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T 7341.2-1998
GB/T 7341.2-1998听力计 第二部分:语言测听设备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英文名称:Audiometers-Part 2 :Equipment for speech audiometry
发布日期:1998-05-08
实施日期:1998-12-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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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语言
测听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计量学和测量、物理现象>>声学和声学测量>>17.140.01声学测量和噪声抑制综合
中标分类号:综合>>计量>>A59声学计量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书号:155066.1-15421
页数:平装16开, 页数:15, 字数:24千字
标准价格:12.0 元
出版日期:1998-12-01
相关单位信息
首发日期:1987-02-28
复审日期:2004-10-14
起草人:章句才、邱建华、帅正萍、沈扬、顾建秀
起草单位: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
提出单位:全国电声学和视听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主管部门:信息产业部(电子)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对听力计或有关部门的要求。用此设计能以标准化的方式给受试者提供语言声,例如用于语言识别测试。本标准不包括能提供频率响应调节的语言听力计的要求。该调节是想为每个受试者确定最佳可懂度频率响应曲线。 GB/T 7341.2-1998 听力计 第二部分:语言测听设备 GB/T7341.2-1998
本标准规定了对听力计或有关部门的要求。用此设计能以标准化的方式给受试者提供语言声,例如用于语言识别测试。本标准不包括能提供频率响应调节的语言听力计的要求。该调节是想为每个受试者确定最佳可懂度频率响应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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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ICS17.14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7341.2—1998
idtIEC645-2:1993
听力计
Audiometers
1998-05-08发布
第二部分:语言测听设备
Part 2:Equipment for speech audiometry1998-12-01实施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GB/T7341.2—1998
IEC前言
范围与目的…
引用标准
总要求
规定听力计类型的最低要求
对语言听力计作规格、测试及校准的参考条件.信号电平指示器
对语言信号输出级的控制
输出声压级与振动力级
频率响应·
谐波失真
信噪比
掩蔽声
监听耳机或监听扬声器
对讲系统·
阻断开关
标志及操作说明书..
附录A(提示的附录)
某些常用耳机的自由场等效输出修正数GB/T7341.2—1998
本标准是根据国际电工委员会IEC645-2《听力计第2部分:语言测听设备》(1993-11第1版)而制定的。
由于该国际标准已普遍推行,我国也应积极采用,它可以促进我国产品规格的标准化,故予以等同采用,以尽快适应国际贸易、技术和经济交流的需要。GB/T7341在《听力计》总标题下,包括以下四部分:第一部分:纯音听力计
第二部分:语言测听设备
第三部分:用于测听与神经耳科的短持续听觉测试信号第四部分:延伸高频测听设备
GB/T7341.1—1998~GB/T7341.4-1998实施之日起,原GB7341—87《听力计》作废。本标准的附录A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电声学和视听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由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章句才、帅正萍、顾建秀、沈扬、邱建华。GB/T7341.2—1998
IEC前言
1)IEC(国际电工委员会)是包括所有国家电工委员会(IEC国家委员会)的世界范围标准化组织。IEC的目的是推动在电气与电子领域内所有有关标准化问题的国际合作。为此目的及其他活动,IEC出版国际标准。其制定工作委托给技术委员会:任何对此主题感兴趣的IEC国家委员会均可参与这一制定工作。与IEC有关联的国际的、政府的与非政府的组织也可参加该制定工作。按照两个组织之间的协议所确定的条件,IEC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紧密合作。2)由就此项目特别关注的所有国家委员会所制定的IEC有关技术文件的正式决议或协议,尽可能的表达了对所涉主题的国际一致意见。3)它们以推荐的方式用标准、技术报告或导则的形式出版供国际上使用,并就此意义为各国家委员会所接受。
