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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7256.1-1987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7256.1-1987

中文名称:民用机场灯具技术条件通用要求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英文名称: 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technical conditions of civil airport lighting fixtures

标准状态:已作废

发布日期:1987-02-10

实施日期:1987-11-01

作废日期:2005-08-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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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民用机场 灯具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电气工程>>29.140电灯及有关装置

中标分类号:电工>>电气照明>>K73特殊灯具

关联标准

替代情况:被GB/T 7256-2005代替

出版信息

标准价格:17.0 元

相关单位信息

复审日期:2004-10-14

起草单位:上海灯具研究所

归口单位: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发布部门:国家标准局

标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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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1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民用机场灯具技术条件
通用要求
Specifications for airport light fixturesGeneral requirements
UDC 621.32.032
GB7256.1—87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机场使用的各类助航灯具(以下简称灯具)。灯具为在滑行、起飞或进场着陆中的飞机提供灯光指示信号。
本标准未作规定的应在有关产品标准中作出规定。灯具的正常工作条件:
海拔高度不超过2500m;
b.环境温度为-40~+50℃,
c.相对湿度不大于95%,
d,在无易燃易爆的介质且无足以腐蚀金属和破坏绝缘的气体及导电尘埃的环境中工作。2名词术语
2.1灯体
灯具上装有光学系统,并能或不能相对于灯具的支柱(或底座)在一定的范围内变动其位置或方向的那一组合件。
2.2立式灯具
大部分安装在地面以上的灯具。至少有一个直立支柱或支持物。2.3平地式灯具
大部分嵌入地面以下的灯具。
2.4定向(发光)灯具
出射光有方向性,照亮一个或一个以上具有特定横断面空间的灯具。2.5全向(发光)灯具
出射光照亮灯具的上半个空间,发光强度的水平分布基本均匀而垂直分布多不均匀的灯具。2.6全向定向(发光)灯具
在一个或一个以上方向上具有定向发光功能而在其余方向上具有全向发光功能的灯具。2.7(灯具的)水平基准面
表达灯具发出的光线相对于灯体角度的基准平面。2.8水平基准面标记
灯具上设置的可以定义其水平基准面的永久性的标记。2.9水平基准面误差(或水平基准面标记误差)。当灯具的发光强度及其分布相对于某一个平面符合规定的要求,而这一平面并非灯具的水平基准面时,则此平面与灯具上设置的水平基准面(或水平基准面标记)的夹角称为水半基准面误差(或水平基准面标记误差)。
国家标准局1987-02-10批准
1987-11-01实施
2.10(灯具的)参考轴
GB7256.1—87
定向发光灯具的光强分布在理论上的对称轴线。2.11参考轴方向
