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QB/T 1684—93
化妆品检验规则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妆品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化妆品的出厂交收检验和型式检验。
2 引用标准
GB 2828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3 术语
3.1 常规检验项目
指每批产品必检的项目,包括理化指标、感官指标、卫生指标中细菌总数、重量指标和外观要求。
3.2 非常规检验项目
指非逐批检验的项目,如卫生指标中除细菌总数以外的其他项目。
3.3 适当处理
指不破坏销售包装;从整批化妆品中剔除个别不合格品的挑拣过程。
3.4 样本
指每批抽样量的全体。
3.5 单位产品
指单件化妆品,以瓶、支、袋、盒为计件单位。
4 检验分类
4.1 交收检验
4.1.1 产品出厂前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产品标准逐批进行检验,符合标准方可出厂,每批出厂产品都应附有合格证。
4.1.2 收货方可以交货批为批量,按本标准规定进行检验。
4.1.3 交收检验项目为常规检验项目。
4.2 型式检验
4.2.1 一般情况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 当原料、工艺、配方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 产品长期(6个月以上)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4.2.2 型式检验的项目包括常规检验项目和非常规检验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