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SN/T 1713-2006
中文名称:出入境口岸细菌性痢疾监测规程
标准类别:其他行业标准
英文名称:Codes of surveillance for bacillary dysentery at entry-exit port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06-01-26
实施日期:2006-08-16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zip.pdf
标准分类号
关联标准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卜宏磊、黄佳礼、刘海江、朱思峰、周伟、于健、邵柏
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归口单位: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提出单位: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入出境口岸细菌性痢疾监测的范围、内容、方法、结果判断和处置。
本标准适用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入出境口岸地区的细菌性痢疾的监测和预防控制。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 1713-2006
出入境口岸细菌性痢疾监测规程
Codes of surveillance for bacillary dysentery at entry-exit port
2006-01-26 发布
2006-08-16 实施
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前言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卞宏磊、黄佳礼、刘海江、朱思蜂、周伟、卞健、邵柏。
本标准系首次发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入出境口岸细菌性痢疾监测的范围、内容、方法、结果判断和处置。
本标准适用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入出境口岸地区的细菌性痢疾的监测和预防控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6002-1995 细菌性痢疾、阿米巴痢疾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3 监测范围
入出境口岸的出入境通道、停靠在入出境口岸的交通工具,以及入出境口岸内的服务行业单位、储存场所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称“一证单位”)。夏秋季节做常规监测时,宜选择2个~3个“一证单位”作为固定监测点,实施连续监测。
4 监测对象
4.1 入出境旅客及交通员工。
4.2 入出境口岸饮食、服务从业人员。
4.3 入出境口岸的饮用水、食品。
5 内容与方法
5.1 内容
5.1.1 传染源监测
调查发现入出境旅客、交通员工和入出境口岸饮食、服务从业人员中的细菌性痢疾病人和带菌者。
5.1.2 传播途径监测
传播途径的监测主要监测痢疾致病菌的污染情况,包括:
a) 入出境口岸内的食品污染情况;
b) 入出境口岸内的水源污染情况;
c) 监测入出境口岸内可传播痢疾的医学媒介生物,主要是蝇类、螺类的分布与携带疾病病菌的情况。
5.1.3 病原学监测
监测痢疾病原菌菌型构成、变异与分布。
5.1.4 流行病学监测指标
应包括以下监测指标:
- 发病率;
- 死亡率;
- 时间分布;
- 人群分布;
- 空间分布。
根据需要还可监测病死率、患病率。
5.2 方法
5.2.1 收集资料
入出境旅客、交通员工、口岸从业人员,按性别、国籍、职业及发病时间,结合不同的年龄段分组,使用附录A表A.1细菌性痢疾监测统计表。
收集入出境口岸内的饮用水、食品生产经营资料;还可通过下列途径收集细菌性痢疾的疫情资料:
-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版的《全国疫情月报》;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传染病疫情公报和《国际传染病疫情》;
-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控制中心传递、通报的疫情。
5.2.2 现场监测
在入出境口岸、出入境通道、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对入出境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和传染病监测。通过健康申报、医学巡查、健康询问等方式发现疑似细菌性痢疾病人。对入出境口岸辖区饮食、服务行业从业人员进行常规的医学观察及健康咨询,发现疑似或可疑的细菌性痢疾病例。
5.2.3 日常监测
对入出境口岸辖区饮食、服务行业从业人员进行日常动态监测,应定期(至少一年一次)进行健康体检及粪便培养。对入出境口岸内的饮用水、食品进行定期采样监测。
5.2.4 临床诊察
对5.2.2、5.2.3发现的疑似病例实施临床诊察和实验室检查。诊断原则按照GB 16002-1995中3.1、3.2的规定进行。
5.2.5 实验室检测
实验室检测方法按照GB 15002-1994附录A.1、A.2的规定进行。
5.2.6 流行病学调查
对上述发现的疑似或可疑的细菌性痢疾病例,应进行进一步的个案调查。调查的内容包括不洁饮食或与菌病人接触史等。流行病学调查内容遵照附录A表A.2传染病个案调查记录表执行。
5.2.7 统计分析
5.2.7.1 监测指标分析
监测指标计算见下式:
发病率 = (全年内观察人群中细菌性痢疾新病例数 / 全年内观察总人数) × K …… (1)
死亡率 = (全年内因细菌性痢疾死亡总数 / 全年内观察总人数) × K …… (2)
病死率 = (全年内因细菌性痢疾死亡总数 / 全年内患细菌性痢疾总人数) × K …… (3)
患病率 = (观察人群中所有细菌性痢疾病例数 / 观察总人数) × K …… (4)
式中,式(1)、式(2)、式(3)、式(4)中K为比例基数,可根据实际需要或病人占比重高低而定(数值以%表示)。
5.2.7.2 时间分布
根据长期出入境人员细菌性痢疾发病监测统计,分析细菌性痢疾随着时间推移而发生的变化,掌握细菌性痢疾的短期波动、季节性、周期性、长期趋势等规律。
5.2.7.3 人群分布
统计分析男、女人群、不同年龄组和不同职业人群间发病率的差异,分析年龄、性别、职业等人群特征对细菌性痢疾发病程度的影响。
5.2.7.4 空间分布
分析与比较不同地区的发病率,反映细菌性痢疾在人群所处地理位置、地形、地貌、气候等自然环境和人的风俗习惯、社会文化背景等社会环境因素作用下表现的不同致病效果。
5.2.7.5 菌型构成
从病人粪便和外环境检出并计数志贺氏菌属菌型总株数及其中福氏志贺氏杆菌、痢疾志贺氏杆菌、鲍氏志贺氏杆菌、宋内氏志贺氏杆菌的菌株数。按式(5)计算菌型构成比,比较菌型间差异的显著性,分析菌型间致病作用的差异性。
构成比 = (某构成部分的例数 / 某种情况各构成部分的总例数) × 100% …… (5)
6 结果判断与处置
6.1 结果判断
符合GB 16002-1995中3.2.3.3为确诊病例。
6.2 处置
6.2.1 疫情报告
发现细菌性痢疾病例或疑似病例时,应在12h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应向当地疾病控制部门报告。
6.2.2 病例和密切接触者的处置
6.2.2.1 急性病人
应隔离治疗。对饮食从业人员等重点行业人群中的患者应立即调离原工作岗位,及时访视管理,并给予全程治疗,直至症状消失后,两次(隔日)便培养阴性方可解除隔离。无便培养条件的情况下,一般在症状消失后1周方可解除隔离(托儿所、幼儿园病后处理原则相同)。
6.2.2.2 慢性痢疾和带菌者
应定期进行访视管理,给予彻底治疗。待便培养连续三次(每次所隔1周)均为阴性,方可解除访视管理。慢性痢疾和带菌者不得从事上述重点行业工作。对入出境交通工具员工及口岸饮食、服务从业人员的确诊病例,应暂时扣留健康证明书,调离工作岗位,经临床治疗康复后,方可恢复工作。
6.2.2.3 密切接触者
应进行医学观察,在小范围内可投服抗菌药进行预防。
6.2.3 切断传播途径
对日常监测中发现的受痢疾杆菌污染的水源查找污染因素,根据情况实施设施改造或卫生处理,在此之前不得饮用。受污染的食品采样件应立即实施销毁,并进一步查找污染因素,采取必要的改进措施。暴发流行时应做好饮水的消毒工作,切实落实食品卫生措施:生熟分开,人畜粪便消毒(漂白粉加粪,厕粪药之比为1:2,应充分混合),销毁腐烂变质的食品,加强个人卫生习惯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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