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1/ 387-2018
中文名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所属省份: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18-06-07
实施日期:2018-06-07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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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13.040.40
中标分类号:Z60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裴冰、胡磬遥、孙毅、黄成、魏玉剑、陆建旻、林欣、刘娟
起草单位: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上海市能效中心、江苏双良锅炉有限公司、上海工业锅炉研究所
发布部门: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单台出力65 t/h以下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使用醇醚燃料(如甲醇、乙醇、二甲醚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气态燃料锅炉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以及其他非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引用标准:GB 5468 GB 13271 GB/T 16157 HJ/T 42 HJ/T 43 HJ/T 44 HJ/T 56 HJ 57 HJ 75 HJ 76 HJ/T 373 HJ/T 397 HJ/T 398 HJ 629 HJ 692 HJ 693 HJ 819 HJ 836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等内容,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部分标准内容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1/387-2018
发布日期:2018年6月7日
实施日期:2018年6月7日
发布单位: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组织修订,主要起草单位为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上海市能效中心、江苏双良锅炉有限公司、上海工业锅炉研究所。主要起草人包括裴冰、胡磐遥、孙毅、黄成、魏玉剑、陆建曼、林欣、刘娟。2018年5月21日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内容,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单台出力65t/h以下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使用醇醚燃料(如甲醇、乙醇、二甲醚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气态燃料锅炉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及其他非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 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蔡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 HJ/T 44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碘量法
-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3 术语和定义
3.1 锅炉:指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来源的热能,将水或其他工质(如有机热载体等)加热以生产规定参数(温度、压力)和品质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广泛应用于工业生产和民用。锅炉的额定出力(产热量)一般以两种单位来表示,即热功率(单位:兆瓦 MW)和蒸发量。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此部分未展示,继续展开具体排放限值及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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