定向发光灯具在参考轴上的光线的前进方向。2.12参考轴方向标记
灯具上设置的、代表参考轴方向的、永久性的标记。当灯具的参考轴与水平基准面之间的夹角为不可调节的固定值时,参考轴方向标记为代表灯具的参考轴在水平基准面上的投影的永久性的标记。2.13(灯具的)光中心
灯具的参考轴与其前玻璃的发光面的交点。2.14(灯具的)光束中心线
灯具的定向发光光束的光强峰值点或相邻近的多个光强峰值点的几何中心与灯具的光中心的连线。理想灯具的光束中心线和它的参考轴是重合的。2.15参考轴方向标记误差
光束中心线(或其在水平基准面上的投影)的方向与参考轴方向标记之间的夹角。2.16内偏角
灯具的参考轴方向在水平基准面上的投影与灯具上的预期安装得平行于跑道中线的垂直平面之间的夹角。
当灯具安装在跑道边线上时,如参考轴方向指向跑道中线,则内偏角为正值;如参考轴方向背离跑道中线,则内偏角为负值。
2.17安装方向标记
设置在具有内偏角的灯具上供安装时使之垂直或平行于跑道中线的永久性标记。2.18安装方向标记误差
光束中心线在水平基准面上的投影与安装方向标记的夹角与规定的内偏角余角之差。如安装方向标记平行于跑道中线,则为该夹角与规定的内偏角之差。3技术要求
3.1制造灯具的相应标准
灯具应符合本标准及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纸及文件制造。3.2互换性
同一型号灯具的零部件应有良好的互换性。3.3结构
3.3.1灯具的结构应保证更换灯泡以及擦拭光学部件等正常维护工作的方便和安全。3.3.2灯具绝缘导线的通道应具有足够的尺寸,没有粗糙的凸起、尖角和急弯。所有电缆出口应有光滑的圆边或适当衬套。
3.4材料
3.4.1灯具的零部件应选用耐腐蚀的材料或涂覆以耐腐蚀的保护层。3.4.2在可能产生电化腐蚀的不同金属的接触面上,应设有防魔层。3.4.3灯具使用的绝缘材料应具有耐潮性,并能长期经受灯具点燃所产生的高温。而不明显降低其机械性能和绝缘介电强度。
3.4.4灯具上的橡胶和塑料零部件应能耐受环境低温、日晒以及灯具点燃所产生的高温。3.4.5灯具上的导电部件应采用除铝之外的良好导电材料。3.5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
在接线端子上接有2.5mm2截面的导线时,灯具的裸露带电部件之间以及与邻近的金属部件之间GB7256.1-87
的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应不小于表1的规定。表1
爬电距离mm
电压等级
绝缘材料抗漏电强度级别
60以下
12(8)
注:①电流不大于5A、额定功率不大于250W的灯具,采用圆括号内数值。4
电气间隙
8(6)
②1级为上釉的陶瓷、云母玻璃;2级为三聚腈胺石棉耐弧塑料、硅有机石棉耐弧塑料,3级为聚四氟乙烯塑料、三聚腈玻璃纤维塑料、表面用耐弧漆处理的环氨玻璃布板;4级为酚醛塑料层压制品。3.6常态电气绝缘性能
在常温条件下,灯具的导电部分与导电部分之间,导电部分与外壳之间的电气绝缘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绝缘电阻应符合表2的规定。
额定电压
绝缘电阻MQ
不小于
绝缘介电强度应能经受如表3所示、频率为45~62Hz的交流试验电压4min,而不发生击3.6.2
穿或闪络现象。
额定电压
3.7耐潮湿性能
试验电压
3.7.1灯具的绝缘应具有良好的耐潮湿性能,经交变湿热试验后,灯具的导电部分与导电部分之间、导电部分与外壳之间的电气绝缘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3.7.1.1绝缘电阻应符合表4的规定。3.7.1.2
定电压
GB7256.1-87
绝缘电阻MQ
不小于
绝缘介电强度应能经受如表5所示、频率为45~62Hz的交流试验电压1min,而不发生击穿或闪络现象。
额定电压
试验电压
2U*+1000
3.7.2灯具的油漆涂层应牢固可靠,并符合SG286一82《灯具油漆涂层》2类使用环境的要求。3.8耐腐蚀性能
灯具的金属零部件的电镀层和化学覆盖层经受4.6条规定的48h盐雾试验后。应符合GB7003-一86《灯具电镀、化学覆盖层》3类使用条件的要求,特殊情况由供需双方商定。3.9玻璃制件耐温度骤变性能
灯具的玻璃制件应能长期经受环境低温和灯具点燃所产生的高温而不脆裂,外罩应能在点灯状态下经受雨淋而不破裂。
