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UDC 663.673
人造冰
Artificial ice
GB 4600—84
本标准适用于食品冷却保鲜的水质非食用桶式人造冰。
本标准规定的水质理化指标和卫生要求,同样适用于其他形状冷却保鲜的水质非食用人造冰。
1 技术要求
- 1.1 人造冰原料水应符合现行TJ 20—7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1.2 块冰重量规定为125、100、50kg三种。
- 1.3 每块冰重量允许偏差为 ± 3 %。
- 1.4 块冰的空心度(块冰空心体积与块冰体积的比值)不大于8%。
- 1.5 块冰的外观应符合下列要求:
- 1.5.1 外形完整、致密、无明显杂质。
- 1.5.2 色泽洁白、半透明或透明。
- 1.6 冰融化水细菌指标:
- a. 细菌总数:每毫升不超过100个。
- b. 大肠菌群:每升不超过3个。
- c. 致病菌:不得检出。
- 1.7 脱冰用的融冰水水质要保持清洁卫生,无致病菌。
2 试验方法
- 2.1 块冰色泽、形状、杂质进行感官检查。
- 2.2 块冰重量用称重检查。
- 2.3 块冰空心度用量容器注水等方法检查。
- 2.4 水样检验前应用生活饮用水冲洗。冰块融化水中细菌指标检验方法按现行《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方法》进行。
- 2.5 块冰取样定在块冰刚从制冰桶脱出后进行。
3 检验规则
- 3.1 块冰检验由生产单位质量管理部门进行,收货部门有权提出抽检。
- 3.2 对各制冰池的冰进行任意抽样检验,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3块冰。
4 贮存、运输
- 4.1 块冰应贮存在符合卫生要求的专用贮冰库中,贮冰库的温度应不高于 - 4 ℃。
- 4.2 贮冰库地面应铺设垫板,块冰不得直接堆放在地面上。
- 4.3 块冰运输要注意保温,运输工具要清洁,防止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