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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B/T 10017-1999

基本信息

标准号: SB/T 10017-1999

中文名称:食用冰

标准类别:商业行业标准(SB)

标准状态:已作废

发布日期:1999-06-01

实施日期:1999-08-01

作废日期:2009-07-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rar.pdf

下载大小:145371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食品技术>>奶和奶制品>>67.100.40冰淇淋和果冻

中标分类号:食品>>饮料>>X53冷食制品

关联标准

替代情况:替代SB/T 10017-1992;被SB/T 10017-2008代替

出版信息

页数:5页

标准价格:8.0 元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葛俊杰、汪国钧、薛简、朱可承、巢强国、孟瑾、李孝宁、陈岩

起草单位:上海市糖业烟酒(集团)有限公司

归口单位:国家国内贸易局消费品流通司

提出单位:国家国内贸易局

发布部门:国家国内贸易局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食用冰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工业化生产的定型包装食用冰。 SB/T 10017-1999 食用冰 SB/T10017-1999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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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SB/T10017—1999
本标准是对SB/T10017一1992《食用冰》的修订。本标准与SB/T10017—1992主要差异如下:1SB/T10017一—1992无原料要求,本标准增加了原料要求。2.按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年第43号令对净含量的负偏差规定作了补充。3.将SB/T10008一1992《冷冻饮品的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合并到本标准,对抽样方法、判定规则、标志、标签作了修改,使之更符合生产实际。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SB/T10017—1992。本标准由国家国内贸易局提出。本标准由国家国内贸易局消费品流通司归口。本标准由上海市糖业烟酒(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起草;上海吉祥食品厂、上海市食品研究所、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上海市乳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上海市食品工业研究所、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所参加起草。本标准起草人:葛俊杰、汪国钧、薛简、朱可承、巢强国、孟瑾、李孝宁、陈岩。
本标准于1992年8月首次发布。
本标准委托上海市糖业烟酒(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国家国内贸易局1999—06—01批准1999—08—01实施
1范围
SB/T10017—1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食用冰
Edible ice
SB/T10017—1999
本标准规定了食用冰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工业化生产的定型包装食用冰。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 2759.1—1996
6冷冻饮品卫生标准
GB4789.1—199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4789.2—199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GB4789.3—199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GB4789.4—199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大肠菌群测定
沙门氏菌检验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GB 4789.5—1994
1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01994
GB 4789.11—1994
GB4789.21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清凉饮料检验
GB/T5009.11—1996食品中总神的测定方法GB/T5009.12—1996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GB/T5009.13—1996食品中铜的测定方法GB5749—1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1994
1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148801994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3号(199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3技术要求
3.1主要原料
3.1.1饮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3.2外观、感官特性
外观、感官特性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国家国内贸易局1999—06—01批准1999—08—01实施
滋味气味
单件包装
3.3净含量偏差
SB/T10017—1999
略透明
形态完整
冻结坚实,无气孔www.bzxz.net
纯正,无异味
无肉眼可见的杂质
完整,不破损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规定。3.4卫生指标
砷、铅、铜、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的限量应符合GB2759.1的规定4试验方法
4.1单件包装、感官要求:将样品置于清洁、干燥的白瓷盘中,先检查包装质量,然后剥开包装纸检查各项感官特性。4.2净含量:用感量为1g的天平先称量单件包装产品的总量,再称量包装纸,计算两次称量差。
4.3砷、铅、铜:分别按GB/T5009.11、GB/T5009.12和GB/T5009.13规定的方法测定。
4.4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分别按GB4789.2和GB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4.5致病菌:按GB4789.4、GB4789.5、GB4789.10和GB4789.11规定的方法检验。
5检验规则
5.1出厂检验
5.1.1成品出厂前须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并签发合格证。5.1.2出厂检验项目包括外观、感官特性、净含量、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5.2型式检验
5.2.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新产品试制鉴定;
b.正式生产后,如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检验机构提出要求时。正常生产时,定期和积累一定产量后,应进行周期型式检验。5.2.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5.3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品种、同规格的产品为一批。5.4抽样方法和数量
5.4.1外观、感官特性、理化检验在成品库按批随机分散均匀抽样,抽样单位以箱计。抽查箱数按式(1)计算,但不应少于3箱(含3箱)。S
国家国内贸易局1999—06—01批准N
1999—08—01实施
式中:S抽样箱数;
SB/T10017—1999
N—被检产品实际箱数。
每箱抽取的件数(最小包装)按式(2)计算,但不得小于12件。N
式中:Si—取样件数:
Ni—每箱中的件数。
....(2)
抽取的样品全部用于单件包装检验;从其中取1/2用于外观和感官特性检验,1/2用于净含量检验。
5.4.2卫生检验抽样
按GB4789.1和GB4789.21规定的数量抽取。5.5判定规则
5。5.1出厂检验判定和复验
5.5.1.1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5.5.1.2出厂检验项目有一项(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除外)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仍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5。5.1.3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中的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不应复验。
型式检验判定和复验
5.5.2.1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5。5.2.2型式检验项目不超过3项(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除外)不符合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超过3项不符合本标准,不应复验,判为不合格品。5.5.2.3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不应复验。
6标志、标签
6.2外包装箱应标明: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商标、产品名称、件数、“小心轻放”、“冷冻贮藏”、生产日期。6.2单件包装标签标志
6.2.1应按GB7718的规定标明:产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g)、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藏条件、产品标准号。6.2.2按GB7718的规定,使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牌号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应同时注明表明产品属性的名称。不得只标注外文缩写名称、代号名称或汉语拼单名称。
7包装
7.1包装材料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7.2包装箱应严密、整齐,不得破损。8运输
8.1运输车辆应符合卫生要求。短途运输可以使用冷藏车或有保温设施的车辆,长途运输应使用机械制冷运输车。国家国内贸易局1999—06—01批准1999—08—01实施
SB/T10017—1999
8.2不得与有毒、有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运输时防止挤压、曝晒、雨淋。装卸时轻搬、轻放。
9贮存
9.1产品应贮存在一12℃以下的专用冷库内,冷库应定期清扫、消毒。9.2产品应使用垛垫堆码,离墙不应低于20cm,堆码高度不宜超过2m。9.3符合上述存条件时,产品的保质期不低于10个月国家国内贸易局1999—06—01批准1999—08—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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