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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63/T 1182-2013

中文名称:生猪产地检疫技术规范

所属省份:青海省地方标准(DB63)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13-03-25

实施日期:2013-04-15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pdf .zip

下载大小:219.63 KB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11.220

中标分类号:B41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许海抚、潘英卿、叶成红、李建合、张丽亚、刘永才、徐玉峰。

起草单位: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归口单位:青海省农牧厅

发布部门: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标准简介

本规范规定了生猪屠宰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内容、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文书应用等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青海省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检疫。本文档整理了青海省地方标准DB63/T1182-2013《生猪产地检疫技术规范》。内容涵盖生猪产地检疫的对象、合格标准、申报程序、临床检查要点、实验室检测要求及检疫结果处理规范,适用于青海省行政区域内生猪产地检疫工作。

部分标准内容

ICS 11.220
B 41
备案号:37392-2013
DB63
青海省地方标准
DB63/T 1182—2013

生猪产地检疫技术规范

2013-03-25发布
2013-04-15实施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前言
本规范按照GB/T 1.1—2009的规则编写。
本规范由青海省农牧厅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许海抚、尕桑本、吕恒龙、杨永斌、陈海莉、李翰明、刘永才。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生猪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内容、检疫结果处理及检疫文书、记录。
本规范适用于青海省行政区域内生猪产地检疫。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6548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T 16569 畜禽产品消毒规范
GB/T 18635 动物防疫基本术语

3 检疫对象
口蹄疫、猪瘟、炭疽、猪丹毒、猪肺疫。

4 检疫合格标准
检疫合格标准包括:
a) 产地未发生相关疫情;
b) 接种了口蹄疫、猪瘟疫苗,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c)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d) 临床检查健康。

5 检疫程序和内容
5.1 申报检疫
生猪在出售或者运输前,由货主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出售、运输供屠宰、继续饲养的生猪提前3天申报检疫,填写《动物检疫申报单》。
5.2 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在申报单确定派出官方兽医以及实施检疫的地点、时间;不予受理的,在申报单说明理由。
5.3 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
5.3.1 查验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产地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省内调运种猪的,还应查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5.3.2 查验散养户防疫档案,确认动物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5.3.3 查验动物畜禽标识加施情况,确认所佩戴畜禽标识与相关档案记录相符。
5.4 临床检查
5.4.1 群体检查
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主要检查生猪群体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水饮食情况及排泄物状态等。
5.4.2 个体检查
通过视诊、触诊和听诊等方面进行检查。主要检查生猪个体精神状态、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排泄物性状等。
5.4.3 检查内容
5.4.3.1 出现发热、精神不振、食欲减退、流涎;蹄冠、蹄叉、蹄部出现水疱,水疱破裂后表面出血,形成暗红色烂斑,感染造成化脓、坏死、蹄壳脱落,卧地不起;鼻盘、口腔黏膜、舌、乳房出现水疱和烂斑等症状的,怀疑感染口蹄疫。
5.4.3.2 出现高热、倦怠、食欲不振、精神萎顿、弓腰、腿软、行动缓慢;间有呕吐,便秘腹泻交替;可视黏膜充血、出血或有不正常分泌物;鼻、唇、耳、下颌、四肢、腹下、外阴等多处皮肤点状出血,指压不褪色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猪瘟。
5.4.3.3 出现高热稽留;呕吐;结膜充血;粪便干硬呈栗状,附有黏液,下痢;皮肤有红斑、疹块,指压褪色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猪丹毒。
5.4.3.4 出现高热;呼吸困难,继而哮喘,口鼻流出泡沫或清液;颈下咽喉部急性肿大、变红、高热、坚硬;腹侧、耳根、肢内侧皮肤出现红斑,指压褪色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猪肺疫。
5.4.3.5 咽喉、颈、肩、腹、乳房及阴囊等局部皮肤出现红肿热痛,坚硬肿块,继而肿块变冷无痛感,最后中央坏死形成溃疡;颈部、前胸出现急性红肿,呼吸困难、咽喉变窄,窒息死亡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炭疽。
5.5 实验室检测
5.5.1 对怀疑患有本规范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应按相应疫病诊断标准进行实验室检测。

6 检疫结果处理
6.1 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6.2 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6.3 临床检查发现患有本规范规定动物疫病的,扩大抽检数量并进行实验室检测。
6.4 发现患有本规范规定检疫对象以外动物疫病,影响动物健康的,应按规定采取相应防疫措施。
6.5 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6.6 病死动物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由货主按照GB 16548规定处理。
6.7 生猪启运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监督货主或承运人对运载工具进行有效消毒。

7 检疫文书应用
7.1 动物产地检疫文书共有4种,主要用于产地检疫全过程的工作记录。具体有《动物检疫申报单》(见附录A)、《动物产地检疫工作记录》(见附录B)、《畜禽标识登记单》(见附录C)和《检疫处理通知单》(见附录D)。
7.2 印刷规格:《动物检疫申报单》185mm×265mm,《动物产地检疫工作记录》210mm×340mm,《畜禽标识记录单》297mm×210mm,《检疫处理通知单》142mm×210mm。
7.3 动物检疫文书按照使用说明规范填写和使用。《动物检疫申报单》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导下由货主或者畜主填写。《畜禽标识记录单》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一并使用。
7.4 检疫工作记录按照规范填写,用语规范,字迹清楚,数据准确,签字到位。
7.5 检疫文书的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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