4)为促进国际统一,IEC国家委员会在他们的国家标准及地区标准中明确地参与采用IEC国际标准。IEC标准与相应的国家标准或地区标准之间的任何分歧应在后者中清楚地表述。国际标准IEC645-2由IEC第29技术委员会“电声学”所制定。IEC645的本部分,连同IEC645-1一起取消并取代1979年出版的IEC645。本标准的文本根据以下文件:
29(CO)157
投票报告
29(CO)202
有关批准本标准的投票的全部资料可在上表所示的投票报告中查找。在总标题:“听力计”下,IEC645包括以下部分:第1部分:纯音听力计
第2部分:语言测听设备
第3部分:为测听及神经耳科用途的短持续听觉测试信号第4部分:延伸高频测听的设备
附录A只作为参考资料。
GB/T7341.2—1998
GB/T7341.1-1998用单元组件的功能特性详述了纯音听力计的要求。其中如输出级控制、换能器等某些组件对语言听力计是通用的。本标准规定了对语言听力计的要求。但为避免重复,将与通用部件有关的GB/T7341.11998用作参考。对唇读的与录制的语言输入同时给出功能要求。虽然唇读语言测听满足不了本标准的目标,但它使用广泛,特别是对于儿童。因此,为保证尽可能的可靠程度,也包括了对它的规定。本标准没有对用于测试目的语言材料或测试室所需的声学特性加以规定。语言听力计用耳机、骨振器或扬声器给受试者提供信号。为了使耳机或骨振器收听与声场收听相关联,采用GB8632一86中所描述的耳机或骨振器自由场等效输出级的概念用作规格及测量。在使耳机或骨振器的输出级与声场测试相关联,以及对于两种不同类型的换能器的比较中,自由场等效输出方法是基本的。对于测听目的,只用一个型别的耳机进行测量,不存在保持自由场耳机关系的要求。所以在本标准中,有关语言听力计的功能特性以及相关的校准与测试方法的规格,均针对自由场等效输出级法与未修正的耦合腔输出级法给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听力计第二部分:语言测听设备Audiometers Part 2.Equipment for speech audiometry1范围与目的
GB/T7341.2—1998
idtIEC645-2:1993-11
代替GB734187
本标准规定了对听力计或有关部分的要求。用此设计能以标准化的方式给受试者提供语言声,例如用于语言识别测试。
听力计划分为四种类型:A类能提供范围广泛的功能,B类只提供基本功能,采用自由场等效输出级校准耳机的AB类听力计,分别定为A-E和B-E类。本标准不包括能提供频率响应调节的语言听力计的要求。该调节是想为每个受试者确定最佳可懂度频率响应曲线。
本标准的目的,在于当使用符合本标准的不同听力计,对一给定受试者用语言作为试验刺激的听力测试,对于给定的校准方法应给出基本相同的结果。对耳机与骨振器产生的输出级,给出它们的规格、校准及测试的方法:
a)A-E类及B-E类听力计的自由场等效输出级法。b)A类及B类听力计的不修正的耦合腔输出级法。注:结果还与听力计以外的试验材料、测试室、扬声器等因素有关。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3240一82声学测量中的常用频率GB/T3421—1998倍频程和分数倍频程滤波器GB3785—83声级计的电、声性能及测试方法校准纯音听力计用的标准零级
GB4854-84
GB6832—86头戴耳机测量方法
测听耳机校准用IEC临时参考耦合腔GB7342—87
GB7614-87
校准测听耳机用的宽频带型仿真耳GB/T15951—1995骨振器测量用力耦合器GB/T7341.1-1998听力计第一部分:纯音听力计ISO8798:1987声学窄带掩蔽噪声的参考级IEC268-17:1990声系统设备第17部分:标准音量指示表3定义
除在GB/T7341.1中的定义之外,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语言测听设备(语言听力计)equipmentforspeechaudiometry(speechaudiometer)使用语言试验材料作听力测定的设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8-05-08批准1998-12-01实施
3.2语言信号speechsignal
由人或合成语声产生的测试信号。GB/T7341.2--1998
3.3语言的听力级hearinglevelforspeech对于规定的语言信号及规定的信号出现方式,语言级与相应的参考语言识别级之差。3.4语言级speechlevel
在相应的耦合腔、耳模拟器或在声场中用规定的频率计权及规定的时间计权测得的声压级或振动力级。
1例如,语言级可表示为用频率计权C在整个语言信号持续时间的积分所确定的等效连续声压级或振动力级。对于已按无声间隔分开的单词测试项为基础的语言测试表,积分不应包括这些间隔。对于以带载词的单词测试项为基础的测试表,积分应只包括测试项。2对于单词测试项的表,等效连续声压级的估计可从用频率计权C及时间计权1所测得的最大声压级平均值减去5dB.
