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0770-1997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10770-1997
中文名称:婴幼儿断奶期补充食品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1997-05-02
实施日期:1998-09-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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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大小:267124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食品技术>>奶和奶制品>>67.100.10奶及加工奶产品
中标分类号:食品>>特种食品>>X82儿童食品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页数:8页
标准价格:10.0 元
相关单位信息
首发日期:1989-03-31
复审日期:2004-10-14
起草单位:上海食品研究所
归口单位: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发布部门:国家技术监督局
主管部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婴幼儿断奶期补充食品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产品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谷物(大米、大麦、裸大麦、小麦粉、燕麦或玉米)或大豆、奶粉为主要原料,以白砂糖、蔬菜、水果、蛋类、肉类等选择性配料,加入钙、磷、铁等矿物质及维生素等食品营养强化剂,经加工制成的供断奶期婴幼儿食用的补充食品。 GB 10770-1997 婴幼儿断奶期补充食品 GB10770-1997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标准内容
GB 10770--1997
本标准非等效采用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FAO/WHO)食品法规委员会(CAC)CodexStan74-1981《以粮谷为主的婴幼儿食品》,是对GB10770—1989《婴幼儿食品断奶期补充食品》的修订。
本标准与原标准GB10770一1989相比,在内容上进行了一些增改,其要点如下:1.“理化指标中钠含量由原来≤200mg/100g改为≤300mg/100g。2.“卫生指标”中取消了汞、滴滴涕、六六六三项指标。3.将附录A“原料要求”纳入标准正文。4.取消了附录B碘的测定法”,将其归入GB/T5413.1~5413.32—1997《婴幼儿配方食品和乳粉通用检验方法》。
5.取消了附录C“脲酶定量测定法”,并将附录D以条款的形式进行了改写。本标准从生效之日起,同时代替GB10770—1989。本标准由中国轻工总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联合提出。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和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技术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营养与食品卫生研究所,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所。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北京味全食品有限公司、雀巢(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美赞臣(广州)有限公司、亨氏联合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冬生、易维学。注:本标准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8月6日以质技监标函[19997108号文批准的GB10770—1997《婴幼儿断奶期补充食品》第1号修改单进行了修改。71
1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婴幼儿断奶期补充食品
Supplementary weaning foods for infants and young childrenGB 10770 -1997
代替GB10770-1989
本标准规定了婴幼儿断奶期补充食品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产品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谷物(大米、大麦、裸大麦、小麦粉、燕麦或玉米)或大豆、奶粉为主要原料,以白砂糖、蔬菜、水果、蛋类、肉类等选择性配料,加入钙、磷、铁等矿物质及维生素等食品营养强化剂,经加工制成的供断奶期婴幼儿食用的补充食品。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推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317—1998白砂糖
