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QB/T 1739-93
家用电动食品加工器具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家用电动食品加工器具(以下简称“食品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输入功率不大于600W,一次加工量不大于1kg食物的单功能和多功能食品器。
本标准不适用于厨用的电动工具(如开罐机、磨刀器)。
2 引用标准
GB 230 金属洛氏硬度试验方法
GB 4340 金属维氏硬度试验方法
GB 4214 家用电器噪声声功率级的测定
GB 2828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B 2829 周期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生产过程稳定性的检查)
GB 12324 家用电器产品型号命名通则
GB 1019 家用电器包装通则
GB 4706.1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通用要求
GB 4706.30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电动食品加工器具的特殊要求
3 术语
3.1 食品器
能完成3.2~3.9条规定的一种或多种功能,以及具有类似的食品加工功能的器具。
注:有时对于同一器具,可以改变附件以执行不同的功能。
3.2 搅打
混入气体(如打蛋白、奶油)。
3.3 搅拌
均匀混合并混入气体(如拌蛋糕糊)。
3.4 打浆
固体和液体一起搅打,并将固体打碎(如打豆浆)。
3.5 揉合
粉末与液体拌和(如和面团)。
3.6 绞肉
经进料螺杆将肉推向出料刀而切成小颗粒。
3.7 切碎
用高速旋刀把料杯中食物切成碎块(如切肉、蔬菜、水果成细粒等)。
3.8 切片
用旋转或往复运动的刀盘,把食物切成不同厚度的片(如切肉、蔬菜的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