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5026-1994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15026-1994
中文名称:飞机飞行训练器鉴定程序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标准状态:已作废
发布日期:1994-03-22
实施日期:1994-01-02
作废日期:2005-10-14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rar.pdf
下载大小:458988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航空器和航天器工程>>49.020航空器与航天器综合
中标分类号:航空、航天>>航空运输与地面设备>>V58飞行训练与设备
关联标准
采标情况:=FAA AC 120-45A-1992
相关单位信息
复审日期:2004-10-14
起草单位:国际航空公司
归口单位: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发布部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主管部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标准简介
GB 15026-1994 飞机飞行训练器鉴定程序 GB15026-1994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飞机飞行训练器
鉴定程序
Airplane flight training devicequalification procedures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飞机飞行训练器的鉴定程序。本标准适用于民用飞机的飞行训练器,不适用于旋翼机的训练器。2引用标准
GB/T15027飞机飞行训练器等级要求3术语
3.1 飞机 飞行训练器 airplane flight training deviceGB 15026—94
是指用于飞行员飞行训练的飞机飞行训练器(以下简称训练器)。是在有机壳的封闭式座舱内或无机壳的开放式座舱内对飞机仪表、设备、系统、控制板、开关和控制器一比一对应复制的,包括用于表现飞机在地面和空中运行所必需的设备和支持这些设备运行的计算机程序,但不要求有提供产生动感的运动系统和座舱外景象的视景系统。3.2 同类飞机 a set of airplanes 指那些具有相似性能、相似操纵品质、采用相同编号和相同类型的动力系统(比如涡喷发动机或活塞发动机等)的飞机。
3.3鉴定测试指南approval test guide(ATG)是一份验证训练器性能和操纵品质的文件。在规定的限度范围内训练器的性能应与所模拟飞机的性能一致,并且要满足所有正在实施的法规要求。鉴定测试指南中应包括用于支持验证的飞机数据(或批准的参照数据)和训练器数据。经国家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训练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训练器鉴定机构)批准的“鉴定测试指南”在补充了由训练器鉴定机构人员在鉴定时获得的测试结果后,便称为“主鉴定测试指南(MATG)”。主鉴定测试指南可作为以后鉴定的参考文件。3.4互换型飞行训练器 convertible flight training device是种可以改变硬件和软件,使其成为不同机型或同一机型不同型号飞机的训练器。3.5功能检查function test
是训练器的定性评估方式。通过功能检查证实训练器所模拟的操纵机构、仪表和系统在正常和不正常状况下运行是否正确。功能检查按照GB/T15027第4章规定的项目实施,并对每一项检查作出主观评价。执行功能检查的飞行员应是训练器对应飞机机型的合格飞行员。3.6 验证测试 validation test是训练器的定量评估方式。通过验证测试把从训练器上获得的数据与在相同飞行条件下的飞机数国家技术监督局1994-03-22批准698
1994-12-01实施
GB 15026—94
据(或批准的参照数据)作比较,以检查训练器是否符合规定的容差要求。3.7自动测试automatic test
是指所有激励信号和测试过程都在计算机控制之下的训练器测试。3.8启动力breakout
是指飞行员使主操纵装置开始移动时所需要施加的力。3.9沸后时间latency
是训练器响应时间超过飞机可感觉到的响应时间的附加时间。它包括计算机系统的更新时间,以及仪表系统的响应滞后时间,如装有运动系统或视景系统,还应分别包括运动系统或视景系统的响应滞后时间。
