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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5/T 1105-2017

中文名称: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规范

所属省份: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DB15)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17-01-05

实施日期:2017-04-05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pdf .zip

下载大小:324.45 KB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03.120.20

中标分类号:A20

相关单位信息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标准简介

本文件是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DB15/T1105—2017《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规范》,详细规定了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评价方法、评价程序及评价报告的内容要求。

部分标准内容

DB15/T1105—2017
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规范
Evaluation specification for enterprise comprehensive credit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2017-01-05发布
2017-04-05实施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管理中心提出。本标准由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管理中心(内蒙古自治区信用征信中心)、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院。
本标准的主要起草人:贾双文、李世繁、马慧芳、李佳、陈爱国。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等级评价方法、评价程序及评价报告内容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企业综合信用评价业务及相关活动,其他经济社会活动也可参考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2117 信用基本术语
DB15/T 1110—2017 信用信息征集与应用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GB/T 22117、DB15/T 1110—2017《信用信息征集与应用术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
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在全面采集、调查、核实企业信用信息的基础上,从企业的基本信用素质(基础信用度)、信用保障能力(商务信用度)、信用行为记录(社会信用度)三个维度,对企业主体的整体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分评价,以专用符号标明其信用等级的活动。
3.2 社会信用服务机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受工商行政管理条例监管,并依法取得征信业监管部门的备案资格,主要经营信用采集、信用调查、信用评价、信用咨询等信用服务业务的独立的第三方机构。
3.3 信用评价人员
在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主要从事征信调查、信用评价的专业技术人员。
3.4 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报告
对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的分析和描述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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