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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G/T 2446-1993

基本信息

标准号: HG/T 2446-1993

中文名称:造纸胶辊

标准类别:化工行业标准(HG)

英文名称: Papermaking rubber roller

标准状态:已作废

实施日期:1994-07-01

作废日期:2006-01-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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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中标分类号:化工>>橡胶制品及其辅助材料>>G47其他橡胶制品

关联标准

替代情况:原标准号GB 9897-1988;被HG/T 2446-2005代替

出版信息

页数:7页

标准价格:12.0 元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原标准号GB 9897-88 HG/T 2446-1993 造纸胶辊 HG/T2446-1993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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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
造纸胶辑辊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HG/T 2446—93
本标准规定了造纸胶辊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使用要求等。本标准适用于造纸机械中的压轧胶辊、轧水胶辊,也适用于其他胶辊。2引用标准
GB/T528硫化橡胶和热塑性橡胶拉伸性能的测定GB1689硫化橡胶耐磨性能的测定(用阿克隆磨耗机)GB/T1690硫化橡胶耐液体试验方法GB 3512
橡胶热空气老化试验方法
GB 9894
GB 9895
GB 9896
胶辊硬度要求
胶辊表面特性的分类
胶辊尺寸公差
HG/T2413.1
胶辊表观硬度的测定赵氏(P.J)硬度计法HG/T2413.2胶辊表观硬度的测定邵尔硬度计法HG/T 2450
胶辊表观硬度的测定橡胶国际硬度计法3产品分类
3.1产品标记
3.1.1标记方法
产品按下列顺序标记:
产品名称、硬度(硬度值及硬度种类)、规格尺寸(公称直径×公称长度)、本标准号3.1.2标记示例
橡胶国际硬度85,公称直径为250mm,公称长度为1600mm的造纸胶辊其标记为:a.
造纸胶辊85IRHD250×1600HG/T2446b.邵尔A硬度85,公称直径为250mm,公称长度为1600mm的造纸胶辊其标记为:造纸胶辊85A250×1600HG/T2446赵氏(P.J)硬度35,公称直径为250mm,公称长度为1600mm的造纸胶辊其标记为:c.
造纸胶辊35P.J250×1600HG/T24463.2结构
胶辊由金属芯、粘合层和包覆胶层构成(如下图)。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1993-07-08批准1994-07-01实施
技术要求
硬度要求:
4.1.1硬度规定:
HG/T 2446—93
1一包覆胶层;2-粘合层,3一金属芯胶辊的硬度可经生产方和订货方(以下简称供需双方)选定下列硬度中的一种规定为该胶辊的硬度。
橡胶国际硬度(IRHD);
邵尔硬度(A);
赵氏硬度(P.J)。
硬度公差及同根硬度差按表1规定。4. 1. 2
公称硬度值
橡胶国际硬度
赵氏(P.J)硬度
邵尔A硬度
注:若有特殊要求,可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40
公称硬度允许偏差
同根硬度允许偏差
4.2胶辊国际硬度、邵尔A硬度85和赵氏(P.J)硬度35的胶料物理性能按表2规定,其他硬度范围的物理性能指标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290
拉伸强度,MPa
扯断伸长率,%
扯断永久变形,%
热空气老化(70'℃×72h)
阿克隆磨耗,cm2
耐酸试验,10%H2SO(室温×168h)耐碱试验,10%Na0H(室温×168h)项
HG/T 2446—93
拉伸强度变化率(降低),%
扯断伸长率变化率(降低),%
拉伸强度变化率(降低),%
扯断伸长率变化率(降低),%
拉伸强度变化率(降低),%
扯断伸长率变化率(降低),%
注:胶料硬度应与胶辊规定的硬度一致,硬度公差应不低于胶辊硬度公差。指
4.3尺寸公差:
4.3.1胶辊包覆胶长度与辊芯直径的比值在15倍以内时,直径偏差和包覆胶长度偏差按表3规定,不能满足需方要求时,供需双方按GB/T9896规定的等级选定。4.3.2胶辊的圆跳动、圆柱度、中高度公差按GB/T9896规定的等级由供需双方进行选定。表3
胶辊直径
>100~160
>160~~250
≥250~400
>400~~630
直径偏差
包覆胶长度
>1 000~1 600
>1 600~2 500
>2 500免费标准bzxz.net
包覆胶长度偏差
胶辑胶层厚度一般在25mm以内,如果胶层厚度超出规定范围时,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4.4
胶辊的胶层与金属芯应粘合牢固,不应有脱层与裂口现象。4.5
胶辊的表面加工除另有规定外,应达到细磨级。4.6