3.10模拟数据simulation data
是训练器制造商和申请人用于设计、制造和测试训练器的各类数据。3.11抽点打印snapshot
是在一个给定时刻记录和显示一个或多个参数的方法。抽点打印适合于稳定状态。在稳定状态下,各个参数不随时间而变。
3.12符合性声明statement of compliance (SOC)是经营者表示其满足了规定要求的书面证明。该声明必须提供合格材料的来源,合理解释参考材料、数学方程、参数值如何使用,并说明结论是如何得到的。3.13时间过程time history
是指参数随时间的变化过程。通常在所要研究的时间段上,以连续的数据曲线来表示,或者以多个等时间间隔将记录测试参数打印出来。3.14传输延迟transport delay下载标准就来标准下载网
是指从驾驶员主飞行操纵装置发出输入信号到输出响应所要求的整个训练器系统的处理时间。它是信号输入到响应输出之间的总延迟时间,但它不包括所模拟飞机自身的延迟特性。3.15升级upgrade
是指改进或提高训练器技术等级,以达到更高的鉴定级别。3.16 验证训练器的飞行测试数据certification flight test data是指飞机的性能、安定性、操纵性等数据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飞数据。这些试飞数据是在飞机上用电气或电子手段记录的。数据记录采用了经校正的有足够分辨率的数据采集系统。数据的精度经执行试飞的公司证实后,可作为训练器相应数据比较的参考值。其他数据如照相数据,经训练器鉴定机构评定后,也可作为可接受的飞行测试数据。3.17经营者operator
是指要求国家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其所使用的训练器进行鉴定,并负责后续鉴定而与训练器鉴定机构联络的经营单位或其法人代表。4等级划分和鉴定
4.1等级划分
4.1.1飞机飞行训练器分为1,2,3,4,5,6,7七个等级,1级作为保留级别,未作规定。2级、3级为同类飞机的通用训练器。4级、5级、6级、7级是特定飞机的训练器。7级为最高级。不同等级训练器的复杂性和性能要求是不一样的,但是所采用的鉴定审批程序是完全相同的。4.1.24级训练器不要求表现飞机的空气动力特性。4.1.32级、3级、5级训练器只需体现同类飞机的典型空气动力特性,例如:双发涡喷轻型飞机的飞行训练器就必须体现出双发涡喷轻型这类飞机的典型性能和操纵品质,同样轻型单发活塞发动机飞机的飞行训练器必须表现出轻型单发活塞发动机这类飞机的典型性能和操纵品质。2级、3级、5级训练器的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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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动力特性模型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获取:a.从公布的资料中获取同类飞机具有代表性的通用气动模型。b,由同类飞机中几个自身还不完整的气动模型组合而成。同类飞机中某一-特定飞机的气动模型。c
d.根据同类飞机中某一特定气动模型的数学表达式和假定的同类飞机的典型气动导数值推导而出。
经营者或训练器制造商必须向训练器鉴定机构表明,他们开发的用于支持验证测试的参照数据表现了同类飞机的性能和特性,待训练器鉴定机构审阅批准后,方可在初始鉴定的验证测试中采用。4.1.46级和7级必须体现所模拟的特定飞机的空气动力特性。在对其进行初始鉴定时须采用飞机制造厂的飞行测试数据,例外情况须经训练器鉴定机构批准。4.2鉴定类型
4.2.1初始鉴定,是一台训练器的首次鉴定。初始鉴定将对鉴定测试指南作审批,然后对训练器作现场检查和测试验证,以保证训练器满足所申请等级的全部要求。4.2.2定期鉴定,是检查训练器在使用中是否保持其初始定级状态而作的规定时间间隔的鉴定。4.2.3特殊鉴定,是由于训练器出现性能问题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安排的针对间题的鉴定,以及经过技术改造后的升级鉴定。
4.3鉴定政策和程序
