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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2/T 4604-2023

中文名称: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后期管理技术导则

所属省份:江苏省地方标准(DB32)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23-12-01

实施日期:2024-01-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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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大小:2.01 MB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65.020.01

中标分类号:B11

出版信息

页数:16 页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吴剑、张庆泉、李媛媛、赵燕鹏、姜洋、沈小帅、庄新文、何东、陆斌、杨芳、杨子云、曹伍刚、提清清、周妮、卢海军、骆勇、李晨、李敏、姚芝茂

起草单位: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归口单位: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提出单位: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部门: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准简介

本文件规定了建设用地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后期管理的对象、基本原则、工作程序及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建设用地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后期管理。
本文件不适用于放射性污染和致病性生物污染地块的风险管控和修复后期管理。

引用标准:GB 3095    GB/T 14848    GB/T 18883    GB 36600    HJ 25.1    HJ 25.2    HJ 25.3    HJ 25.4    HJ 25.5    HJ 25.6    HJ 164    HJ 194。

部分标准内容

ICS65.020.01 CCS B11 DB32 江苏省地方标准 DB32/T 4604—2023 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后期管理技术导则 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ex-post management of risk control and remediation of contaminated sites 2023-12-01发布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2024-01-01实施 目次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基本原则 5 后期管理对象 6 工作程序 7 后期管理方式确定 8 后期管理方案制定与实施 9 后期管理工作结束 10 报告编制 附录A(资料性)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后期管理报告编制提纲 参考文献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吴剑、张庆泉、李媛媛、赵燕鹏、姜洋、沈小师、庄新文、何东、陆斌、杨芳、杨子云、曹伍刚、提清清、周妮、卢海军、骆勇、李晨、李敏、姚芝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建设用地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后期管理的对象、基本原则、工作程序及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建设用地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后期管理。本文件不适用于放射性污染和致病性生物污染地块的风险管控和修复后期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 36600 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HJ 25.1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 HJ 25.2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 HJ 25.3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HJ 25.4 建设用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 HJ 25.5 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 HJ 25.6 污染地块地下水风险管控和修复技术导则 HJ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后期管理 ex-post management 建设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后,土壤和地下水仍然可能存在污染迁移、扩散或人体健康风险,结合实际情况对地块实施长期监测、制度控制等措施,确认修复效果是否长期有效、风险管控效果是否符合预期。 3.2 长期监测 long-term monitoring 对风险管控和修复后的地块在后期管理期间进行周期性的样品采集和检测,监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土壤污染物含量、地下水污染物浓度和风险管控工程性能指标。 3.3 制度控制 institutional control 通过制定和实施各项制度,防止或减少人群对地块污染物的暴露,从制度上杜绝和防范地块污染可能带来的风险和危害,从而达到利用管理手段对地块的潜在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风险进行控制的目的。[来源:HJ 682—2019,2.5.11,有修改] 4 基本原则 4.1 统筹性原则 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后期管理应统筹兼顾土壤和地下水,防止地块污染物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产生影响。 4.2 针对性原则 针对风险管控和修复后地块的特征及污染物特性,提出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后期管理措施和方案,为地块的环境管理提供依据。 4.3 科学性原则 采用科学的方法,结合风险管控和修复后地块的开发利用方式,综合考虑地块的后期管理对象、管理范围和管理周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导则等规范性文件开展工作。 4.4 可操作性原则 根据污染地块全过程管理的实际情况,以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为出发点,结合当前科技发展和专业技术水平,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后期管理方案。 5 后期管理对象 以下地块应开展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后期管理工作: a)实施风险管控的地块; b)用地性质规划为第一类用地的,修复后土壤中污染物含量高于GB 36600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的地块; c)效果评估报告提出需要进行后期管理的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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