3.10灯光颜色在GB397783《颜色的表示方法》标准色度系统中的色品坐标应在表6规定的区域界限之内,如图1所示。
灯光颜色
W=0.980-±
x=0.360-0.080y
y=0.390-0.171z
*U为在正常工作条件下加在绝缘体上可能产生的最大均方根电压。程
灯光颜色
GB7256.1-87
续表6
y=0.790-0.667z
y=x-0.120
y=0.805z+0.065
y=0.400-r
x=0.600y+0.133
TTTTTTTTTTTTTT
TTTTTTTT30.90
可变白
TTTTTTT
TTTTTTT
TTTTTTTT
图1灯光颜色在标准色度系统中的区域界限0.70
3.11光度特性
GB7256.1-87
灯具在规定的光源和额定电压(电流)的工作状态下,其发光强度及其分布应满足该类型灯具产品标准的规定。
3.12平均光强差异性
灯具与灯具之间在产品标准规定的范围以内的发光强度平均值。其差异应不大于2:1。8.18表面颜色
灯具表面应漆成黄色,黄色在GB3977--83标准色度系统中的色品坐标应在表7规定的区域界限之内,如图2所示测量给出的辐亮度因数β45/0应不小于0.45。表7
3.14外壳防护等级
y=0.108+0.707x
y=0.910-x
y=1.35z-0:093
灯具的外壳防护等级按GB7001一86《灯具外壳防护等级分类》应符合下列要求。3.14.1立式灯具为IP34。
3.14.2平地式灯具为IP57。
3.15表面温度
平地式灯具在点燃时易被飞机轮胎触及的顶部外表面温度应不超过160℃。3.16承重性能
平地式灯具的表面应无棱角,在正常工作状态应能承受大型飞机轮胎的压力和冲撞而不损坏。3.17耐振动性能
平地式灯具应具有耐振动性能,经振动试验后,零部件不应松动或出现机械损伤,光源在灯座内无明显的位移。
3.18易折性能
立式灯具在被飞机意外的撞及时,应能迅速地从根部折断以尽量减小对飞机造成的损坏。3.19耐风力性能
立式灯具应能经受产品标准中规定的风力而不损坏。3.20水平基准面标记和方向标记3.20.1灯具应设有水平基准面或水平基准面标记,它的位置和尺寸应便于在安装灯具时调置成水平。有定向发光要求的灯具的水平基准面或其标记误差应在土0.5°范围内。3.20.2有定向发光要求的灯具,应设有参考轴方向标记或安装方向标记。方向标记应设在明显的位置并有足够的尺寸,便于在安装时使用,方向标记的误差应符合下列要求。a,立式灯具应在土1°范围内。b:平地式灯具应在土2°范围内。4试验方法
GB7256.1-87
380-410
代发标准照明体D65
图2表面颜色在标准色度系统中的区域界限4.1重量和外形尺寸的测定
用精度不劣于1%的衡器测出3只同型号灯具的总重,算出单个灯具重量的平均值,以不超过产品标准限制的重量为合格。对灯具产品标准限制的外形尺寸,用精度不劣于1%的量具测量,以在限制范围以内为合格。
4.2互换性检查
将同型号灯具3只拆成零部件进行换置,以无需加工和调节即能顺利组装完整为合格。4.3肥电距离和电气间隙的测定
用合适的鼠具测量灯具内所有的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不小于表1的规定为合格。4.4电气绝缘性能测试
4.4.1绝缘电阻试验按表8选用适当电压等级的兆欧表对灯具的导电部分与导电部分之间以及导电部分与外壳之间测试,其绝缘电阻应符合表2或表4的规定。工作电压
4.4.2绝缘介电强度试验
GB7256.1-87
兆欧表电压等级
灯具装在耐压试验台上,用容量不小于0.5kVA的交流电源,以3.6.2款或3.7.1.2项规定的试验电压,施加于导电部分与导电部分之间、导电部分与外壳之间,历时1min,而不发生击穿或闪络现象。4.5湿热试验
湿热试验按GB2423.4一81《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Db:交变湿热试验方法》的规定进行,试验周期为2周期,高温温度为55℃。试验后其电气绝缘性能应符合3.7.1款的规定;油漆涂层应符合3.7.2款的规定。
4.6盐雾试验
按GB2423.17一81《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Ka:盐雾试验方法》的规定进行。试验后用流动水轻轻洗掉表面盐沉积物,立即干燥后,其结果应符合3.8条规定。4.7玻璃制件耐温度骤变试验