4.3.1本标准中所规定的方法、步骤和要求为国家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和训练器鉴定人员提供了一种训练器评价和定级的可行依据。如果申请人希望采用另外的方式,那么在呈交鉴定测试指南之前,应向训练器鉴定机构呈交建议书,以供审批。如果申请人选择采用本标准规定的方式,那么申请人就必须遵守本标准中所有的方法、步骤和要求。4.3.2对训练器完成飞行训练和考核的每一项重要性能都必须进行鉴定。它包括训练器的纵向和横侧向响应、起飞性能、爬升性能、巡航性能、下降性能、进近和着陆性能、控制检查以及不同等级训练器的各项附加要求。装有运动系统或视景系统的训练器,其运动或视景系统也应进行鉴定。已经定级的训练器如计划安装运动系统或视景系统,经营者应与训练器鉴定机构取得联系,以便采取恰当的方式对运动系统或视景系统进行鉴定。4.3.3如果采用境外的训练器对中国飞行员进行飞行训练或颁发证书,那么该训练器需经训练器鉴定机构评定和认可。这种评定也可按训练器鉴定机构认可的方式进行。4.3.4按合同租用已经定级并获得国家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的某机型的训练器的经营者可以不再申请初始鉴定。但是,他们要获得国家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推才能在其获准的训练项目中使用该训练器。
4.3.5训练器的鉴定要尽可能客观,但得到飞行员的认可也是重要的。因此,训练器完整的鉴定包括基于定量方式的验证测试和基于定性方式的功能检查。训练器的品质,应由对应机型的经国家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确认合格的飞行员作出评估。验证测试将客观地将训练器数据和飞机数据(或批准的参照数据)作比较,以确证其是否在规定的容差范围内。功能检查将证实训练器执行一个典型训练过程的能力,以及训练器的飞行操纵、仪表和各系统的工作是否正常。4.3.6本标准验证测试中所列参数的容差,不应当与制造训练器所规定的设计误差相混滑。该容差是训练器鉴定中训练器鉴定人员所能接受的最大性能偏差。4.3.7对训练器的初始鉴定测试应采用飞机制造厂已验证了的飞行测试数据。来源于其他渠道的数据在取得训练器鉴定机构的认可后也可采用,4.3.8对尚未获得适航证的新型飞机的训练器,由飞机制造商提供的、经飞行测试作了部分验证的预测数据可以在训练器的初始鉴定中临时使用。但是,在飞机获得适航批准,发布了该型飞机的数据单后,训练器必须据此在六个月内进行验证。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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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5026—94
4.3.9如果飞机的性能和操纵品质数据不能满足本标准中的某些要求,这种飞机的训练器,在申请初始和升级鉴定时必须获取附加的飞行测试数据。4.3.10经营者必须向训练器鉴定机构呈交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鉴定测试指南,训练器鉴定机构在收到可接受的鉴定测试指南后的12个工作日内,将委派人员与经营者商定双方都可接受的鉴定日期。为尽量减少拖延,鼓励经营者在鉴定测试指南的开发过程中,与负责训练器鉴定的人员密切工作联系。4.3.11根据训练器鉴定人员的意见,在鉴定中,经营者的飞行员可以协助完成功能检查和验证测试。但是在进行本标准规定的训练器功能检查部分时,只能由训练器鉴定机构委派的鉴定人员进行操纵。4.3.12互换型训练器应按其所能互换的每一种机型(或型号)申请各自的鉴定等级。经营者必须呈交各机型(或型号)的鉴定测试指南或一套对互换机型(或型号)作了补充的鉴定测试指南。各机型(或型号)的鉴定要分别进行。
4.3.13如果训练器鉴定人员发现验证测试结果有问题,可重复进行该项测试。如果仍然达不到该项测试的容差要求,经营者可以出示与该项测试有关的另一种测试结果来代替。对于验证测试不符合规定,但该项测试对所进行的等级评定并不是十分关键的项目,训练器鉴定机构可以有条件地将训练器按申请的等级定级。但经营者必须在给定的时间内予以纠正,并把鉴定测试指南的改正结果呈交训练器鉴定机构审定。
如果确定验证测试结果对所申请的定级有不良影响,而该项测试的标准要求甚严,那么训练器鉴定机构可将训练器按低的等级定级,或者暂缓定级,并根据其所完成的鉴定项目,作出使用限制。4.3.14经营者把训练器搬迁到新地点,并要求保持其等级不变,应遵循下列程序:a,将训练器搬迁事宜,提前通知训练器鉴定机构。b.训练器在新地点投入运营前,必须完成典型的定期鉴定验证测试和功能检查。并保留好测试结果,以供下一次鉴定或根据要求作检查时使用。C,在训练器投入运营前,训练器鉴定机构也可决定安排一次鉴定。4.3.15经营者可以按任何标准订购或租用训练器。但是要取得本标准所规定的训练器等级,必须完成本标准所规定的初始鉴定。
4.3.16训练器在经营者现场所作的验收或鉴定测试,只要与本标准的要求一一致,并且是在训练器鉴定机构指定人员在场情况下完成的,都可作为本标准初始或定期鉴定可接受的一部分。但是对初始鉴定只有在补充完成了本标准所规定的全部验证测试,并且测试结果符合要求,训练器才能获得定级。4.3.17已经取得国外某一等级合格证的训练器,经营者在申请本标准规定的某一等级的合格证时,可向训练器鉴定机构呈报全部鉴定文件和验证测试结果(或副本)。如果验证测试的内容和结果符合本标准的要求,训练器鉴定机构在进行了全部功能检查和至少二分之一的验证测试后,根据结果对经营者的训练器进行定级。
