手将毛拔掉。
4 产品分类
4.1 型号及其参数
4.2 标记示例
经过一次改进,进猪机构为液压,负载能力为250kg,刮毛滚筒为3个的生猪刮毛设备,标记为 ZGM-250 IYA。
标记方法说明:
ZGM - 生猪刮毛设备
250 - 负载能力(kg)
I - 刮毛滚筒个数
Y - 进猪机构传动方式(液压)
A - 改进序号
注:
改进序号,以A、B、C表示
进猪机构传动方式:机械传动:J表示;液压传动:Y表示
刮毛滚筒个数,以I、II、III表示
5 技术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刮毛设备应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5.1.2 刮毛设备全部外购件、标准件应符合国家及有关标准的规定。
5.1.3 设备正常工作环境条件:
a) 环境空气相对湿度不大于85%(20℃时);
b) 环境温度在5℃~40℃范围内;
c) 供电电压380V,相对误差±10%,频率50Hz。
5.1.4 设备的安装、使用应采取措施,不应造成工作场地和环境污染。
5.2 主要性能指标
见表1。
表1 主要性能指标
| 项目 | 技术参数 |
| :--- | :--- |
| 负载能力,kg/批 | 150 / 250 / 400 |
| 生产率,头/h | 100 / 200 / 240 |
| 装机功率,kW | 5.5~6.5 / 7.5~8.5 / 15~16.5 |
| 耗水量,t/百头 | 2~4 / 4 |
| 自耗电量,kW·h/百头 | (未提供具体数值) |
| 刮净率,% | >90(≥80 换毛季节) |
5.3 材料要求
5.3.1 刮毛设备中所用的普通碳素钢、不锈钢、无缝钢管的化学成分和机械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5.4 制造质量
5.4.1 机械加工零件的加工表面不应有锈蚀和磕碰、划伤等缺陷,毛刺应清除干净。
5.4.2 铸件不应有裂纹、飞边和毛刺,运转工作表面不应有气孔、砂眼、缩松等缺陷。
5.4.3 焊接件的焊缝应牢固、平整光滑,并清除熔渣,不应有夹渣、未焊透、烧穿、漏焊等缺陷。
5.5 装配质量要求
5.5.1 全部零部件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才能进行装配。
5.5.2 运转机构应平稳、灵活,传动部件的润滑油不应污染猪体及工作环境。
5.5.3 各紧固件应牢固可靠,应有可靠的防松装置。
5.5.4 刮毛设备运转平稳,无异常声响,工作2h后,轴承温升不应超过35℃,最高温度不应超过70℃。
5.6 外观质量要求
5.6.1 外露非加工表面不应有凸瘤、凹陷和气孔等有损美观的缺陷。
5.6.2 机架、保护罩等外表面涂漆应色泽一致,表面不应有皱纹、起泡、流挂等缺陷。
5.7 使用性能
5.7.1 刨毛滚筒位置布置适当,猪体在刨毛时应能翻滚自如。
5.7.2 喷淋管位置布置适当,应能冲洗猪体上的毛、血、灰等附着物。
5.8 卫生安全要求
5.8.1 刮毛设备中凡与猪体接触的零部件,其材料的选用及卫生性能应符合GB 16798的有关规定。
5.8.2 凡影响安全的运动部件应设有防护措施及明显的安全标志,符合GB 5083的有关规定。
5.8.3 设备应有防止人员烫伤的装置。
5.8.4 配套用电动机及电器装置,应是设有防潮、防水装置或保护措施。
5.8.5 短接的动力电路(包括与动力电路联接的控制电路和信号电路)与保护电路(包括机座)导线之间的绝缘电阻不应小于2 MΩ。
5.8.6 设备应有明显的接地装置标记;外部保护导线端子与电气设备任何裸露导体零件和机械设备外壳之间的电阻应不大于0.1 Ω。
5.8.7 空载运转时,电动机电流不应大于额定电流的45%;在标定工况下负载运转时,电动机电流不应小于额定电流的70%。
5.8.8 整机噪声应小于85 dB(A)。
6 试验方法
6.1 试验条件
6.1.1 生产试验环境条件应符合5.1.3规定。
6.1.2 试验用的原料应选用来自非疫区的健康生猪,并附有卫生检疫部门检验合格证书。
6.1.3 试验用仪器设备应经校验合格。
6.2 试验方法
试验测定前,刮毛设备应进行30 min空载运转,检查其装配质量和外观质量。
6.2.1 生产率的测定
设备在正常生产的条件下,以连续生产不少于2 h的实际产量,计算刮毛设备纯工作小时生产率,按式(1)计算:
P = (W × 60) / T
式中:
P —— 刮毛设备纯工作小时生产率,单位为头每小时(头/h);
W —— 生产试验期间加工数量,单位为头;
T —— 实际负载试验时间,单位为分钟(min)。
6.2.2 刮净率的测定
其试验方法按附录A规定。
6.2.3 绝缘电阻的测定
用兆欧表测量动力电路联接的控制电路、信号电路与保护电路(包括机座)导线之间的绝缘电阻。
6.2.4 接地电阻的测定
用接地电阻测试仪测试接地电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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