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5/T 1108-2017
中文名称:信用信息公开管理规范
所属省份: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DB15)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17-01-05
实施日期:2017-04-05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pdf .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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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03.080.99
中标分类号:A20
相关单位信息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标准简介
本文件是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DB15/T1108—2017《信用信息公开管理规范》,规定了信用信息公开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总则、机构、范围、途径等,适用于信用信息的公开与披露管理活动。
部分标准内容
DB15/T1108—2017 信用信息公开管理规范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disclosed credit information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备案号:52653-2017
2017-01-05发布
2017-04-05实施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管理中心提出。本标准由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管理中心(内蒙古自治区信用征信中心)、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院。本标准的主要起草人:刘默、张嘉暄、乌尼特、何宇星、马慧芳。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信用信息公开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总则、机构、范围、途径等。本标准适用于信用信息的公开、披露等管理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2117 信用基本术语
DB15/T****—****信用信息征集与应用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GB/T22117、DB15/T****—****《信用信息征集与应用术语》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总则
信用信息的公开、披露应遵循合法、规范的原则,符合GB/T27004的规定。
5 公开机构
公共征信机构和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数据库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依法开展公共信用信息的收集、披露、使用及相关工作,具体职责包括:具体承办信用信息公开事宜:
a) 维护和更新信用信息。
6 公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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