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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2/T 4556-2023

中文名称:药品生产检验结果超标调查指南

所属省份:江苏省地方标准(DB32)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23-09-22

实施日期:2023-10-22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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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11.120.99

中标分类号:C00

出版信息

页数:16 页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蒋素梅、王金伟、张燕、马恒元、杨玥

起草单位: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归口单位:江苏省医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发布部门: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准简介

本文件提供了药品生产检验结果超出标准时对超标数据的调查流程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超出质量标准的实验室检验项目,包括物料(原料药、辅料、药品包装材料)、中间产品、成品及稳定性考察样品等的检验。
本文件不适用于分析方法验证、检验员培训,新购进仪器和系统验证(如计算机化系统)期间产生的数据,过程分析技术(PAT)产生的数据,微生物相关检验项目。本文件规定了药品生产检验结果超标(OOS)的调查流程与方法,包括实验室初步调查、全面调查、纠正与预防措施及总结分析等内容,适用于药品生产过程中原料、中间体、成品及稳定性样品的检验管理。

部分标准内容

ICS 11.120.99 CCS C00 江苏省地方标准 DB32/T 4556—2023 药品生产检验结果超标调查指南 Guidelines for investigating out-of-specification test results for pharmaceutical production 2023-09-22 发布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中国标准出版社 2023-10-22 实施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江苏省医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蒋素梅、王金伟、张燕、马恒元、杨玥。 1 范围 本文件提供了药品生产检验结果超出质量标准时对超标数据的调查流程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超出质量标准的实验室检验项目,包括物料(原料药、辅料、药品包装材料)、中间产品、成品及稳定性考察样品等的检验。 本文件不适用于分析方法验证、检验员培训、新购进仪器和系统验证(如计算机化系统)期间产生的数据、过程分析技术(PAT)产生的数据以及微生物相关检验项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检验结果超标(out-of-specification test results; OOS) 检验结果超出质量标准的限度。 3.2 标准操作规程(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 SOP) 经过批准的,用于指导设备操作、维护与清洁、验证、环境控制、取样和检验等药品生产活动的通用性文件。 3.3 过程分析技术(process analytical technologies; PAT) 以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为目标,通过实时监测和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关键参数建立起来的设计、分析与控制生产的系统。 3.4 供试溶液(sample solution) 稀释到检验浓度的待测样品溶液。 3.5 调查性检验(investigative testing) 为帮助确认或找出可能的根本原因所进行的检验。 3.6 复测(retesting) 经过批准,对初始样品或者重新取样的样品进行重新检验,复测结果用于最终的实验结果报告。 3.7 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CAPA) 纠正措施为消除不合格原因并防止再发生所采用的措施;预防措施为消除潜在不合格或其他潜在不期望情况的原因所采取的措施。 4 基本流程 OOS调查流程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实验室初步调查;第二阶段为全面的OOS调查,包括相关部门调查和附加的实验室调查。调查流程见附录A。 5 OOS报告 5.1 检验员判断OOS结果 检验员使用的仪器设备性能应符合检验要求,并经校准/检定。当系统适用性不符合要求时,不应继续用于样品检验,应排查原因并评估已有数据,同时采取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实验过程中发生明显错误(如样品溶液泄漏或样品溶解、转移不完全),检验员应立即记录并报告实验室负责人,不应继续实验以避免数据失真。 检验员应按照批准的SOP或方案完成检验,在样品检验完成后、销毁供试样前,应检查数据是否符合质量标准。如不符合且检验记录与计算过程准确无误,应判定为OOS结果并立即报告实验室负责人,同时保护实验现场。 示例:某制剂含量标准为95.0%~105.0%,平行样1为94.7%,平行样2为95.3%,平均值为95.0%,平均值符合规定,但平行样1不符合规定,应报告OOS。 5.2 实验室负责人审核 实验室负责人组织人员对OOS数据的准确性进行确认。如检验记录和计算过程无误,则确认为OOS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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