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2/T 273-2006
中文名称:食用菌生产农药安全使用技术规范
所属省份:天津市地方标准(DB12)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06-05-22
实施日期:2006-08-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pdf .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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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65.100
中标分类号:B17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胡敏、李二虎、张强、吴兵兵、李立斌
起草单位:天津市农药检定所
标准简介
本标准适用于我市范围内食用菌的生产本文档是《食用菌生产农药安全使用技术规范》标准,详细介绍了食用菌生产中农药使用的技术要求,包括农药残留、最高残留限量、安全间隔期等方面的规定。适用于天津市范围内的食用菌生产。
部分标准内容
DB12/T273-2006 食用菌生产农药安全使用技术规范
Pesticide Application Technical Guideline For Edible Fungus
发布:2006-05-22,实施:2006-08-01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言
本标准采用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制定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规定了食用菌生产中农药使用的相关技术要求。本标准由天津市农业局提出,并由天津市农药检定所负责起草。主要起草人包括胡敏、李二虎、张强、吴兵兵、李立斌。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用菌生产中农药使用应符合的技术要求,适用于天津市范围内的食用菌生产。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标准,除非达成协议各方另有约定。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285 农药安全使用标准
GB7096 食用菌卫生标准
GB/T8321.1至GB/T8321.7 食用菌生产相关标准
GB18406.1 食用菌卫生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3.1 食用菌(edible fungus)
指可供食用的真菌,常见的有蘑菇、香菇、草菇、牛肝菌等。部分为子囊菌,如羊肚菌、块菌等。
3.2 农药残留(pesticide residue)
指农药使用后残存于生物体、农产品和环境中的微量农药本体物、有毒代谢物、降解物和杂质。
3.3 最高残留限量(Maximum Residue Limit, MRL)
指在农产品中农药残留的法定最高允许浓度,通常以每千克农产品中农药残留的毫克数(mg/kg)表示。
3.4 安全间隔期(pre-harvest interval)
指最后一次施药至作物收获时允许的间隔天数。
4 要求
4.1 禁止使用的农药
4.1.1 高毒、高残留农药:包括六六六、滴滴、毒杀芬、二溴氯丙烷等有害农药。
4.1.2 混合型基质添加剂:包括含有氯化苦、五氯酚钠等的混合型基质添加剂。
4.1.3 植物生长调节剂:不允许使用的植物生长调节剂名单。
4.2 农药使用要求
农药使用应符合GB4285、GB7096、GB/T8321.1-GB/T8321.7和GB18406.1的要求,具体包括剂型、常用药量、最高用药量、防治对象、施药方法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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