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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22/T 2562-2016

中文名称:畜类屠宰厂(场)设置规范

所属省份:吉林省地方标准(DB22)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16-12-09

实施日期:2017-03-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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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65.040.10

中标分类号:P35

相关单位信息

发布部门: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畜类屠宰厂(场)的建设规范,包括术语定义、分型标准、选址要求、总体布局及宰前设施设备等技术要求,适用于牛、马属动物、羊及食用犬屠宰厂(场)的建设设计与管理。

部分标准内容

ICS 65.040.10 P35 备案号:54239-2017 DB22/T 2562—2016 吉林省地方标准 畜类屠宰厂(场)建设规范 Construction standards for livestock slaughterhouses 2016-12-09发布 2017-03-01实施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真、陈曦、冯凯、潘荣辉、单佳蕾、任博、王缇、管颖、葛明杰。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畜类屠宰厂(场)的术语和定义、分型、选址、布局、设施设备及其他设计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牛、马属动物、羊、食用犬屠宰厂(场)的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T 17237 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 GB/T 19477 牛屠宰操作规程 GB 50317 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 HJ 2004 屠宰与肉类加工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验收间 牲畜进厂后进行检验接收的场所。 3.2 隔离间 用于隔离可疑病畜并进行观察、检查疫病的场所。 3.3 待宰间 用于宰前停食、饮水及宰前检验的场所。 3.4 急宰间 用于屠宰病、伤畜的场所。 3.5 屠宰车间 从致昏、刺杀、放血到加工成胴体或四分体的生产场所。 3.6 不可食用肉处理间 对病死畜及其他不可食用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场所。 4 分型 按品种和设计规模分为三型,见表1。 表1 分型 Ⅰ型屠宰厂(场):牛、驴≥50头/小时,羊、犬≥70只/小时 Ⅱ型屠宰厂(场):牛、驴7~49头/小时,羊、犬14~69只/小时 Ⅲ型屠宰厂(场):牛、驴≤6头/小时,羊、犬≤13只/小时 注:屠宰按7小时计算。 5 选址 5.1 应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及环保要求。 5.2 应位于交通便利、货源流向合理区域,并具备可靠水源和电源。 6 布局 6.1 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应明确划分并设明显标志。 6.2 生产区按从净到污顺序布置,包括屠宰车间、宰前设施、急宰间、不可食用肉处理间、废弃物暂存区及污水处理设施等。 6.3 应设置净道与污道分离,避免交叉污染,健康畜与疑病畜严格分开。 6.4 多品种屠宰厂应按规定设置独立或共用生产线。 6.5 非生产区应布置在生产区上风向。 7 设施设备 7.1 宰前建筑设施 包括卸畜台、验收间、待宰间、隔离间、宰前检疫室及附属用房。 卸畜台应与运输车辆高度匹配,并设回车场及冲洗消毒设施。 待宰间应满足面积要求,具备防雨、通风、采光条件,地面需硬化并设排水坡度不小于2.5°,并设饮水设施。 赶畜道应连接待宰间与屠宰车间,两侧设置不低于1.2m围挡,地面防渗且易清洗。 隔离间用于可疑病畜隔离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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