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罐头热力杀菌是罐头生产中涉及食品食用安全性的重要工序。国外不少发达国家对罐头的热力杀菌均有所规定,并以此作为考核、检查或审批罐头工厂的依据。为此,尽快地制订出口罐头热力杀菌的检验规程,使中国商检对出口罐头杀菌能实施规范化的检验、检查和监督管理,就成为当务之急。
本标准在制订中结合了多年的商检工作实践,又尽可能地与国外法规或杀菌规范接轨,在内容上等效采用了美国联邦法规 21CFR-507(1989 年 4 月版)和美国食品加工者协会(NFPA)26-L 公报(1982 年第 12 版)的有关内容。
《出口罐头检验规程 热力杀菌》是《出口罐头检验规程》系列检验标准的分标准之一。
本标准附录 A、附录 B 都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吉林、山东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苏大路、樊跃、王杰、仇佳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