在常温条件下,将灯具按正常工作状态,以额定电压(或电流)点燃灯具2h后,用温度为4℃的水从各个方向连续喷洒到灯具玻璃制件上,历时1min不破裂。4.8低温试验
将灯具放人温度为-40℃的低温箱内以额定电压(或电流)点燃2h后。切断电源在箱内保留10h。如此重复3次,共36h,然后将灯具从箱内取出,对灯具部件进行检查,应无裂纹、脆化或形变,并保持易装易拆和互换性为合格。4.9热试验
灯具按正常工作状态放人防通风罩内,接通电源,电源电压应能使光源以其额定功率1.05倍的功率点燃并稳定在±1%范围内,同时控制防通风罩内环境温度始终在50±5℃范围内。当灯具温度稳定后(温度变化率小于1℃/h),用半导体温度计测量各个不能耐受过高温度部件的表面温度,以不超过各该部件材料产品标准允许的最高温度为合格。4.10耐久性试验
灯具按正常状态放人热试验罩内,接通电源,电源电压应为获得光源额定功率时的电压的1.05土0.015倍,同时控制热试验罩内环境温度,使之始终在60±2℃范围以内。通电21h后,再切断电源3h,如此重复10次共240h,然后取出灯具进行检查,灯具部件无开裂、烧焦或形变,并保持易装易拆和互换性为合格。
4.11表面色度测定
用任一经校准的测色仪进行测定,测量条件按GB3979—83《物理色的测量方法》为D65标准光源,采用45°/垂直的照明,测定后应符合3.13条的规定,也可凭目视在自然光照条件下与标准色板对比,无明显差异为合格。
4.12灯光色度测定
用任一经标定准确的能测量灯光色品的亮度计或分光光度计对以额定功率点燃的灯具灯光进行光色测定,任意方向测三点,其结果应符合3.10条规定。4.13外壳防护型式试验
按GB7001一86的规定进行。
GB7256.1-87bZxz.net
4.14平地式灯具顶部表面温度的测定在能承受载重卡车的场地或道路上做一方坑,也可用一正方形或圆形钢盒。坑(盒)的边长不小于灯具直径的3倍,坑(盒)深不小于灯具厚度的2倍,坑(盒)内填以干砂,将灯具埋置坑的中央,使灯体露出砂表面的高度为10mm,然后以额定功率点燃灯具2h后,用热电偶测读灯具表面最热点的温度,并保留在该位置上。然后开上载重卡车,用轮胎压上并覆盖灯具表面及其上面的热电偶,历时-10min后读取温度,以不超过160℃为合格。4.15承重试验
将灯具配妥光源按正常工作状态放置在压力试验机上,下面垫以厚12mm以上的平钢板,上面村以厚38~40mm、直径为280mm、肖式硬度为50~70的圆形橡胶平板。然后逐渐加压至灯具顶部表面上的压强达到3.1×106Pa,并保持1min,然后进行目视检查,灯具无破损或永久性形变为合格。4.16振动试验
将灯具按正常工作状态固定在振动试验台上,装妥光源并接通电源,然后进行三个方向的正弦振动。即上下振动、垂直于和平行于灯具的参考轴方向标记的水平方向的振动。每一个振动方向的振动频率从20Hz开始,逐步提高至500Hz直至加速度达到10g为止,此加速及振动过程共历10min,然后继续由振动频率为500Hz逐步提高至2000Hz直至加速度达到15g为止,此过程应再历时10min。试验后,灯具各部件经检查应符合3.17条规定,在上述振动试验中无论灯丝被振断与否,试验均按上述进行到底。
4.17易折性能试验
灯具的易折结合部件应进行下列试验。将易折部件的一端水平固定,另一端用钢管(钢管的刚性应大于易折件)延长,在距易折槽300mm处垂直地施以1324N力,施力点的位移应不大于13mm,而当施加力增至不大于2255±50N时易折槽应立即折断。
4.18风压试验
经以下任一试验后,灯具应不损坏。a.将灯具倒转90°,按正常固定方式固定在支持物上,使最大迎风面处水平位置。然后在灯具上用加载或吊重的方式均匀地施加压力,历时10min。然后将灯具翻转180°,重复上述试验。施加的压力P按下式计算:
式中:P—压力,kN;
S—最大迎风面的投影面积,m2,V—产品标准规定的最大风速,km/h。×2.4×S
b.将灯具放人风洞内,以最大迎风面迎风。将风速增大到产品标准规定的最大风速,维持10min,然后将灯具旋转180°,重复上述试验。4.19光度特性的测定
按附录A的A.4和A.5进行。
4.20平均光强差异检查
对按表9规定的试验数量抽取的同型号灯具分别测出平均光强值进行比较,各灯平均光强值之间的差异不大于2:1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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