3.5语言识别级speechrecognitionthresholdlevel对于某一试听者,给以规定的语言信号与规定的信号出现方式,语言识别得分等于50%时为最低语言级。
注:语言识别阔已被称为语言接收阈。3.6参考语言识别级referencespeechrecognitionthresholdlevel对于规定的语言信号及规定的信号出现方式,对足够数量的18罗~25罗之间耳科正常男女受试者,用对他们适用的测试材料所测得的语言识别阈级的众值。3.7耳机的耦合腔灵敏度及耦合腔灵敏度级3.7.1耦合腔灵敏度couplersensitivity在一给定频率,耳机在声耦合腔或耳模拟器内产生的声压与作用在耳机终端的电压之商。3.7.2耦合腔灵敏度级couplersensitivitylevel耦合腔灵敏度对参考灵敏度1Pa/V之比取以10为底的对数乘以20,单位为分贝。注:用对应的方法定义骨振器的耦合器灵敏度与精合器灵敏度级。3.8耳机的自由场灵敏度及自由场灵敏度级3.8.1自由场灵敏度free-field sensitivity在一给定频率,至少对10名耳科正常对象,正入射平面行波(0°声入射)的声压与作用于耳机终端的同频率电压之商,以便使受试者平均地判断声波与耳机产生的声音同样响,两种声音在同一耳朵接收。
注:试验方法描述于GB6832,虽然响度对比可双耳进行,但所得的灵敏度是单耳机的。3.8.2自由场灵敏度级free-fieldsensitivitylevel自由场灵敏度对参考灵敏度1Pa/V之比的以10为底的对数乘以20。注:用对应的方法定义骨振器的自由场灵敏度与自由场灵敏度级。3.9自由场等效耳机输出级free-field equivalentearphoneoutputlevel对于语言听力计,用等效自由场声压级表示的耳机所产生的声压级。在给定频率,它是由耳机在声耦合腔或耳模拟器中产生的声压级,加以所用型式耳机在给定频率代表自由场灵敏度级与耦合腔灵敏度级间之差的修正数。
注:见3.8的注。
3.10自由场等效骨振器输出级free-fieldequivalentbonevibratoroutputlevel对于语言听力计,用自由场等效声压级表示的骨振器所产生的振动力级。在给定频率,它是由骨振器在力耦合器上产生的振动力级,加以所用型式骨振器在给定频率代表自由场灵敏度级与耦合器灵敏度级间之差的修正数。
GB/T7341.2—1998
注:以自由场等效输出级表示的语言听力计的校准,采用耳机、骨振器及扬声器等不同种类的换能器被此之间直接对比取得试听结果,
3.11对语言的有效掩蔽级effectivemaskinglevelforspeech规定的掩蔽声的级,在数值上等于语言听力级,它对所称的正常人对于规定的语言信号的语言识别阅级由于掩蔽声的出现而提高(GB4854与ISO8798)。4总要求
GB/T7341.1—1998的下列条目同时也是本标准的要求:5.1.安全要求
5.3预热时间
5.4电源变化及环境条件
5.5不需要的声(5.5.3条除外)5.6自动记录听力计与计算机控制听力计的测试7.3声压级与振动力级(仅第2段)的准确度7.4听力级控制(仅7.4.4条)
7.5.3掩蔽级准确度(仅第2段)若具有贴耳式耳机及骨振器,它们应分别满足GB/T7341.11998的9.1.1及9.2的要求。若听力计具有重放录制的语言材料的方法,并作为其整体的一部分,则必须用对所需测试信号的材料,进行符合性测试。
若录制装置不是听力计的一个整体部分,则应将测试信号作用于听力计的电输入。5规定听力计类型的最低要求
规定了四种类型的听力计,最起码的强制性要求见表1,其他功能不加限制。表1语言听力计最起码的功能
信号输出
两只耳机
自由场等效耳机输出
骨振器
两个扬声器或两个电信号输出\对语言试验材料的监听扬声器或耳机信号输入
语言重放装置\或对录制材料的电信号输入用于唇读测试的传声器
至掩蔽通道的外部信号电输入
掩蔽噪声
语言计权湾蔽噪声
掩蔽噪声通路
同侧耳机
用于语言试验材料或电信号输出的扬声器2对侧耳机
第二扬声器或电信号输出
输出级控制
掩蔽级控制
阻断开关
信号级指示器
对讲系统
GB/T7341.2—1998
表1(完)
