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本标准是对GB 8982—1988《医用氧气》、GB/T 8986—1988《医用及航空呼吸用氧气检验方法》的修订。
此次修订,保留了GB 8982—1988和GB/T 8986—1988的主要相关技术内容,但适用范围增加液态氧,同时增加有关液态氧的抽样、包装、储运等技术内容;技术要求中水分含量的表示改为用露点;气态酸和碱的测定中,指示液增加甲基红与溴麝香草酚蓝的混合液。
本标准等效采用ISOCT 5583—1978《工业用和医用气态氧的技术条件》。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 8982—1988, GB/T 8986—1988。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附录B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化学工业部西南化工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化学工业部西南化工研究院、成都航空四站总厂、华西医科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鹏云、汪晓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