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SB/T 11142-2015
中文名称:餐饮服务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的规范要求
标准类别:商业行业标准(SB)
英文名称:Requirement on signing contract between catering service providers and consumers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15-11-09
实施日期:2016-09-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zip.pdf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03.080.30
中标分类号:A12
关联标准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陈效良、张玉兰、黄建琴、潘兴娴、王京红、李孝霖、孙贵良、姜俊贤、宋小溪、彭爱武、汤庆顺、李家津、戈掌根、焦勇、曾淑君
起草单位:宁波石浦酒店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唐山鸿宴饭庄、天津月坛酒店有限公司海鲜餐饮分公司、湖州市南浔丽菁大酒店有限公司、全国酒家酒店等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北京中商华测商业标准咨询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唐山市商务局、中国烹饪协会、中国饭店协会、宁波市餐饮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北京市餐饮行业协会、天津市餐饮行业协会、浙江省餐饮行业协会、深圳市科谨咨询有限公司
归口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提出单位:中国商业联合会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餐饮服务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的术语和定义、合同类型、合同条款、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合同的成立和实施、合同管理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餐饮服务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的合同。
标准内容
ICS 03.080.30
A 12
备案号:52341—2016
SB/T 11142—20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
餐饮服务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的规范要求
Requirement on signing contract between catering service providers and consumers
2015-11-09 发布
2016-09-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商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宁波石浦酒店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唐山鸿宴饭庄、天津月坛酒店有限公司海鲜餐饮分公司、湖州市南浔丽菁大酒店有限公司、全国酒家酒店等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北京中商华测商业标准咨询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唐山市商务局、中国烹饪协会、中国饭店协会、宁波市餐饮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北京市餐饮行业协会、深圳市科谨咨询有限公司、天津市餐饮行业协会、浙江省餐饮行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教良、张玉兰、黄建琴、潘兴娴、王京红、李李霖、孙贵良、姜俊贤、宋小溪、彭爱武、汤庆顺、李象津、掌根、焦勇、曾淑君。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餐饮服务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的术语和定义、合同类型、合同条款、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合同的成立和实施、合同管理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餐饮服务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的合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001—2008 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
SB/T 11070 餐饮服务企业打包服务管理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餐饮服务经营者 catering service providers
为消费者提供即时烹调加工,销售餐饮制品以及就餐场所、设施等消费服务的组织和个人。
3.2
餐饮服务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的合同 contract between catering service providers and consumers
餐饮服务经营者通过书面、口头等形式与消费者之间设立、变更、终止餐饮及其相关服务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3
餐饮服务格式条款 format contracts on catering service
餐饮服务经营者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条款。
4 合同类型
主要分为书面合同、口头合同和其他形式的合同。鼓励和建议餐饮服务经营者尽量使用书面合同,包括文本、数据电文等。
5 合同条款
5.1 应协商的合同条款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种类:
a) 餐饮消费预定,包括电话、短信、书面、网络等;
b) 代客存酒、茶叶等。
5.2 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种类:
a) 营业时间;
b) 店内开展活动的通知,如促销宣传等;
c) 临时性的通知,如某个餐厅暂时停止供应;
d) 销售餐饮制品菜单,包括但不限于菜品价格、酒水价格;
e) 收取服务费的规定;
f) 打包服务。
6 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
6.1 所有合同应全面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的规定。
6.2 不得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不得与消费者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不得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3 公平公正,不应强制交易。
6.4 用语文明、准确,不应产生歧义。
7 合同的成立和实施
7.1 基本原则
7.1.1 经协商后确定的合同应符合 GB/T 19001—2008 中 7.2 的要求。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尽量满足消费者的要求。
7.1.2 应识别并满足消费者没有明示,但餐饮行业经营要求中应满足的要求,如:食品安全卫生、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要求,免费提供必要的餐具、调味品。
7.1.3 餐饮涉及食材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7.2 含有格式条款合同的确定与实施
7.2.1 原则
7.2.1.1 餐饮服务经营者为了方便消费者就餐选择和保证自身的特色,可在合同中制定相应的格式条款。
7.2.1.2 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通过格式条款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如免除或减轻预定消费中的违约责任等。
7.2.1.3 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餐饮服务经营者的解释。
7.2.1.4 餐饮服务经营者对于格式条款应提前明示并有提醒和告知的义务。
7.2.2 营业时间
7.2.2.1 应合法合理。
7.2.2.2 应明确服务提供时间。
7.2.2.3 应在醒目位置明示。
7.2.3 开展活动的告示
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开展优惠或促销活动通知应有的名称、内容、起止时间、实施条件、限制条件等;
b) 维护消费者人身健康、财物安全的显著提示或告知;
c) 应有与开展活动相匹配的宣传文字、图片。
7.2.4 临时性的告示
告示的事宜对已经订立的合同可能产生影响的应与消费者主动协商,妥善解决,不应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内容。
7.2.5 销售餐饮制品菜单
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菜品、主食、点心、酒水所有销售商品的名称、规格;售卖价格,同一品种不同规格应单独标出价格;
b) 销售套餐的应明示含有产品种类及数量;
c) 宜配有菜品、主食、点心及酒水成品的图片,实物与图片应相符。
7.2.6 服务费收取
7.2.6.1 应合法合理。
7.2.6.2 应明确服务内容和明示收费标准。
7.2.6.3 应在消费前提示。
7.2.7 打包服务
应符合 SB/T 11070 的规定。
8 合同管理
8.1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依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8.2 应建立动态管理制度,及时清理更新不合时宜的格式条款内容。
8.3 应建立监督执行制度,定期对合同条款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依法改正存在问题,合理推进履行到位。
8.4 应制定完善投诉处理制度,发生争议时及时协调,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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