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2677.10-1995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85.010;85.
中标分类号:轻工、文化与生活用品>>造纸>>Y30造纸综合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页数:5页
标准价格:8.0 元
出版日期:1996-04-01
相关单位信息
首发日期:1981-06-06
复审日期:2004-10-14
起草人:陈启钊、朱衡
起草单位:中国制浆造纸工业研究所
归口单位:全国造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提出单位:中国轻工总会
发布部门: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主管部门: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造纸原料综纤维素含量的测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各种木材及非木材植物纤维原料。 GB/T 2677.10-1995 造纸原料综纤维素含量的测定 GB/T2677.10-1995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标准内容
GB/T 2677.10—1995
本标准与前版的技术内容基本相同,只在文字上作了编辑性修改。本标准自生效之日起,同时代替GB2677.10--81。本标准由中国轻工总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造纸标摊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制浆造纸工业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启钊、朱。本标准于1981年首次发布。
1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Www.bzxZ.net
造纸原料综纤维素含量的测定
Fibrous raw material--Determination of holocellulose本标准规定了造纸原料综纤维素含量的测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各种木材及非木材植物纤维原料。2引用标准
GB/T 2677.10-1995
代替 GB 2677.10—81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T2677.1—93造纸原料分析用试样的采取GB/T 2677.2—93
造纸原料水分的测定
GB/T 2677.3—93
造纸原料灰分的测定
GB/T 2677. 6--94
造纸原料有机溶剂抽出物含量的测定3定义及原理
3.1综纤维素是指植物纤维原料除去木素后所保留的全部半纤维素及纤维素的总量。3.2测定方法是在pH为4~5时,用亚氯酸钠处理已抽出树脂的试样以除去所含本素,定量地测定残留物(即综纤维素)量。
4仪器
4.1可控温恒温水浴。
4.2索氏抽提器:150mL或250mL。4.3综纤维素测定仪,其中包括:一个250mL锥形瓶和一个25mL锥形瓶,见图1。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07-06批准1996-04-01实施
4.41G2玻璃滤器。
4.5真空泵或水抽子。
4.6.抽滤瓶:1000mL。
5试剂
GB/T 2677.10---1995
图1综纤维素测定仪
5.12:1苯醇混合液:将2体积苯及1体积95%乙醇混合并摇匀。5.2亚氯酸钠(含量已知):CP级以上。5.3冰醋酸(GB676—90):AR级。6取样及处理
按GB/T2677.1的规定取样及处理。7试验步骤
7.1抽出树脂
精确称取2g试样,称准至0.0001g,试样用定性滤纸包好并用棉线捆牢,按GB/T2677.6进行苯醇抽提,同时另称取试样按GB/T2677.2测定水分,最后将试样包风干。7.2综纤维素的测定
打开上述风干的滤纸包,将全部试样移入综纤维素测定仪(图1)的250mL.锥形瓶中,加入65ml蒸馏水,0.5mL冰醋酸(5.3),0.6g亚氯酸钠(5.2)(按100%计)摇匀,扣上25mL锥形瓶,置75℃恒温水浴中加热1h。加热过程中,应经常旋转并摇动锥形瓶,到达1h不必冷却溶液,再加入0.5mL冰醋酸及0.6g亚氯酸钠,摇匀,继续在75℃水浴中加热1h,如此重复进行(根据过去的经验,一般木材纤维原料重复进行四次,非木材纤维原料重复进行三次即可)。直至试样变白,木素含量在2%~4%为止。从水浴中取出锥形瓶放入冰水浴中冷却,用已恒重的1G2玻璃滤器抽吸过滤(必须很好地控制真空度,不可过大),用蒸馏水反复洗涤至滤液不呈酸性反应为止,最后用芮酮洗涤3次,吸干滤液取下滤器,并用蒸馏水将滤器外部洗净,置105土2℃烘箱中烘至恒重。如为非木材原料尚须按GB/T2677.3测定综纤维素中的灰分含量。222
结果计算
GB/T2677.10-1995
木材原料中综纤维素含量X,按式(1)计算:Xi =㎡l × 100
式中;X,—一木材原料中综纤维素含量,%;m—烘干后综纤维素含量,g,
m。—绝干试样质量,g。
非木材原料中综纤维素含量X,按式(2)计算:mi = m2 × 100
式中:X2——非木材原料中综纤维素含量,%;一绝干试样质量,8,
-烘干后综纤维素含量,g;
一综纤维素中灰分含量,g。
同时进行两次测定,取其算术平均值做为测定结果,准确至小数点后第二位。两次测定计算值之间误差不应超过0.4%。
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本国家标准编号;
对试样的有关说明;
试验结果及必要的说明;
试验中观察到的任何异常现象;本国家标准或引用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并可影响结果的任何操作。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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