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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94.1-1994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T 394.1-1994

中文名称:工业酒精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标准状态:已作废

发布日期:1994-03-15

实施日期:1994-01-02

作废日期:2009-06-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rar.pdf

下载大小:104955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化工技术>>有机化学>>71.080.60醇、醚

中标分类号:食品>>食品发酵、酿造>>X63配制酒

关联标准

替代情况:替代GB 394-1981;被GB/T 394.1-2008代替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书号:155066.1-11125

页数:平装16开, 页数:6, 字数:7千字

标准价格:8.0 元

出版日期:2004-07-22

相关单位信息

首发日期:1964-11-23

复审日期:2004-10-14

起草单位:哈尔滨酒精一厂

归口单位: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发布部门:国家技术监督局

主管部门: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酒精的分类、技术要求、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谷物、薯类、糖蜜为原料,经发酵、蒸馏而制成的含水工业酒精。不适用于食用酒精。 GB/T 394.1-1994 工业酒精 GB/T394.1-1994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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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Ethanol for industrial use
GB/T394.1---94
代替GB394--·81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酒精的分类、技术要求、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谷物、薯类、糖蜜为原料,经发酵、蒸馏而制成的含水工业酒精。不适用于食用酒精。2引用标准
GB1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394.2酒精通用试验方法
3产品分类
按产品质量分为四类:
3.1优等品
3.2(一等品
3.3合格品
3.4粗酒精
4技术要求
应符合表1要求。
色度,号
乙醇(20℃),%(V/V)
硫酸试验,号
氧化试验,min
醛(以乙醛计),mg/L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4-03-15批准348
优等品
一等品
无色透明液体
无异臭
合格品
粗酒精
淡黄色液体
1994-12-01实施
杂醇油(以异丁、异戊醇计)mg/L,甲醇mg/L
酸(以乙酸计),mg/几
酯(以乙酸乙酯计),mg/L
不挥发物,mg/1
注,出口产品可按合同执行。
5试验方法
按GB/T394.2执行。
6检验规则
GB/T 394.1-94
续表1
优等品
合格品
粗酒精
6.1产品按批验收。罐、槽车装,以每一罐次、槽车为一批;桶装、瓶装,以同时发运为一批。6.2取样方法
6.2.1以槽车为单位包装的产品,每一槽车为日一个样本,取个样。
6.2.2以桶装、瓶装的产品,按表2抽取样本。批黛范
(桶、瓶)
16~50
51~150
151~500www.bzxz.net
501-~3200
3201~-35000
35 001~500 000
≥500 001
样本大小
(桶、瓶)
6.2.3立式罐从罐内酒精上、中、下三个部位,按体积的2:3:2比例:卧式罐按体积的1:3:1比例取样,槽车、桶装样品从中间部位置取样。取样器示意图如下。349
进样时
GB/T 394.194
酒精取样器
下沉时
6.2.4每批取样2L,混匀,装入两个棕色细口试剂瓶中,贴上标签,注明产品名称、批号(罐、槽车、桶编号),等级、生产厂名、取样日期、地点、取样人。一瓶送化验室供测试用,另一瓶保存一个月备核查。6.3交收检验(出厂检验)
6.3.1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负费,按本标准规定遂批进行检验,符合标准要求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
6.3.2交收检验项目:乙醇、硫酸试验、氧化试验、醛、杂醇油和甲醇。6.3.3判定规则:检验结果如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可与生产广协商,重新自同批产品中抽取两倍量的样品进行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整批产品为不合格。6.4例行检验(型式检验)
6.4.1正常生产时,每班、每天或每批进行一次例行检验(其中,不挥发物允许每周检测一次)。此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亦须进行检验:原料、工艺过程有较大变化时:a.
b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圜家技术督机构提出进行产品质量抽查时。6.4.2例行检验项目为表1全部指标。6.4.3判定规则同6.3.3。
6.5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应在到货15d内提出,由双方协商选定仲裁单位委托其检验伸裁。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包装容器上应附有牢固、明显的符合GB190和GB191规定的图示标志,还应注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商标、灌装日期(批号)、毛重、净重、标准编号及质量等级,并在包装容器(桶、罐、瓶)上明显注有“不得食用”的警示标志。7.2该产品必须使用专用的包装容器(罐、槽车、铁桶),禁止使用镀锌桶和铝桶灌装。所用容器灌装前必须经过严格检查才能使用。
7.3灌装后的罐、槽车须加铅封。使用单位收货后,首先检查铅封,如完好,再取样检查产品质量与数。
GB/T394.1--94
7.4该产品应于干燥、通风、防火、防爆、常温条件下贮存,并在场地周围用醒目大字标有“严禁火种”等防火、防爆的繁示标志。
7.5在装卸、运输过程中应避免强烈撞击,严禁日晒。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提出。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归口。本标准由山东酒精总厂、轻工业部食品发酵工业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永生、黄公明、苏德香、杜钟、田栖静。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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