GB1352—1986大豆
GB 1354—1986 大米
GB1355—1986小麦粉
GB2760--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4789. 18--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乳与乳制品检验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1--19961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2-1996
GB/T5009.24-—19961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M,和B,的测定方法GB/T5410—1985全脂乳粉
GB/T5411-—1985脱脂乳粉
婴幼儿配方食品和乳粉通用检验方法GB/T5413.1~5413.32—1997
GB/T 10463-—1989玉米粉
GB10767—1997
婴幼儿配方粉及婴幼儿补充容粉通用技术条件GB 13432—1992
特殊营养食品标签
GB14880—1994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婴幼儿断奶期补充食品 supplementary weaning foods for infants and young children为补充婴幼儿在断奶期某些营养素不足而生产的食品。围家技术监督局1997-05-28批准72
1999-09-01实施
4产品分类
GB10770—1997
4.1即食类:产品经热加工熟化,用温开水或热牛奶冲调后即可食用。4.2非即食类:产品未经熟化,必须煮熟后方可食用。5技术要求
5.1原料要求
5.1.1大豆:不低于GB1352二级品规定。5.1.2大米:不低于GB1354二级品的规定。5.1.3小麦粉:不低于GB1355标准粉的规定5.1.4玉米粉:不低于GB/T10463精制品的规定。全脂乳粉:不低于GB/T5410一级品的规定。5.1.5
脱脂乳粉:不低于GB/T5411一级品的规定。棵大麦:应符合相应的裸大麦标准的规定。5.1.8
大麦:应符合相应的大麦标准的规定。5.1.9燕麦:应符合相应的燕麦标准的规定。5.1.10白砂糖:不低于GB317一级品的规定。5.1.11蔬菜、水果、蛋类、肉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5.2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滋味、气味
组织形态
冲调性
5.3理化指标
具有本产品应有的色泽,均匀一致求
具有本产品特有的滋味和香味,无异味粉状或片状:干燥、松散、无结块块状:形状整齐、无大裂纹或碎块即食类:以温开水或牛奶冲调后为均勾糊状、口感细腻非即食类:经热加工熟化后为均匀糊状,口感细腻无外来杂质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包括即食类和非即食类的产品。表2
热量,kJ(kcal)
蛋白质,
脂肪,g
碳水化合物·g
其中蔗糖,g
灰分,8
水分·g
标(每100g)
1506(360)
膳食纤维,g
维生素A,IU
维生紊 D,IU
维生素 B1·ug
维生素 B2 +μg
烟酸,ug
钙,mg
磷,mg
铁,mg
锌,mg
钠,ng
5.4卫生指标
卫生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铅,mg/kg
砷,mg/kg
黄曲霉毒素 B
细密总数.个/8
大肠菌群(最近似值),个/100g四
致病菌(指肠道致病菌和致病性球菌)腺酶定性
5.5其他规定
5.5.1净含量
GB 10770—1997
表2(完)
标(每100g)
1 000~1 500
200~400
300~600
225~450
不得检出
即食类:30000
非即食类:50000
即食类:40
非即食类:90
不得检出
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与其标注的质量之差不得超过表4规定的负偏差。表4
净含量
50~100
100~200
200~300
300~500
500~1000
相对偏差、%
负偏差允许值
绝对偏差,
GB 10770 - 1997
5.5.1.2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偏差按式(1)计算,平均偏差应大于或者等于零,并且单件定量包装商品超出计量负偏差的数为≤1件。Q(Q: Q)
式中:AQ-抽样商品的平均偏差;Q。—-定量包装商品标注净含量;Q;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
n抽样件数。
5.5.2蛋白质功效比值(PER)
蛋白质不低于15%的婴幼儿断奶期补充食品,不低于酪蛋白的70%。5.5.3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GB2760及《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中相应条款的规定。5.5.4食品营养强化剂
