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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2/T 3994-2021

中文名称:进境水生动物隔离场检验检疫操作规程

所属省份:江苏省地方标准(DB32)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21-02-03

实施日期:2021-03-03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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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65.020.30

中标分类号:B41

出版信息

页数:12 页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李潇轩、高天珩、李志辉、杨志强、朱凛、刘学辉、史敏、陈建清、段贵平

起草单位:江苏省淡水水产研究所、河海大学、南京禄口机场海关、金陵海关

归口单位:江苏省渔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提出单位:江苏省渔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发布部门: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准简介

本文件规定了隔离场建设和使用、申办检疫许可证、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流程、进境水生动物隔离检疫、资料管理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进境水生动物隔离场检验检疫。

引用标准:GB 11607    GB/T 18088    SN/T 2523。
本标准规定了进境水生动物隔离场的建设与使用、检疫许可证申办、检验检疫流程及资料管理等要求,适用于进境水生动物隔离场的检验检疫操作与监管工作。

部分标准内容

ICS 65.020.30 B41 DB32 江苏省地方标准 DB32/T 3994—2021 进境水生动物隔离场检验检疫操作规程 Operational rules for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entry aquatic animals isolation field 2021-02-03发布 2021-03-03实施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江苏省渔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苏省淡水水产研究所、河海大学、南京禄口机场海关、金陵海关。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潇轩、高天珩、李志辉、杨志强、朱凛、刘学辉、史敏、陈建清、段贵平。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进境水生动物隔离场的建设和使用、检疫许可证申办、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流程、隔离检疫及资料管理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进境水生动物隔离场的检验检疫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版本适用;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 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GB/T 18088 出入境动物检疫采样 SN/T 2523 进境鱼类临时隔离场建设规范 SN/T 2859 进境观赏鱼现场检疫监管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情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256号公告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3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进境水生动物隔离场 为防止进境水生动物疫病传入国境,保护渔业生产、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而设置的封闭隔离场所。 3.2 进境水生动物 中国海关公布允许进境的水生动物,包括观赏水生动物及种用/养殖水生动物。 3.3 哨兵鱼 随进境水生动物一同进境的低价值同种鱼类,用于检验检疫过程中的取样监测。 4 隔离场建设和使用 隔离场建设标准按SN/T 2523执行,使用管理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3号执行。 5 申办检疫许可证 进境水生动物收货人或代理人应在隔离场所在地海关办理检疫许可证。申报材料包括:隔离场状况、电报表、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备案单、非疫区证明、运输路线、租赁合同、隔离制度、水质监测报告及工作人员健康证明等。 6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流程 6.1 现场查验流程 6.1.1 查验证件 查验海关签发的检疫许可证、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动物健康证明、贸易合同、提单及发票等单证。 6.1.2 查验货物信息 核对品名、数量(重量)、包装、输出日期、运输工具信息、输出国家或地区及中转信息等是否一致。 6.1.3 查验包装和标签 检查包装是否完好,是否具有清晰中文或英文标识,包括品名学名、产地及企业注册编号等信息。 6.1.4 查验水生动物健康状态 检查游动是否异常,体表是否有溃疡、出血、囊肿或寄生虫感染,体色是否异常;鱼类腹部是否肿胀、肛门是否红肿;贝类闭壳肌收缩是否异常;甲壳类体表及头胸甲是否有黑斑或白斑、鳃部是否发黑等。 6.1.5 查验包装用水及辅料 检查是否夹带土壤或其他危害动植物及人体健康的有害生物等禁止进境物。 6.2 现场查验处置 6.2.1 退回处理情形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作退回处理: a)未列入允许进境水生动物种类及输出国家或地区名单; b)无有效检疫许可证; c)无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检疫证书; d)申请单位与检疫证书收货人及提单收货人不一致; e)运输路线与检疫许可证不一致; f)来自未经注册登记企业; g)货证不符。 6.2.2 销毁处理情形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作销毁处理: a)临床检查发现异常死亡且存在水生动物疫病症状; b)临床检查死亡率超过50%。 6.2.3 包装及用水处理 如现场查验发现包装破损需更换包装,更换用水应符合GB 11607标准,并对原包装及用水进行消毒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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