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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2/T 273-2006

中文名称:食用菌生产农药安全使用技术规范

所属省份:天津市地方标准(DB12)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06-05-22

实施日期:2006-08-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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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65.100

中标分类号:B17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胡敏、李二虎、张强、吴兵兵、李立斌

起草单位:天津市农药检定所

标准简介

本标准适用于我市范围内食用菌的生产本文档是《食用菌生产农药安全使用技术规范》标准,详细介绍了食用菌生产中农药使用的技术要求,包括农药残留、最高残留限量、安全间隔期等方面的规定。适用于天津市范围内的食用菌生产。

部分标准内容

DB12/T273-2006 食用菌生产农药安全使用技术规范 Pesticide Application Technical Guideline For Edible Fungus 发布:2006-05-22,实施:2006-08-01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言 本标准采用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制定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规定了食用菌生产中农药使用的相关技术要求。本标准由天津市农业局提出,并由天津市农药检定所负责起草。主要起草人包括胡敏、李二虎、张强、吴兵兵、李立斌。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用菌生产中农药使用应符合的技术要求,适用于天津市范围内的食用菌生产。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标准,除非达成协议各方另有约定。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285 农药安全使用标准 GB7096 食用菌卫生标准 GB/T8321.1至GB/T8321.7 食用菌生产相关标准 GB18406.1 食用菌卫生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3.1 食用菌(edible fungus) 指可供食用的真菌,常见的有蘑菇、香菇、草菇、牛肝菌等。部分为子囊菌,如羊肚菌、块菌等。 3.2 农药残留(pesticide residue) 指农药使用后残存于生物体、农产品和环境中的微量农药本体物、有毒代谢物、降解物和杂质。 3.3 最高残留限量(Maximum Residue Limit, MRL) 指在农产品中农药残留的法定最高允许浓度,通常以每千克农产品中农药残留的毫克数(mg/kg)表示。 3.4 安全间隔期(pre-harvest interval) 指最后一次施药至作物收获时允许的间隔天数。 4 要求 4.1 禁止使用的农药 4.1.1 高毒、高残留农药:包括六六六、滴滴、毒杀芬、二溴氯丙烷等有害农药。 4.1.2 混合型基质添加剂:包括含有氯化苦、五氯酚钠等的混合型基质添加剂。 4.1.3 植物生长调节剂:不允许使用的植物生长调节剂名单。 4.2 农药使用要求 农药使用应符合GB4285、GB7096、GB/T8321.1-GB/T8321.7和GB18406.1的要求,具体包括剂型、常用药量、最高用药量、防治对象、施药方法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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