应符合GB14880的规定。产品根据需要可以添加GB14880之外,但经允许使用的食品营养强化6试验方法
6.1感官检查
6.1.1色泽:取2个包装单位的样品,散放于容器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6.1.2滋味、气味:先闻气味,然后用温开水漱口,品尝样品的口味。6.1.3组织形态:取2个包装单位的样品,散放于容器中在自然光下观察,然后对非即食品冲调糊化,即取20g样品加80mL冷水,搅勾后在电炉上一边搅拌,一边煮沸,待等成糊状即可进行品尝观察;再对即食品冲调糊化,即取20g样品加入80mI温度为80℃的热水冲调,边加水,边搅拌,使成糊状即可进行品尝观察。
6.1.4杂质:取2个包装单位的样品,观察有无杂质。6.2理化检验
6.2.1热量:按蛋白质、脂肪测定值,碳水化合物计算值分别乘以热量系数4、9、4,所得值之和为干卡(kcal)值,再乘以4.184为千焦(kJ)值。6.2.2蛋自质:按GB/T5413.1检验。6.2.3脂肪:按GB/T5413.3检验。6.2.4碳水化合物:按GB/T5413.5检验。6.2.5蔗糖:按GB/T5413.5检验。6.2.6膳食纤维:按GB/T5413.6检验。6.2.7灰分:按GB/T5413.7检验。6.2.8水分:按GB/T5413.8检验。6.2.9维生素A、D:按GB/T5413.9检验。6.2.10维生素Bi:按GB/T5413.11检验。6.2.11
维生素B2:按GB/T5413.12检验。6.2.12
烟酸:按GB/T5413.15检验。
3钙、铁、锌、钠:按GB/T5413.21检验。6.2.14磷:按GB/T5413.22检验。5碘:按GB/T5413.23检验。
6.3卫生检验
6.3.1铅:按GB/T5009.12检验。6.3.2砷:按GB/T5009.11检验。GB 10770 — 1997
6.3.3黄曲霉毒素B1:按GB/T5009.24检验。6.3.4脲酶定性:按GB/T5413.31检验。6.3.5细菌总数:按GB4789.18检验。6.3.6大肠菌群最近似值;按GB4789.18检验。6.3.7致病菌:按GB4789.18检验。6.4其他检验
6.4.1净含量:按5.5.1的规定检验。6.4.2蛋白质功效比值(PER):按GB10767附录A(标准的附录)检验。7检验规则
7.1出厂检验
7.1.1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的技术检验部门按本标准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出厂。7.1.2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重、水分、腺酶和微生物指标。7.2型式检验
7.2.1型式检验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7.2.2型式检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更改主要原料;免费标准bzxz.net
b)更改关键工艺;
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7.3取样
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型式检验时,根据单个销售包装产品的重量,从同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10个或更多个销售包装样品,使样品总量不少于4000g。其中1个销售包装单位进行微生物指标检验,3个销售包装单位进行其他卫生指标和理化指标检验,6个销售包装单位留作备用。7.4判定
7.4.1对于型式检验,在其全部检验项目均符合标准要求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有一项(或多项)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可自同批产品再次随机取样进行该项目(或多项目)的复验,在复验项目均符合标准要求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如仍有一项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检验不符合标准要求时,不得复验。7.4.2在产品的保质期内,检验值与产品标签标示值的允许偏差范围:蛋白质、脂肪和碳水化合物为士15%;维生素为--20%~十80%;矿物质为土20%。但所有检验值均应在本标准规定的范围内。8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8.1标签
产品标签按GB13432的规定标明:产品名称、配料表、热量、营养素、净含量、企业(公司)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食用方法(每日推荐食用量)、贮藏方法、产品标准号和“断奶期补充食品”字样。8.2包装
8.2.1所用包装的盒、袋、瓶、均应清洁、干燥、无毒、无异味,符合食品卫生要求。8.2.2包装箱内应垫有干净防潮纸,塑料包装要严密,包装要完整,无破损现象。8.2.3其他规格按商业合同规定办理。8.3运输
GB107701997