胶辑的表面质量:
胶辊表面不允许有机械损伤等影响使用要求的缺陷存在,杂质、气泡、砂眼等缺陷由供需双方根据胶辑的不同需要按GB/T9895胶辊表面质量的分类中的2.1.2条的规定,选定适当级别。注:GB/T9895中的2.1.1条关于“任何0.1m2\面积的几何形状应为正方形面积。4.8胶辊用金属芯的技术条件应符合附录A规定。5试验方法
5.1胶料的物理性能测定
5.1.1胶料拉伸强度、扯断伸长率、扯断永久变形的测定,按GB/T528的规定执行,用1型试样。291
HG/T 2446—93
5.1.2胶料的热空气老化试验,按GB/T3512的规定执行。5.1.3胶料耐磨性的测定,按GB/T1689的规定执行。5.1.4胶料耐酸、耐碱的测定,按GB/T1690的规定执行。5.2胶辊表观硬度测定
5.2.1邵尔A硬度测定,按HG/T2413.2的规定执行。5.2.2橡胶国际硬度测定,按HG/T2450的规定执行。5.2.3赵氏(P.J)硬度测定,按HG/T2413.1的规定执行。5.2.4硬度要求按GB/T9894规定执行。5.3胶辊规格尺寸与偏差测量
按GB/T9896的规定执行。
5.4胶辊胶层厚度的测量
按GB/T9896和附录A的规定执行。胶层厚度为胶辊直径与金属芯直径之差的二分之一5.5胶辊胶层脱层,脱胶等缺陷检验用小锤敲击进行检查。
5.6胶辊表面加工测定
按GB/T9895的规定执行。
5.7胶辊表面质量检验
用量具与目测方法进行。
6检验规则
6.1出厂检验
6.1.1胶辊的硬度偏差及同根硬度差、直径偏差、包覆胶层长度偏差、包覆胶层与金属芯之间的脱层、裂口、表面加工、表面质量应逐根检查。6.1.2上述各项检验项目如有1项不合格,该根胶辑为不合格品。6.2型式检验
6.2.1本标准中所列的全部技术要求项目为型式检验项目。6.2.2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拉伸强度、扯断伸长率、扯断永久变形每半月进行1次;热空气老化、阿克隆磨耗、耐酸试验、耐碱试验每季度进行1次。胶料物理性能如有1项不合格时,应另取双倍试样进行不合格项目复试,复试结果如仍不合格,则此期间胶料为不合格。标志、包装、贮存、运输
7.1每根胶辊应有下列标志:
制造单位;
b.标记;
商标;
制造日期;
编号;
检查合格印章。
7.2用不透光的纸将胶辊包上,并均勾缠裹5~~10mm厚的软质保护层,然后利用两轴头将胶辊固定于包装箱内,箱内壁与胶辊距离不少于50mm。本埠提货或自行提货的胶辊包装,由供需双方商定。7.3包装箱外应标明发往单位、制造单位、产品名称及“轻放”“向上”等标记。7.4运往一10~~0℃寒冷地区的胶辊,木箱内应衬防潮纸填加保温材料。运往一10℃以下严寒地区的胶292
辊,必须采取相应的保温措施
HG/T2446—93
7.5胶辊在贮存、运输中,应避免阳光直射,雨雪浸淋,禁止与酸碱、油类及有机溶剂等接触并距热源2m以外。
7.6 胶辊应贮存在0~~35℃,相对湿度85%以下的室内。胶辊胶层不得受压。贮存时要每隔1月转动180°。
7.7在上述条件下,胶辊自制造日起,在不超过9个月的贮期内,产品性能应符合本标准规定。8使用要求
8.1胶辑允许在温度不超过80℃、酸或碱的浓度不超过10%的介质中使用。8.2胶辊不运转时,不得承受压力。8.3胶辊开始运转时,应逐渐均勾加压,8.4胶辊运转时承受挤压负荷一般不得超过500N/cm。8.5使用中如胶辊表面出现轻微皱褶、龟裂或表面不平时,应及时卸下,进行加工研磨、修整,使其符合使用技术要求。
A1金属芯的技术要求
HG/T2446—93
附录A
胶辊用金属芯的技术条件
(补充件)
A1.1金属芯是一个实芯或中空的圆柱体,壁厚应均匀一致。A1.2金属芯的结构尺寸和表面加工,应符合生产方与订货方协议规定,A1.3金属芯的材料可用铸铁或钢板,钢管。铸铁中空辊芯的壁厚一般不应小于10mm。钢管和钢板制成的辊芯其壁厚见表A1规定。
金属芯公称宜径
≤100
>100~250
>250~500
金属芯的表面以中间为界分别车制三角形螺纹,左右螺纹分开,螺纹主要参数见表A2的规定。A1.43
金属芯公称直径
≤100
螺纹深度
A1.5铸铁中空辊芯的两端必须通孔,孔的直径不应小于20mm;使用时以平头螺钉堵住。如金属芯的直径在150mm以下、长度不足1200mm时,充许不开孔。A1.6金属芯表面的砂眼、气孔,深度不超过5mm、面积不大于25mm2、每平方米表面内不超过3处时,允许进行修补。但不得用电焊或青铅等方法。A1.7金属芯的轴两端必须有中心孔。为避免在制造广加工造成机械损伤,金属芯的轴颈不必事先精加工。
A1.8金属芯的两端轴颈长度应大于100mm。A1.9对金属芯静不平衡的要求,由供需双方商定。A2试验方法
A2.1金属芯的规格尺寸用卡尺、卷尺等量具测量。A2.2金属芯的表面质量用目测、量具检验。A2.3金属芯静不平衡测定:
金属芯平衡重量的数值和位置,在金属芯静力状态下确定,即将金属芯的轴颈搁置在水平支承架上,在不平衡状态时较重的部分向下转动,较轻部分需安放配重物,使金属芯达到平衡,此时配重物的重量和位置即可测定。
附加说明:
HG/T2446—93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科技司提出。本标准由北京市橡胶制品设计研究院归口。本标准由北京市橡胶制品设计研究院、沈阳橡胶制品厂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树珍、刘宗文。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标准GB9897—88《造纸胶辊技术条件》作废。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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