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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6/T 1479-2021

中文名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核查规范

所属省份:江西省地方标准(DB36)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21-08-30

实施日期:2021-10-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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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03.100.99

中标分类号:A 50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单位: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西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江西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中实诚信信用评价江西有限公司、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吉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西省计量协会、江西省计量测试学会、江西卫生职业学院、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归口单位: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准简介

本文档为江西省地方标准DB36/T 1479-202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核查规范》。该标准规定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的告知内容、承诺内容、核查内容、方法及结论,旨在规范审批流程,优化营商环境,适用于江西省内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告知承诺制核查工作。

部分标准内容

ICS 03.100.99
A50
DB36
江西省地方标准
DB36/T 1479—2021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核查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verification of notification and commitment for China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 mandatory approval
2021-08-30发布
2021-10-01实施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给出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西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共同提出,由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西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江西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中实诚信信用评价江西有限公司、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吉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西省计量协会、江西省计量测试学会、江西卫生职业学院、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涛、朱巧力、陈清凤、李峰、陈卫军、郭新峰、李雨田、吴嘉辉、刘涛、蒙肇芸、宋建群、马冰峰、胡志华、肖熳、毛炜翔、詹志炜、蔡、李以丰、张金燕、黄瑞发、钟斌、朱明、胡九根、徐科、胡晓云、魏剑辉、姚闽。

引言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检验检测市场营商环境,完善制度,提高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审批效率,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于2019年10月24日发布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自2019年12月1日起在自贸区施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度。2020年9月10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29号)以及2021年6月《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21〕14号)等文件都提出了实行告知承诺的要求。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证照分离”改革和“一照含证”改革要求,优化政务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更好地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满足市场需求,促进高质量发展,结合江西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文件。
本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评审准则以及有关标准要求,细化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部门应向申请机构告知的内容和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承诺的内容,规定了核查内容、核查方法及核查结论等内容,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核查提供了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的告知内容、承诺内容、核查内容、核查方法和核查结论,以及核查记录的基本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的核查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对从事法定检验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3.2 告知承诺
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许可或者证明事项过程中,将办理条件和既有证明事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承诺其符合相关条件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依据申请人作出的承诺办理行政许可或者证明事项的制度。
3.3 核查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承诺的事项进行核实的行为。

4 总则
4.1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核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4.2 核查工作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
4.3 核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

5 告知内容
5.1 资质认定部门应向申请机构告知以下内容:
a) 资质认定的条件、程序、期限、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b) 作出资质认定决定的期限;
c) 承诺事项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d) 核查方式、时间及注意事项;
e) 其他应当告知的内容。

6 承诺内容
6.1 申请机构应以书面形式作出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
a) 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声明;
b) 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的声明;
c) 同意资质认定部门进行核查的声明;
d) 承担不实承诺法律责任的声明。

7 核查内容
7.1 核查内容主要包括:
a) 机构基本信息;
b) 人员能力;
c) 设备设施;
d) 管理体系运行;
e) 承诺事项的真实性。

8 核查方法
8.1 核查方法包括书面核查和现场核查。
8.2 书面核查:通过审查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核实其是否符合资质认定条件。
8.3 现场核查:由核查人员进入申请机构现场,通过查阅资料、询问人员、观察设施等方式进行核查。

9 核查结论
9.1 核查结论分为“符合”、“基本符合”和“不符合”三类。
9.2 符合:申请机构完全符合资质认定条件。
9.3 基本符合:申请机构存在轻微缺陷,但不影响其资质认定,可在规定期限内整改。
9.4 不符合:申请机构存在严重缺陷,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

附录A(规范性附录)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现场)核查记录
附录B(规范性附录)
基本符合和不符合项汇总表
附录C(规范性附录)
整改完成记录、现场核查结论确认意见表

参考文献
[1] 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2]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
[3]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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