1)自由场等效耳机输出不是强制性的,只作推荐。在提供时应注明A-E或B-E类。2)若功率放大器与扬声器不随语言听力计提供,制造厂应规定如何实现本标准的要求。3)放音装置不一定由听力计制造厂提供。6对语言听力计作规格、测试及校准的参考条件B类
为使采用A-E类及B-E类听力计的耳机及骨振器的语言测听结果能与用扬声器自由场测试,或与采用不同型式的换能器所得的结果相比较,必须应用自由场等效测试条件。对于不要求维持这种比对性的A类及B类听力计,应采用未修正的耳机-耦合腔/骨振器-耦合器测量去规定并测试语言听力计的特性。6.1自由场等效耳机输出级
对于A-E类及B-E类听力计,应以自由场等效声压级规定包括耳机在内的语言听力计的输出声压级与总顾率响应。
注:在GB6832中描述了测量耳机自由场等效声压级的基本方法,可以运用所试型式的耳机的自由场灵敏度级与耦合腔灵敏度级之间的差值修正数,用声耦合腔或耳模拟器进行例行校准。附录A给出某些常用型式耳机的推荐修正数。
6.2未修正的耳机输出级
对于带贴耳式耳机的A类与B类听力计,应采用在按GB7342声耦合腔或GB7614耳模拟器中测得的未修正的声压级,规定包括耳机在内的语言听力计的输出声压级与总频率响应。对于其他型式的耳机,制造厂应规定测量方法。
6.3扬声器输出级
包括扬声器在内的语言听力计的输出声压级与总频率响应应以在扬声器参考轴上1m距离的自由场测量结果为依据。
注:在参考条件下测得的性能不可用于非自由场及1m之外的条件。6.4自由场等效骨振器输出级
对于A-E类及B-E类听力计,应采用自由场等效声压级规定包括骨振器在内的语言听力计的输出振动力级与总频率响应。若没有所用型式骨振器的对应数据,其规格应按6.5条。6.5未修正的骨振器输出级
对于A类及B类听力计,应采用在按照GB/T15951力耦合器上测得的未修正的振动力级,规定包括骨振器在内的语言听力计输出振动力级与总频率响应。6.6校准信号
语言听力计的规格及测试方法,是基于假设录制的语言材料的校准信号电平,与按规定方式测得的语言材料的平均级相同。
校准信号应为计权无规噪声,如在13.1中所规定的至少有1/3倍频带宽、中心在1kHz的噪声频带或频率调制音。
7信号电平指示器
7.1应提供信号指示器以监视所有的校准与语言输入信号。电平指示器应有到达最大刻度的参考指示,并有在IEC268-17中所规定的作为VU表的反应时间特性。
GB/T7341.2—1998
7.2信号电平指示器应接至线路的输出控制前的一点上。放大器中应具有易于调节其增益的措施,能补偿输入信号电平20dB的范围。应能以不大于1dB的不确定度将校准信号电平调至参考指示。8对语言信号输出级的控制
8.1输出级控制应只用一种刻度及一个参考点。应以5dB或更小的间隔校准,应清楚地标以声压级还是语言的听力级。对于A-E及B-E类听力计,刻度应以声压级(参考20μPa)为参考。在这种情形,输出级控制的参考位置为20dB。对于A类及B类听力计,刻度应以听力级为参考。在这种情形,输出级控制的参考位置为0dB。
8.2相对于参考位置,对扬声器输出的输出级控制应至少覆盖一10dB~80dB的范围,对耳机输出级应为—10dB~100dB。
8.3制造厂应规定振动力级或听力级表示骨振器的输出级范围。9输出声压级与振动力级
对于第6章的参考条件并在输出级控制的参考位置,当校准信号使得电平指示器位于参考点时,校准信号应产生20dB士2dB(参考20μPa)的声压级。对于未校准的骨振器输出,对应的振动力级(参考1μN)应为55dB土5dB。注:20dB声压级与55dB振动力级约相当于给单耳提供的、容易识别的测试材料的参考语言识别阀级。10频率响应
10.1语言听力计的总频率响应
对于第6章所给的参考条件及10.1.1条所给的测试条件、扬声器或耳机在频率范围250Hz~4000Hz内任何测试信号所产生的输出声压级,与该频率范围内所有测试信号的平均声压级的差值不应超过士3dB。对于低于250Hz~125Hz范围的任意测试信号,允差为-iodB:4000Hz以上至6300Hz为士5dB。
若听力计具有重放模拟录制的语言材料作为其整体部分,则在频率范围250Hz~4000Hz的允差可增加士1dB,该范围之外的125Hz~250Hz,4000Hz~6300Hz的允差增加士2dB。注:应用数字录制语言材料及相应的重放装置,可获得较高的长期稳定性和较小的频率响应允差。对于骨振器输出,制造厂应在250Hz~4000Hz范围规定频率响应及允差。10.1.1测试条件
