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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0462-1989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10462-1989

中文名称:绿豆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英文名称:Green beans

英文名称:Green beans

标准状态:已作废

发布日期:1989-03-09

实施日期:1989-10-01

作废日期:2009-01-20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rar.pdf

下载大小:KB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食品技术>>67.060谷物、豆类及其制品

中标分类号:农业、林业>>粮食与饲料作物>>B23豆类、薯类作物与产品

关联标准

替代情况:被GB/T 10462-2008代替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页数:4页

标准价格:8.0 元

出版日期:1989-10-01

相关单位信息

首发日期:1989-03-22

复审日期:2004-10-14

起草人:杨宝贵、姜中强、陆洪桂、杜军、王志道

起草单位:河北、河南、安徽、江苏省粮食局

归口单位:商业部粮食储运局

提出单位:商业部粮食储运局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

主管部门:国家粮食局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绿豆的分类、质量指标、名词术语、检验方法、包装、运输和储存的要求。本标准适用收购、销售、调拨、储存、加工和出口的商品绿豆。不适用于绿豆中的名贵品种。 GB 10462-1989 绿豆 GB10462-1989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本标准规定了绿豆的分类、质量指标、名词术语、检验方法、包装、运输和储存的要求。本标准适用收购、销售、调拨、储存、加工和出口的商品绿豆。不适用于绿豆中的名贵品种。


标准图片预览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Green beans
UDC 635.654
GB 10462—89
本标准规定了绿豆的分类、质量指标、名词术语、检验方法、包装、运输和储存的要求。本标准适用收购、销售、调拨、储存、加工和出口的商品绿豆。不适用于绿豆中的名贵品种。2引用标准
GB2715粮食卫生标准Www.bzxZ.net
GB5009.36粮食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5491
GB5492
GB5493
GB5494
GB5497
3名词术语
粮食、油料检验扦样、分样法
粮食、油料检验
色泽、气味、口味鉴定法
粮食、油料检验类型及互混检验法粮食、油料检验:
杂质、不完善粒检验法
粮食、油料检验水分测定法
3.1纯粮率:净试样重量减1/2不完善粒重量占净试样重量的百分率。3.2不完善粒:不完善但尚有食用价值的颗粒,包括下列几种:3.2.1未熟粒:籽粒不饱满,皱缩达粒面1/2以上,与正常粒显著不同的颗粒。3.2.2虫蚀粒:被虫蛀蚀,伤及子叶的颗粒。3.2.3病斑粒:粒面带有病斑,伤及子叶的颗粒。破损粒:子叶残缺、横断、破碎的颗粒。3.2.4
3.2.5生芽粒:芽或幼根突破种皮的颗粒。3.2.6霉变粒:粒面生霉变色的颗粒。3.2.7硬实粒:不能正常吸水膨胀、不易煮烂的颗粒。3.3杂质:通过规定筛孔和无使用价值的物质,包括下列几种:3.3.1通过直径2.0mm圆孔筛的筛下物。3.3.2砂石、煤渣、砖瓦块、金属物等矿物质。3.3.3泥土块、无食用价值的绿豆粒,异种粮粒及其他有机物质。3.4色泽、气味:指一批绿豆的综合色泽和气味。4分类
4.1根据绿豆种皮的颜色分为四类4.1.1明绿豆:种皮为绿色、深绿色,有光泽的绿豆占95%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1989-03-09批准1989-10-01实施
GB10462—89
4.1.2黄绿豆:种皮为黄色、黄绿色、有光泽的绿豆占95%及以上。4.1.3灰绿豆:种皮为灰绿色,无光泽的绿豆占95%及以上。4.1.4杂绿豆:不符合以上三类的绿豆。5质量指标
各类绿豆按净纯粮率分等,等级指标及其他质量指标见下表:等
纯粮率,%
最低指标
各类绿豆以二等为计价标准。
用作蔬菜的绿豆,发芽率不低于90%。5.4
卫生指标按GB2715及有关规定执行。5.5
植物检疫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6检验方法
扦样、分样:按GB5491的规定执行。6.1
色泽、气味测定:按GB5492的规定执行。6.2
杂质,%
矿物质
类型及互混测定:按GB5493的规定执行。6.3
杂质、不完善粒测定:按GB5494的规定执行。6.4
色泽、气味
6.5硬实粒的检验:将去其他不完普粒的试样放置于35℃的温水中漫泡1h,取出沥干表面水分,再用滤纸吸去表皮吸附的水分,与未没泡的样品对比,种皮未发皱或体积不膨胀的颗粒,即为硬实粒。6.6水分测定:按照GB5497的规定执行。6.7
发芽率试验:按照GB5520参照大豆方法执行。卫生项目测定:按GB5009.36的规定执行。6.8
包装、运输和储存
绿豆的包装、运输和储存,必须符合保质、保量、运输安全和分类、分等储存的要求。严防污染。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商业部粮食储运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河北、河南、安徽、江苏省粮食局负责起草。本标准由商业部粮食储运局检验处负责解释。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宝贵、姜中强、陆洪桂、杜军、王志道。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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