4.3.18鉴定测试指南可以用中文或英文编写。4.3.19本标准发布后,现有训练器的经营者应在一年内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序,向训练器鉴定机构申请训练器鉴定。
5初始鉴定和升级监定
5.1呈交申请和鉴定测试指南的要求5.1.1需要鉴定训练器的经营者,应向训练器鉴定机构呈交书面申请(申请书见附录A(参考件))。申请书中经营者应声明已对训练器进行了全部测试,并且达到了所申请等级的标准。由经营者指定的飞行员要证实训练器在所有功能和性能方面能够体现所模拟飞机的特性(评估证明见附录B(参考件))。5.1.2经营者在呈交鉴定申请和一般性的说明信件时,应同时呈交完整的鉴定测试指南。5.1.3鉴定测试指南的内容:
a.留有经营者和训练器鉴定机构签字栏的首页(见附录D(参考件))。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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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训练器信息页,信息内容包括训练器的编号;
所模拟飞机的型号;
气动数据修订状况;
发动机型号及其数据修订状况;飞行操纵数据修订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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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机载电子设备的修改会影响训练器的飞行训练和考核能力,则应给出该设备的识别标记;训练器型号和生产厂家;
训练器的制造日期;
训练器的计算机识别标记;
视景系统的类型及生产厂家(如装有视景系统);运动系统的类型及生产厂家(如装有运动系统)。目录。
修改和有效页记录。
所有参照数据和原始数据清单。e.
所用术语和符号。
g:符合性声明。在符合性声明中应当提供材料来源,并合理说明如何使用参考材料、数学方程和参数值,以及如何得出结论。
h.验证测试的记录步骤和所需设备。i.本标准验证测试的每一项测试记录都应具有下列内容:测试名称;
测试目的,是对该项测试所要演示内容的概括;初始条件;
手动测试步骤;
自动测试步骤(如果适用);
测试结果评价方法,应说明在测试中需要仔细监视的主要参数;有关参数的容差;
飞机测试数据的来源,应清楚地标明文件名称、页号、发布机构、测试号和测试名称,飞机测试数据的复制本,
经营者获得的训练器验证测试结果(脱开训练器在计算机上运行获得的测试结果是不能接受的)。测试结果比较,应采用能方便地将训练器測试结果与飞机上获得的数据(或参照数据)作比较的可行方法。最好采用两种数据的重叠绘图。5.1.4经营者所呈交的训练器测试结果必须使用多通道记录仪、行式打印机或其他可为训练器鉴定机构接受的恰当的记录媒介记录。训练器的测试结果应采用飞机通用术语标注,并与计算机软件的标识符相一致。测试结果应当很容易地采用对比绘图、重叠、透明胶片对照或其他可以接受的方法与支持数据作比较。
鉴定测试指南中的飞机数据文件,在缩小后只要不改变绘图比例或不会造成比例解释困难就可采用照相法缩小。要增大曲线表示的刻度单位时,必须提供验证测试中参数评定所要求的分辨率。对于时间过程的测试,飞机飞行测试数据表或绘有曲线的透明胶片,以及训练器测试结果应清楚地标明恰当的参考点,以保证训练器与飞机之间按时间的精确比较。采用行式打印机记录时间过程,在飞机数据曲线上作对比绘图时,应清楚地标明行式打印机输出数据的信息。5.1.5为保持主鉴定测试指南为现行本,所有对主鉴定测试指南的数据修改,都应提供给训练器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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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鉴定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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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初始鉴定和升级鉴定的安排次序将根据训练器鉴定机构收到可接受的鉴定测试指南和鉴定申请的先后次序作出安排。
