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北京市地方标准  > DB11/T 198.9-2003蔬菜种子生产技术操作规程 第9部分:豆类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1/T 198.9-2003

中文名称:蔬菜种子生产技术操作规程 第9部分:豆类

所属省份: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03-07-08

实施日期:2003-08-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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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65.020.20

中标分类号:B31

相关单位信息

归口单位:北京市农业局

发布部门: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标准简介

DB11/T198.9-2003《蔬菜种子生产技术操作规程 第9部分:豆类》规定了豇豆、菜豆、豌豆及菜用大豆种子的生产程序、方法及原种繁殖要求,适用于原种和良种种子生产。

部分标准内容

DB11/T198.9-2003 蔬菜种子生产技术操作规程 第9部分:豆类 前言 本标准为DB11/T198《蔬菜种子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第9部分,代替DB11/T033-93《菜豆种子生产及品种纯度检验技术规程》和DB11/T034-93《虹豆种子生产及品种纯度检验技术规程》中豆类部分。本标准由北京市农业局提出,北京市种子管理站负责解释,起草单位为北京市种子管理站,主要起草人包括向世英、田雷、张静慈、贾希海、律宝春、徐兆生。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豇豆、菜豆、豌豆、菜用大豆种子的生产程序和方法,适用于原种和良种种子生产。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引用成为本部分条款: GB/T3543-1995 《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3.1 育种家种子:育种家育成的遗传性状稳定的品种或亲本种子的最初一批种子,用于进一步繁殖原种种子。 3.2 原种:用育种家种子繁殖的第一代至第三代种子,或按原种生产技术规程生产达到原种质量标准的种子,用于进一步繁殖良种种子。 3.3 良种:用常规种原种繁殖的达到良种质量标准的种子,用于大田生产。 4 原种繁殖 原种生产采用育种家种子直接繁殖。无育种家种子时,可采用“两圃法”或“三圃法”进行提纯复壮生产。 4.1 用育种家种子繁殖原种 4.1.1 选地及隔离:选择土层深厚、排灌方便、肥力均匀、不重茬的肥沃壤土或沙壤土。豇豆、菜豆、豌豆、菜用大豆为自花授粉作物,空间隔离100米以上即可,主要防止机械混杂。 4.1.2 播种时期及方式: - 豆、菜豆优先春播采种,必要时可秋播。矮生菜豆一般在4月上中旬播种,蔓生菜豆在4月中下旬播种,虹豆在4月下旬播种。有条件可适当早播。 - 秋播采种可在6月中下旬播种。为便于观察和去杂,每穴播两粒,每亩穴数可适当增加。 - 豌豆为半耐寒性作物,地解冻后即可播种,一般在3月上旬。 - 菜用大豆春播在4月下旬至5月上旬,夏播在6月上旬。 - 因豆类根系再生能力差,一般采用干籽直播,育苗移栽可使用营养方或营养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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