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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 1432-2001

基本信息

标准号: QB 1432-2001

中文名称:果冻

标准类别:轻工行业标准(QB)

标准状态:已作废

发布日期:2001-11-15

实施日期:2002-05-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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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中标分类号:食品>>特种食品>>X80特种食品综合

关联标准

替代情况:QB 1432-1992

出版信息

页数:8页

标准价格:14.0 元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QB 1432-2001 果冻 QB1432-2001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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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水果冻
QB1432-92
本标准规定了水果冻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3.1条所规定的水果冻。2引用标准
GB2759冷饮食品卫生标准
GB2760
GB9687
GB9688
GB9689
GB9690bzxZ.net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食品包装用聚苯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食品包装用三聚氰胺成型品卫生标准白砂糖
GB10791
GBn241
GBn240
GB1975
GB1987
GB5749
软饮料原辅材料的要求
白糖卫生标准
淀粉糖卫生标准
食品添加剂琼胶
食品添加剂柠檬酸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T12456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方法
GB5009.12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5009.11
GB5009.13
GB4789
GB7718
GB10788
3术语
食品中砷的测定方法
食品中铜的测定方法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食品卫生检验方法微生物学部分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罐头食品中可溶性固形物的测定折光计法3.1水果冻:指用食用海藻胶或其它食用植物胶、食糖、水果汁及食品添加剂加工而成的胶冻食品,水果原汁含量不低于5%。3.2析水:指由于凝胶脱水、收缩在水果冻表面形成的水滴。4技术要求
4.1原料及生产用水要求
4.1.1白砂糖
应符合GB317中优级品或一级品和GBn241的规定。4.1.2葡萄糖浆
应符合GB10791中表3和GBn240的规定。4.1.3琼胶
应符合GB1975的规定。
4.1.4卡拉胶
见附录A(参考件)。
4.1.5柠檬酸
应符合GB1987的规定。
4.1.6生产用水
应符合GB5749的规定。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组织形态
理化要求
感官要求
色泽均匀
「具有各类鲜果的近似颜色,1
具有果香味,甜酸适中,无异味求
【柔软适中、富有弹性,细腻、均匀,呈透明凝胶状,具有包装容器较完整的形态。无明显絮状物,气泡直径不得超过4mm(以16g包装计)
「不允许有肉眼可见的外来夹杂物理化要求应符合表2的规定。
净重允许公差,%
析水量,%
可溶性固形物(以折光计),%|≥15总酸(以柠檬酸计),%
铅,mg/kg
理化要求
砷,mg / kg
铜,mg/kg
[防腐剂
「不得检出
【0.10~0.35食品添加剂|人工合成甜味素|不得检出-≤1
每批平均净重不得低于标明净重。注: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微生物指标
|其它
1按GB2760的
细菌总数,个/克
大肠菌群,个/100克
致病菌(指肠道致病菌和致病性球菌)5试验方法
5.1感官检验
5.1.1色泽
将样品倒入白瓷盘内,在明亮的自然光处观察。5.1.2风味
直接品尝。
5.1.3组织形态
≤100
不得检出
撕开杯口封口膜,使杯内析水滴出,倒出凝胶状物,观察形态;将样品放入口中,品尝细腻、软硬程度。
5.1.4杂质
直接观察。
5.2理化试验
5.2.1净重
用感量0.1g天平称重,测定10个(粒),取其算术平均值。5.2.2析水量
5.2.2.1仪器
天平:感量00.1g。
5.2.2.2分析步骤
a.称量果冻毛重(ml);
b.撕开封口膜,倾斜,让析水滴出后,称其重量(m2):c.将果冻倒出,称量空杯及封口膜重量(m3)。5.2.2.3分析结果的表述
式中:X—
析水量,%;
一杯、封口膜和内容物重量,g;倒出析水后,杯、封口膜和内容物重量,g:-空杯和封口膜重量,g。
按上述方法测定10个果冻,取其算术平均值。5.2.3可溶性固形物
按GB10788规定的方法测定。
5.2.4总酸
按GB/T12456规定的方法测定
按GB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按GB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按GB5009.13规定的方法测定。
5.3微生物检验
5.3.1细菌总数
按GB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
5.3.2大肠菌群
按GB4789.3规定的方法测定。
5.3.3致病菌
按GB4789中有关部分检验。
检验规则
6.1产品须经生产厂按本标准检验合格,签发产品合格证,方可出厂。6.2出厂检验
6.2.1出厂检验以每班所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货批”;每一货批产品在1000kg以下随机抽取5/10000;在1000kg以上随机抽取3/10000,最小抽样量每批不低于0.5kg。6.2.2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重、可溶性固形物、总酸和微生物指标。检验结果中任一项目不符合本标准者,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6.3型式检验
6.3.1型式检验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也应进行:a.更改主要原料;
b.更改配方;
c.更改关键工艺: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6.3.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理化要求和微生物指标中规定的全部项目。从任一批产品中以随机方法抽取5/10000。如果任一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应重新加倍抽样:复验结果仍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则判为不合格品。6.4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委托仲裁单位复验,以复验结果作为最终判定依据。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标志
7.1.1销售包装标志:执行GB7718的规定。同时必须标明原果汁含量。7.1.2外包装标志:应标明产品名称、厂名、厂址、规格、数量、出厂日期。7.2包装
7.2.1包装材料、包装容器应符合GB9687、GB9688、GB9689和GB9690的规定。7.2.2小包装:按出厂规格规定的数量(个数)为一包(盒、袋等)。7.2.3外包装:用瓦楞纸箱或其它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合格证。7.3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有腐蚀性等货物混运。运输途中应防止挤压、碰撞、烈日曝晒、雨淋。装卸时应轻搬轻放,严禁抛掷。7.4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的仓库内,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有腐蚀性货物混贮,避免阳光直射和靠近热源。
7.5符合上述贮存条件时,本产品保质期不得低于六个月。项
硫酸酯(以硫酸根计),%
卡拉胶主要技术指标
(参考件)
粘度(浓度1.5%,温度75℃),Pa·s干燥失重,%
酸不溶灰分,%
总灰分,%
砷,mg/kg
重金属(以铅计),mg/kg
注:*根据卡拉胶的结构类型不同而异。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食品工业司提出。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归口。本标准由深圳市琼胶工业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玲芳、陈育舒、吴飞远、陈岩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1992-02-21批准-
18~40*
1992-08-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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