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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7805-1987

GB 7805-1987职业性电光性皮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发布日期:1987-05-25

实施日期:1988-05-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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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处理 职业性 诊断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医药卫生技术>>11.020医学科学和保健装置综合

中标分类号:医药、卫生、劳动保护>>卫生>>C60职业病诊断标准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页数:2页

标准价格:8.0 元

相关单位信息

首发日期:1987-05-25

复审日期:2004-10-14

起草单位:中国预防医科院职业病所

发布部门:卫生部

主管部门:卫生部

标准简介

GB 7805-1987 职业性电光性皮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7805-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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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职业性电光性皮炎诊断标准
及处理原则
Diagnostic criteria and principles of managementof occupational electroflash dermatitisUDC616.5-057
:616-71-8
GB7805-87
取职业性电光性皮炎是指在劳动中接触人工紫外线光源,如电焊器、碳精灯、水银石英灯等引起的皮肤急性炎症。
1诊断原则
根据职业接触史,发病部位,临床表现,有无防护措施及作业环境调查等综合分析,排除非职业因素引起的类似皮炎及职业性接触性皮炎,方可诊断。2诊断标准
皮损表现为急性皮炎,其反应程度,视光线强弱、照射时间长短而定,轻者表现为界限情楚的水肿性红斑,有灼热及刺痛感:重者除上述症状外,可发生水疱或大疱,甚至表皮坏死、疼痛剧烈。本病常伴有电光性眼炎。具有下列条件者可诊断:2.1在无适当的防护措施或防护不严的情说下,于照射后数小时内发病。2.2皮损发生在面、手背和前臂等暴露部位。3治疗原则
按一-般意性皮炎的治疗泻则,根据病情对症治疗,4劳动能力鉴定
4.1轻者暂时避免接触数天,适当安排其它工作:重者酌情给予适当休息,4.2治愈后,在加强防护条件下可以从事源工作。5健康检查的要求
就业前应作皮肤科检套,定期体检时应注意皮肤色素沉着及疣状赞生物。6职业禁忌证
有光敏性疾病和白化病者,不官从事接触人工紫外光源的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87-05-25批准1988-05-01实施
3780587
附录A
正确使用标准的说明
(参考件)
A,1本标准适用于电焊T及其它操作人工紫外线光源的工作人员,亦适用十上述1.种的辅助工作人员。
诊断本病需排除非职业因素引起的类似皮炎:如斑、光敏性皮炎,陪拉格(烟草酸缺乏症)等
3电光性皮炎惠者如眼部无适当防措施或防护不严,尚可合并电光性眼炎,需与眼科医师共同处理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职业病诊断分委员会提出。本标准出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上海第二医科大学、上海市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山东省劳动卫生研究所,长春市第医院负贵起草!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负贵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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