5.2.2训练器出厂前,经营者可以选择完成鉴定测试指南中的验证测试项目。这些项目应在训练器拆运之前可实施的最近时间内完成。经驾者必须在训练器的最后安装现场,至少重复进行鉴定测试指南中三分之一的验证测试项目,并将测试结果呈交训练器鉴定机构。在鉴定测试指南中必须清楚地注明每项测试完成的时间和地点。
5.2.3在完成了初始鉴定,并且鉴定测试中发现的主要差异得到纠正,训练器符合所申请等级的全部验证测试和功能检查要求后,训练器鉴定人员可签发临时的等级合格证并向训练器鉴定机构作出鉴定合格的书面证明。国家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根据鉴定合格证明向经营者颁发训练器等级合格证。6定期鉴定
6.1鉴定的安排
6.1.1为了使训练器在使用中保持其鉴定等级的品质,训练器鉴定机构将采用在初始鉴定或升级鉴定后批准的主鉴定测试指南,对经营者的训练器作定期鉴定。除非有训练器鉴定机构的另行决定,定期鉴定在初始鉴定后,每六个月进行一一次。每次鉴定通常应完成主鉴定测试指南中的全部功能检查和大约分之一的验证测试项目。一年内可以完成整个鉴定测试指南所要求的全部测试。定期鉴定测试通常应在8小时的训练器机时内完成。
6.1.2定期鉴定的日期通常不能超过应执行定期鉴定日期的30天。例外情况将由训练器鉴定机构逐考虑。
6.1.3在进行现场定期鉴定之前,训练器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应通知经营者,本次定期鉴定的测试项目和需要的专用设备或某类技术人员的协助。经营者应给予保证。6.2执行定期鉴定的其他方式
6.2.1为了节省训练器机时,具备和遵守下列条件的经营者,可按选择性的测试方案(OTP)代替8小时的定期鉴定程序。
a。经营者的训练器具有完成测试的自动记录和绘图能力。b。,在选择性测试方案下,在两次定期鉴定之间,经营者至少要完成全部验证测试项目的二分之一,并且要为测试和测试结果出具证明。为每次定期鉴定所作的二分之一的验证测试,应在计划的定期鉴定之前的30天内完成,或者在半年期间均匀地安排测试。训练器鉴定人员在每次定期鉴定中,应从经营者所作的项目中挑选30%作重复测试,再从经营者未作的项目中挑选20%进行测试。原则上,定期鉴定所要求的全部测试项目,每年都要完成一次测试C经营者必须书面通知训练器鉴定机构,说明他们采用选择性定期鉴定方案的意向。如果训练器鉴定机构确定鉴定可用4小时或更短的时间完成,那么定期鉴定便可按这个方案实施。如果鉴定超过了计划时间或将要超过计划时间,而经营者又不能延长时间,那么将中断鉴定,继续鉴定将在一个月内完成。然后训练器鉴定机构将重新评价选择性定期鉴定方案的适应性,6.2.2如果经营者让工作正常的训练器长期停止工作,并考虑以后还会继续使用和保持其评定等级,经营者应遵守下列程序和规定:a。将训练器停止工作的大概期限书面通知训练器鉴定机构。b,在训练器停止工作期间,如不再进行定期鉴定,其等级合格证将自动失效。c.在重新恢复训练器等级合格证之前,应先对训练器作出签定。鉴定内容和时简将根据训练器停止使用期间所错过的定期鉴定次数来确定。错过一次定期鉴定,在恢复等级合格证之前,必须完成本标准规定的全部功能检查项目和至少二分之一的验证测试项目。如果错过两次或两次以上(即训练器停止使用·~年或一年以上),训练器便需要完成整个主鉴定测试指南的全部测试项目。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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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特殊鉴定
7.1对有问题训练器的鉴定
GB15026-94
7.1.1在训练器两次鉴定之间,如果发现训练器性能有明显的变化,并已表明训练器未能保持在其初始定级时的标准上,训练器鉴定机构可对训练器进行特殊鉴定。7.1.2根据特殊鉴定或初始鉴定的结果,确定训练器未能保持其原有的鉴定标准后,训练器将失去其等级资格并被吊销等级合格证。如果训练器性能的变化将对训练产生不良结果,国家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将对训练器在训练中的使用作出限制,并且在训练器重新获得原等级合格证之前,经营者应向训练器鉴定机构呈交排除性能差异的报告。该报告应对所发生的性能差异作出简要合理的解释,并出具性能差异已经排除、各项要求已经满足的证据。训练器鉴定机构在确定各项差异已经排除后,国家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恢复训练器的等级资格,重新签发等级合格证。7.2技术改造后的鉴定
