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3/T 2314-2021
中文名称:农村易腐垃圾厌氧产沼处理技术规范
所属省份: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21-02-03
实施日期:2021-03-05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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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13.020.40
中标分类号:Z05
标准简介
本文档为《农村易腐垃圾厌氧产沼处理技术规范》(DB33/T2314—2021),规定了日处理量小于等于5吨的农村易腐垃圾厌氧产沼处理设施在选址、系统设计、工艺、安全措施与运行管理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部分标准内容
DB33/T2314—2021
农村易腐垃圾厌氧产沼处理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anaerobic digestion treatment for rural biodegradable waste
2021-02-03 发布 | 2021-03-05 实施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给出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由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大学、浙江省农业生态与能源办公室、浙江传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恒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湖州市标准化研究院、浙江圣浩新能源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伟祥、王志荣、尹筱思、秦勇、郑良燕、王昊书、丁少华、寿程虹、严祥瑞、赵昶勋、邹新强、黄武。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易腐垃圾厌氧产沼处理设施的选址、系统设计、工艺、安全措施与运行管理等方面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日处理量小于等于5吨的农村易腐垃圾厌氧产沼处理设施的设计与运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4750 户用沼气池设计规范
GB/T4751 户用沼气池质量检查验收规范
GB/T4752 户用沼气池施工操作规程
GB8958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
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16889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GB18485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5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493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
NY525 有机肥料
NY/T667 沼气工程规模分类
NY/T798 复合微生物肥料
NY1106 含腐殖酸水溶肥料
NY/T1220.6 沼气工程技术规范第6部分:安全使用
NY/T2371 农村沼气集中供气工程技术规范
NY/T2450 户用沼气池材料技术条件
NY/T2910 硬质塑料户用沼气池
DB33/T1196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排入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2 易腐垃圾 (biodegradable waste):易腐烂的、含有有机质的生活垃圾。注:易腐垃圾主要包括:农村家庭生活产生的厨余垃圾,民宿、农家乐、农村企事业单位食堂等集中供餐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村民自带回家的易腐农作物秸秆、蔬菜烂叶等。
3.3 厌氧产沼 (anaerobic digestion for biogas production):有机物料在条件适宜的厌氧发酵装置内,借助厌氧微生物的分解代谢,产生甲烷和二氧化碳等混合气体(沼气)的过程。
3.4 地埋式厌氧产沼工艺 (underground anaerobic digester):采用地埋式池体/罐体进行厌氧产沼的工艺。
3.5 接种物 (inoculum):富含厌氧发酵微生物的物料,如正常运行沼气池或厌氧处理池中的活性污泥。
4 总体要求
4.1 总体原则
易腐垃圾厌氧产沼处理设施应以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目标进行设计,充分考虑沼气、沼液和沼渣的有效利用,做到安全卫生、环境友好、节约用地、运行管理维修方便和经济合理。
4.2 选址要求
4.2.1 应符合城乡建设的总体规划与环卫设施及沼气工程的选址要求,结合已建或拟建的垃圾处理设施,合理布局。
4.2.2 宜选择在居民区全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满足卫生防疫的要求。
4.2.3 宜选择在岩土坚实、抗渗性能良好的天然地基上,并避开山洪、滑坡等不良地质地段。
4.2.4 宜选择供电、给排水便利,通风良好,交通便捷,方便沼气利用与沼液沼渣清理使用的地方。
4.2.5 不应选择在架空电力线路跨越的区域,与架空电力线电杆(塔)至少应保持1.5倍杆(塔)高的距离。
4.2.6 易腐垃圾厌氧产沼处理设施应单独设置,处理站建筑物、出入口应与公共道路保留合理间距,围墙外围与居民点距离应符合消防要求,与居民区防火间距应满足GB50016中有关要求。
4.3 设施建设规模
4.3.1 易腐垃圾厌氧产沼处理设施宜结合经济条件和处理需求明确具体服务范围,并结合易腐垃圾产生量和NY/T667中对小型厌氧消化装置的规定确定适宜的建设规模。易腐垃圾产生量可根据实际调查数据确定或按人均易腐垃圾日产生量进行估算。注:人均日产生量可按0.35千克/人·天~0.5千克/人·天范围估算。
4.3.2 毗邻的行政村间宜构建易腐垃圾区域协同处理机制,共建共享适度集中的厌氧产沼处理设施。
4.3.3 宜适当考虑远期扩大规模的可能,并预留一定场地。
5 工艺流程与要求
5.1 主体工艺流程
易腐垃圾厌氧产沼处理工艺流程应包含预处理、厌氧产沼、三沼综合利用与处理三部分(沼气净化与利用、沼渣利用与处理、沼液利用与处理)。
5.2 设计建设要求
5.2.1 易腐垃圾厌氧产沼处理设施宜采用地埋式厌氧产沼工艺。沼气池总容积计算公式:$V = (HRT imes M_i imes K imes 0.8) / K_{density}$
式中:
$V$:沼气池总容积,立方米;
$HRT$:物料在池内停留时间,一般为45天~60天;
$M_i$:易腐垃圾日平均进料量,吨/天;
$K$:易腐垃圾产生波动系数,按当地实测值选用,无实测值时可取1.3~1.5;
$K_{density}$:易腐垃圾容重,一般为0.4吨/立方米~0.6吨/立方米;
0.8:物料占沼气池容的最大比例。
5.2.2 地埋式厌氧产沼池型可按照GB/T4750进行选择和设计,并结合地形及使用条件进行改进。混凝土现浇沼气池应满足NY/T2450中相关要求,硬质塑料沼气池应满足NY/T2910中相关要求,沼气池的施工操作应符合GB/T4752中相关规定。
5.2.3 沼气池建池完工后,应进行气密性、抗渗性等相关质量检验,满足GB/T4751中相关要求。
5.3 预处理
5.3.1 易腐垃圾应实施分类收集、存放和运输,收贮运过程不得混入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
5.3.2 垃圾分类不彻底时,宜对进入厌氧产沼处理设施前的易腐垃圾进行二次分拣,剔除塑料、玻璃、金属等杂质。
5.3.3 易腐垃圾的输送应采用密闭容器,处理过程应在封闭环境中进行,应减少易腐垃圾在开放环境中的暴露时间,并进行异味控制,做到日产日清。
5.3.4 进入厌氧产沼处理设施的易腐垃圾宜进行破碎预处理,粒径宜小于5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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