若听力计具有用重放录制的语言材料作为整体一部分的措施,则应采用从白噪声滤波的等测试信号级的录制进行测试,应按GB3241的1/3倍频程滤波器及按GB3240的优选1/3倍频程频率。若重放装置不属于听力计的整体部分,上述同样的测试信号应加给听力计的电输入端。制造厂应规定对包括外部重放装置在内的完整设备如何实现对10.1条的要求。对于中心在1000Hz的测试信号,信号级指示器应能调到参考指示。对于耳机与扬声器输出,听力计的输出级控制应至少放在70dB,对骨振器输出应放在40dB。对于扬声器、耳机及骨振器输出级的测量,应采用第6章的参考条件。耳机所产生的输出声压级应在制造厂所规定的声耦合腔或耳模拟器中测得。对于A-E类及B-E类听力计,代表所用型别耳机的自由场灵敏度级与耦合腔灵敏度级之间频率相关差值的修正数,应在运用允差之前,就加到所测得的耦合腔声压级上。对于某些类别的耳机,这些修正数见附录A。对于其他型别的耳机应由制造厂规定。
制造厂应分别按6.4及6.5的参考条件规定测试骨振器输出级的方法。10.2传声器输入频率响应
对于10.2.1条中所给的测试条件,频率范围125Hz~8000Hz内任何输人测试信号在传声器终5
GB/T7341.2—1998
端所产生的输出电压电平,与该范围所有测试信号的平均电平间的偏差不得超过士3dB。若听力计备有补偿传声器频率响应的网络,例如由于传声器装在听力计外壳内而使它不满足上述要求,制造厂应提供确保传声器与其补偿网络共同满足要求的方法。10.2.1测试条件
测试应在自由场条件下,采用对白噪声滤波的80dB恒定声压级(参考20μPa)测试信号进行,采用按GB3241的1/3倍频程滤波器及按GB3240的优选1/3倍频程频率。制造厂应说明为满足10.2条的要求,如何使用传声器(例如入射角)。11谐波失真
11.1耳机输出
对于第6章所给的参考条件,耳机输出所产生的信号的谐波失真不应超过2.5%。它应对测试频率250Hz、500Hz及1000Hz在输出声压级110dB(参考20μPa),信号电平指示器(第7章)的参考指示以上9dB,在听力计的电输入加纯音进行测量。11.2扬声器输出
对于6.3条所给的参考条件,扬声器所产生的信号的总谐波失真不应超过3%。它应以11.1相同的输入条件,但在输出声压级80dB(参考20μPa)测量。相同额率在100dB的输出声压级的总谐波失真应小于10%。
11.3骨振器输出
对于11.1条所给的测试条件,制造厂应说明骨振器在指定最大输出级的总谐波失真。12信噪比
在70dB输出级控制档,录制的校准信号电平位于信号电平指示器的参考指示,在任何换能器输入端用按GB3785的频率计权A测得的电压级,应至少比重放系统在暂停方式所得的值高45dB。若语言听力计不提供重放系统,制造厂应规定如何满足这一要求。注:该测试包括重放系统、听力计及任何外接放大器的性能的测量。13掩蔽声
13.1来自听力计的掩蔽声应由掩蔽语言的计权无规噪声组成。对于扬声器输出及第6章中的参考条件,在声场中用声学测量取得的计权无规噪声频谱从125Hz~1000Hz应为恒定,从1000Hz~6000Hz应以每倍频程12dB下降。此特性的允差应在士5dB以内。
对于未校准的耳机声压级输出,当在声耦合腔或耳模拟器内测量时,应满足相同规格。代表所用型式耳机的自由场灵敏度级与耦合腔灵敏度级之间的差别与频率有关,这一差别自由场等效耳机声压级输出修正数,应在运用允差之前加至所测的耦合腔声压级。13.2对于第6章的参考条件,以及8.1条所规定的与对语言信号输出级控制相同的掩蔽级控制参考位置,掩蔽噪声应产生声压级(参考20μPa)20±dB或用有效掩蔽级校准。应清楚地标明其刻度是对声压级还是对有效掩蔽级
13.3相对于其参考位置,扬声器与耳机的掩蔽级控制应至少覆盖0~80dB的范围,以5dB或更细分档。
14监听耳机或监听扬声器
由监听耳机或监听扬声器所产生的声压级(参考20μPa)应可调,以满足不同受试者的需要,例如从50dB~90dB。并应与输出级控制档位无关,且对测试信号不产生任何影响。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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