8.3.1成品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干燥,不得与潮湿、有毒、有异味等不卫生物品接触。8.3.2成品运输过程中,应遮盖,防雨防晒,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运,搬运时要小心轻放8.4贮存
8.4.1成品不得露天堆放,成品库必须清洁干燥、通风,无异味,要有防鼠、防蝇、防尘设施。地面应铺有20cm以上的垫物,垛位间距不小于20cm,堆放高度一般不超过1.6m(以不压坏包装为准)。8.4.2产品在保存中不得和有霉变、被污染的杂物混存。8.4.3保质期
a)塑料瓶、玻璃瓶、复合铝箔薄膜袋不少于9个月;b)塑料袋和复合薄膜袋,1、4季度不少于3个月,2、3季度不少于2个月;c)铁罐装不少于12个月。
GB10770—1997
GB10770—1997《婴幼儿断奶期补充食品》第1号修改单本修改单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1999年8月6日以质技监标函[19997108号文批准,自1999年9月1日起实施。
一、前言中:
①“本标准是参考”更改为“本标准非等效采用”,“对”更改为“是对”,“进行修订而成”更改为“的修订”,
②“1.。\删除;
③5.·…*。”中\GB/T5413\更改为\GB/T5413.1~5413.32”;④编号2.~6.依次更改为1.~~5.;③负责起草单位中“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与食品卫生研究所”更改为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营养与食品卫生研究所”。
二,“2 引用标准”中:
①“GB317.1—91\更改为\GB317--1998\;“GB5410--85\更改为\GB/T5410-—1985\;\GB5411-85\更改为\GB/T5411—1985\;\GB10463-89\更改为\GB/T10463—1989\。(“3定义”以下对上述标准的引用也应作相应更改)②“GB4789.18-94\更改为\GB4789.18—1994\;“GB5009.7--85食品中还原糖的测定方法”删除;“GB5009.9-85食品中淀粉的测定方法”除;\GB1352--86\更改为\GB1352--1986\;\GB1354—86\更改为\GB1354-~1986\;“GB1355---86\更改为\GB1355—1986\;\GB13432---92\更改为\GB13432-1992”\\GB14880-94\更改为\GB14880—1994\;*GB/T 5413\更改为\GB/T5413.1~~5413.32\;“ZBB22007-85裸大麦”删除;
“ZBB22010-85大麦\删除;
\2BB22011---85燕麦\删除。
三、5.1.7更改为:
“5.1.7裸大麦:应符合相应的裸大麦标准的规定。”四、5.1.8更改为:
“5.1.8大麦;应符合相应的大麦标准的规定。”五、5.1.9更改为:
“5.1.9燕麦:应符合相应的燕麦标准的规定。”六、表2中:
①“指标”下“每100kJ(每100kcal)”一栏从上至下整栏删除,并将\指标”与\每100g\合并更改为一格:\指标(每100g)\;
②“热量”对应的数值\1500(360)\更改为\1506(360)”:78
③“粗纤维”更改为“膳食纤维”。七、5.5.2更改为:
GB10770—1997
“5.5.2蛋白质功效比值(PER)蛋白质不低于15%的婴幼儿断奶期补充食品,不低于酪蛋白的70%。”八、6.2.1更改为:
“6.2.1热量:按蛋白质、脂肪测定值,碳水化合物计算值分别乘以热量系数4、9、4,所得之和为kcal值,再乘以4.184为kJ值。”
九、6.2.7中“粗纤维”更改为“膳食纤维”。十、6.2.10中“、E”删除。
十一、6.2.21更改为:
“6.2.13钙、铁、锌、钠:按GB/T5413.21检验。”十二、6.3.4中“黄曲酶毒素M.或”删除。十三、“6.2理化检验”和\6.3卫生检验”中:①6.2.4、6.2.11、6.2.14、6.2.15、6.2.17、6.2.18、6.2.19、6.2.20、6.2.23、6.2.25、6.3.3和6.3.6删除;
②编号6.2.5~6.2.10依次更改为6.2.4~6.2.9;③编号6.2.12、6.2,13依次更改为6.2.10、6.2.11;编号6.2.16更改为6.2.12;
?编号6.2.22更改为6.2.14;
编号6.2.24更改为6.2.15;
①编号6.3.4、6.3.5依次更改为6.3.3、6.3.4;③编号6.3.7~6.3.9依次更改为6.3.5~~6.3.7。十四、6.4.2中“蛋白质的有效利用率”更改为“蛋白质功效比值”。十五、7.4.2更改为:
“7.4.2在产品的保质期内,检验值与产品标签标示值的允许偏差范围:蛋白质、脂肪和碳水化合物为土15%;维生素为一20%~十80%;矿物质为士20%。但所有检验值均应在本标准规定的范围内。”十六、8.3.2更改为:
“8.3.2成品运输过程中,应遮盖,防雨防晒,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运,搬运时要小心轻放。”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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