7.2.1经营者在对训练器作出重大技术改造之前,应至少提前28天通知训练器鉴定机构,以便确定在训练器完成技术改造后,恢复训练之前,是否需要对训练器进行某些项目的鉴定。如果技术改造会影响飞行品质和地面操纵性能,训练器鉴定机构将对整个训练器系统进行鉴定。7.2.2在训练器作了改进,经营者提出升级的情况下,训练器鉴定机构应首先审查经营者针对更高等级要求对鉴定测试指南所作的修改和补充。补充内容应包括更高一级鉴定所要求的测试结果和所有受升级改造影响部分的新测试结果。7.3把飞机飞行模拟机降级为飞行训练器经营者可要求把现行批准的飞机飞行模拟机降为飞机飞行训练器,降级可按以下两种方式进行:a.经营者按本标准中有关飞机飞行训练器的鉴定步骤进行。b。经营者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训练器鉴定机构将其C级或D级模拟机降为6级或7级训练器,或将其A级或B级模拟机降为6级训练器,而不需要进行任何现场鉴定测试。在这种情况下原模拟机的主鉴定测试指南应继续留作训练器定期鉴定的依据,但视景系统和运动系统的内容除外,运动系统和视景系统可不撤除,但应关闭。如经营者希望留用运动系统或视景系统,则那些相应的测试也应留在训练器的主鉴定测试指南中。训练器鉴定机构在收到申请函,并审核修改的主鉴定测试指南符合所申请的训练器鉴定等级后,国家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将颁发等级合格证。不属于以上两种情况时,将根据具体情况而定。704
鉴定。
航空公司申请按GB
GB 15026-94
附录A
训练器初始鉴定申请信
(参考件)
_的程序和要求对在
训练器的鉴定测试指南采用文编写。测试,结果证实该训练器满足
按GB/T
航空公司已完成了
训练器进行
训练器的全部
训练器的全部要求,其性能和飞行品质能够体现所模拟的飞机。经营者签字
(盖章)
附录B
经营者飞行员对训练器性能的评估证明(参考件)
训练器功能检查的要求,我们完成了对训练器的飞行评估。认为该
训练器座舱布局与所模拟飞机的座舱布局一致,所模拟的系统和子系统与对应飞机中的系统和子系统在功能上一致,在各个飞行阶段训练器的性能和飞行品质体现了所模拟的飞机。(证明人可增写其他评述)
特此证明
证明人签字:
19年月
取得机型驾驶执照的日期
工作单位
(此表由证明人填写)
标准搜变网。
取得机型驾驶执照的日期
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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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
地点:
飞机型号:
训练器编号:
鉴定等级:
审批标准:
鉴定类型:(初始或定期)
鉴定人员:
经营者的协助人员:
鉴定日期:
我证明,
规定的等级标准。
附件中的问题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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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
训练器鉴定证明报告
(参考件)
训练器,已按GB
天内解决。
的要求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符合训练器鉴定组负责人:
日期:19年月日
(该报告连同附件必须在完成鉴定后10天内呈交训练器鉴定机构,作为国家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签发训练器等级合格证的依据。如果鉴定中没有问题可省略附件)706
标准搜零网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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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始鉴定目期
附加说明:
(经营者)
(经营者地址)
(飞机型号)
(训练器等级)
GB15026—94
附录D
鉴定测试指南首页
(参考件)
1试指
(训练器识别标记,包括制造厂家,序号)(训练器现场位置)
(经营者签字)
(训练器鉴定机构负责人签字)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提出日期
本标准由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中国东方航空公司、中国南方航空公司、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丁昆、黄健、王家奇、吴读秀。本标准等效采用FAAAC120-45A《飞机飞行训练器鉴定》(1992年版)。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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