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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1/T 1481-2024

中文名称: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规范

所属省份: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24-09-23

实施日期:2025-01-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pdf .zip

下载大小:183.01 KB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13.200

中标分类号:C78

关联标准

替代情况:替代以下标准:DB11/T 1481-2017。

相关单位信息

归口单位: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部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准简介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1481—2024《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规范》,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的一般要求、评审内容和评审流程,适用于矿山、化工及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单位。

部分标准内容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1481—2024
代替 DB11/T 1481—2017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enterprises to review emergency response plan for workplace accidents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 DB11/T 1481—2017《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规范》,与 DB11/T 1481—2017 相比,除了结构调整和编修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
b) 修改了“一般要求”(见第4章,2017版本的第4章);
c) 删除了“评审方法”(见2017版本的第5章);
d) 增加了“评审内容”(见第5章);
e) 修改了“评审流程”(见第6章,2017版本的第7章);
f) 删除了“评审流程图”(见2017版本的5.5);
g) 修改了“应急预案形式评审表”、“综合应急预案要素评审表”、“专项应急预案要素评审表”、“现场处置方案要素评审表”(见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2017版本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
h) 删除了“应急预案附件要素评审表”(见2017版本的附录E);
i) 删除了“应急预案评审流程图”(见2017版本的附录F)。
本文件由北京市应急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由北京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北京市应急管理科学技术研究院、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姜波、刘耀峰、赵奎富、杜艳飞、朱明明、陈震西、张戳、时德轶、张杰、王博、翟晓雁、郑鹏、王晶晶、黄敏、吕志君。
本文件及其所替代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2017年首次发布:DB11/T 1481—2017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的一般要求、评审内容和评审流程。
本文件适用于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工作。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工作参照本文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9639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DB11/T 1478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评估与管控
DB11/T 1580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资源调查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应急预案 (emergency response plan):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为最大程度减少事故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应急准备工作方案。
3.2 应急预案评审 (emergency response plan review):对新编制或修订的应急预案内容的适用性所开展的分析评估及审定过程。

4 一般要求
4.1 应急预案评审工作应在应急预案签署发布之前组织开展。
4.2 应急预案评审应注重评审应急预案的合法合规性、完整性、针对性、实用性、科学性、操作性和衔接性。
4.3 评审专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评审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且应为单数;
b) 具备相关专业注册安全工程师或高级职称,评审组组长应具备高级职称;
c) 至少包括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具备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艺装备、应急救援、应急管理等方面的专门技能或专业知识;
d) 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无利害关系。

5 评审内容
5.1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
5.2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应包括形式评审和要素评审。
5.3 形式评审内容见附录A。
5.4 综合应急预案要素评审见附录B,专项应急预案要素评审见附录C,现场处置方案要素评审见附录D。

6 评审流程
6.1 评审准备
6.1.1 生产经营单位应确定应急预案评审专家、评审时间、评审地点。
6.1.2 生产经营单位应准备以下评审材料,并将材料提前提交至评审专家:
a) 应急预案文本及附件;
b) 应急预案编制或修订说明;
c) 安全生产风险评估与管控报告;
d) 应急资源调查报告;
e) 其他必要资料。
6.2 评审实施
6.2.1 生产经营单位应采取会议方式组织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
6.2.2 评审会议应由评审专家推选出的组长主持,按照议程实施评审。
6.2.3 专家组应对提交的评审材料按照附录A进行形式评审。形式评审打分结果高于或等于70分后,再进行要素评审。
6.2.4 要素评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a) 资料分析:通过查阅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应急预案、事故资料、风险评估、应急资源调查等相关的文件资料,梳理有关规定、要求及证据材料,分析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
b) 现场审核:通过现场实地查看、操作检验等方式,核实和检查风险评估、应急资源、工艺设备等各方面的问题情况;
c) 质询讨论:采取抽样访谈、座谈研讨或会议问询等方式,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验证问题、沟通交流、听取建议,论证有关问题情况。
6.2.5 评审专家应对各应急预案进行要素评审,分别打分。评审专家打分结果高于或等于70分为合格,低于70分为不合格。
6.3 评审结论
6.3.1 对每个应急预案均应给出评审结论,评审结论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
6.3.2 评审结论为“通过”应满足对该应急预案打分结果为合格的评审专家人数不少于评审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二。
6.3.3 评审组应根据各个应急预案评审结果汇总形成书面评审意见,评审组组长应在书面评审意见上签字。
6.3.4 评审结论为“通过”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评审意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改。
6.3.5 评审结论为“不通过”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后重新组织评审。
6.3.6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应急预案评审资料进行留存,归档资料应当包括:
a) 书面评审意见(含评审专家签到表);
b) 每名评审专家填写并签字的附录A、附录B、附录C和附录D;
c) 专家现场核查照片和评审会议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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