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准号: DB51/T 10014-2025
中文名称:川渝地区电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规范
所属省份:四川省地方标准(DB51)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25-12-12
实施日期:2025-12-3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pdf .zip
下载大小:495.53 KB
标准ICS号:91.140.90
中标分类号:Q78
起草人:邹皓、蒋玫、张甜甜、张廷杰、王河、卢毅、贾海军、彭燕、舒蜀波、甘磊、秦威、陈勇、杨云、冯学海、冯婧、陈必翀、刘治宏、汤江文、刘希豪、吴昊钟、刘旭、林林、徐雷、李晶、蔡宇辰、王彪、邓文、于超、黄俊、李佳、刘浩、杨浩翔、杨云龙、郭书奎、马雨廷、苟元鑫
起草单位:四川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四川大学、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高新减灾研究所、西华大学
归口单位: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部门: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2 发布
2025-12-31 实施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归口、解释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四川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四川大学、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高新减灾研究所、西华大学。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邹皓、蒋玫、张甜甜、张廷杰、王河、卢毅、贾海军、彭燕、舒蜀波、甘磊、秦威、陈勇、杨云、冯学海、冯婧、陈必独、刘治宏、汤江文、刘希豪、吴昊钟、刘旭、林林、徐雷、李晶、蔡宇辰、王彪、邓文、于超、黄俊、李佳、刘浩、杨浩翔、杨云龙、郭书奎、马雨廷、苟元鑫。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基本要求
4.1 一般要求
4.2 应急通信
4.3 应急照明
4.4 安全操作
4.5 现场处置
4.6 后期处置
5 电梯突发事件类型
5.1 设备运行常见的电梯突发事件
5.2 自然灾害引发的电梯突发事件
6 应急处置机构要求
6.1 使用单位
6.2 一级救援单位
6.3 二级救援单位
7 应急处置人员要求
7.1 电梯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
7.2 电梯应急处置信息平台调度人员
7.3 应急处置人员
8 应急处置流程要求
8.1 轿厢困人
8.2 夹持困人
8.3 地震引发的电梯突发事件
8.4 内涝引发的电梯突发事件
附录A(资料性) 电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记录
参考文献
本文件界定了电梯运行过程及川渝地区自然灾害引发的典型电梯突发事件类型,规定了电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基本要求、机构要求、人员要求及流程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电引驱动电梯轿厢困人、自动扶梯与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夹持困人,以及地震、内涝引发的电梯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本文件不适用于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702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电梯突发事件 elevator emergency
因电引驱动电梯运行过程发生轿厢困人、自动扶梯与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运行过程发生夹持困人,以及地震内涝引发电引驱动电梯故障,可能引发人身安全风险,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3.2 电梯应急处置信息平台 elevator emergency response information platform
经政府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授权,对电梯突发事件实施应急救援调度的公共服务平台。
注:四川省为各市(州)建立的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重庆市为重庆市电梯96333应急处置平台。[来源:GB/T 24476—2023,3.6,有修改]
3.3 使用单位 user unit
行使电梯使用管理权利和义务的单位,即电梯产权所有者或受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
3.4 一级救援单位 first rescue unit
与使用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负责电梯维护保养的单位。
3.5 二级救援单位 second rescue unit
由具备电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的社会救援力量设立,受电梯应急处置信息平台调度,对相应区域的电梯突发事件实施应急救援的单位。
4.1.1 四川省电梯突发事件报警信号接入属地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重庆市电梯突发事件报警信号接入重庆市电梯96333应急处置平台。
4.1.2 使用单位应制定电梯安全管理制度,细化电梯安全风险管理清单。
4.1.3 一级救援单位应制定应急处置预案,针对本单位维保的所有电梯品种,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4.1.4 二级救援单位应至少配备2名应急处置人员,并配备相适应的交通工具和救援装备。
4.1.5 当电梯突发事件上升到特种设备事故时,应按照TSG 03的要求进行报告。
4.2.1 电梯使用单位应每天检查轿厢紧急报警终端,确保其正常工作。
4.2.2 电梯轿厢紧急报警终端应采用凸起的电话、警铃等图案予以标识,或采用比其它按键明显凸起的红色按钮。
4.2.3 电梯轿厢紧急报警终端应通话清晰,通话音量的修正值不应低于70dB。
4.2.4 电梯轿厢紧急报警终端持续工作时间不应低于60min,如救援时间超过60min,使用单位应启用备用通信装置,确保救援信息通畅。
4.2.5 自动扶梯与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发生夹持困人时,使用单位应在被困人员附近配置通信设备,确保救援信息通畅。
4.3.1 电梯动力电源断开时,轿厢应急照明应自动启动。
4.3.2 应急照明启动后,电梯轿厢地面中心的照度不应低于51x。
4.3.3 电梯轿厢紧急报警终端10cm范围的照度不应低于101x。自动扶梯发生夹持困人时,事发地1㎡范围的照度不应低于701x。
4.3.4 根据GB 17945—2024中5.5.1.5和5.6.15c)的要求,应急照明的持续工作时间不应低于90min。
4.3.5 如救援超过90min,使用单位应启用备用电源,确保救援现场满足上述照度要求。
4.4.1 应急处置应由至少2名应急处置人员进行,处置现场应放置警示牌或安全护栏。
4.4.2 应急处置人员应正确配备和穿戴防护用品。
4.4.3 应急处置活动应确保人员安全,避免产生二次事故或更大伤害。
4.4.4 涉及困人救援时,应急处置人员应具备电梯维保或应急救援相关工作经验。
4.5.1 应急处置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对电梯突发事件进行总体分析和研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