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4/T 3280-2025
中文名称:职业健康检查技术规范
所属省份:山西省地方标准(DB14)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25-04-15
实施日期:2025-07-14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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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13.100
中标分类号:C60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王君霞、李风琴、白云峰、徐计宏、张萍、张庆、李旭春、郭文艳、李俊生、邓云珺、阎智伟、赵小燕、王鑫、刘骊、田红霞、李秀萍、王剑茹、王松
起草单位:太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山西省职业病医院
归口单位:山西省卫生健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XS/TC28)
提出单位: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部门: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准简介
本文件适用于职业健康检查本文档为山西省地方标准 DB14/T3280-2025《职业健康检查技术规范》,规定了职业健康检查的总体要求、接触有害化学因素/粉尘/物理因素及特殊作业人员的检查目标疾病、检查内容和周期,以及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管理要求。适用于山西省境内职业健康检查活动。
部分标准内容
ICS 13.100
CCS C60
DB14
山西省地方标准
DB14/T 3280—2025
职业健康检查技术规范
2025-04-15 发布 2025-07-14 实施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组织实施。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本文件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文件由山西省卫生健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XS/TC28)归口。
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太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山西省职业病医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君霞、李风琴、张萍、张庆、李旭春、郭文艳、李俊生、邓云珺、阎智伟、赵小燕、王鑫包、王松。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职业健康检查的总体要求,接触有害化学因素、粉尘、有害物理因素、特殊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目标疾病、检查内容和周期以及职业健康检查档案。
本文件适用于职业健康检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16 职业性急性中毒的诊断
GBZ 18 职业性尘肺病的诊断
GBZ 20 职业性急性有机磷农药中毒诊断标准
GBZ 22 职业性急性农药中毒的诊断
GBZ 51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的诊断
GBZ 54 职业性痤疮诊断标准
GBZ 55 职业性黑变病诊断标准
GBZ 59 职业性急性三硝基甲苯中毒诊断标准
GBZ 62 职业性急性三氯甲烷中毒诊断标准
GBZ 73 职业性急性硫化氢中毒诊断标准
GBZ 76 职业性急性苯中毒诊断标准
GBZ 79 职业性急性氰化物中毒诊断标准
GBZ 82 职业性急性亚硝酸盐中毒诊断标准
GBZ 94 职业性慢性铅中毒诊断标准
GBZ 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 236 职业性急性氯乙酸中毒的诊断
GBZ 239 职业性急性碘甲烷中毒的诊断
GBZ 258 职业性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状体、视网膜)损伤的诊断
GBZ 288 职业性溴丙烷中毒的诊断
GBZ 289 职业性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锡、铁、钡及其化合物等)肺沉着病的诊断
GBZ/T 237 职业性刺激性化学物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的诊断
GBZ/T 247 职业性慢性化学物中毒性周围神经病的诊断
3 术语和定义
GBZ 18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总体要求
4.1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许可和资质,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和资格。
4.2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确保检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3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4.4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建立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保存和移交。
5 接触有害化学因素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
5.1 目标疾病
根据接触的具体化学有害因素,确定相应的目标疾病,如职业性中毒、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等。
5.2 检查内容
包括病史询问、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如血常规、尿常规、肝肾功能、特异性指标等)。
5.3 检查周期
根据有害因素的危害程度和接触情况,确定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及应急时的检查周期。
6 粉尘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
6.1 目标疾病
主要目标疾病为职业性尘肺病,包括矽肺、煤工尘肺、电焊工尘肺等。
6.2 检查内容
包括病史询问、职业史、体格检查、高千伏胸部X射线摄影或数字胸部X射线摄影、肺功能测试等。
6.3 检查周期
根据粉尘种类和浓度,确定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检查周期。
7 接触物理因素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
7.1 目标疾病
包括高温作业引起的中暑、噪声作业引起的听力损伤、振动作业引起的周围神经损伤、辐射作业引起的辐射损伤等。
7.2 检查内容
根据具体物理因素,进行相应的特异性检查,如纯音听阈测试、心电图、尿常规等。
7.3 检查周期
根据物理因素的危害程度,确定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检查周期。
8 特殊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
8.1 目标疾病
针对特殊作业环境(如高压、缺氧、辐射等)可能引起的特定健康损害。
8.2 检查内容
包括一般体格检查及针对特殊作业的专项检查。
8.3 检查周期
根据特殊作业的风险等级,确定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检查周期。
9 职业健康检查档案
9.1 档案内容
包括个人基本信息、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诊断与处理情况等。
9.2 档案保存
档案应当由用人单位或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妥善保存,保存期限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9.3 档案移交
劳动者离职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并按规定移交。
附录A(规范性)纯音听阈测试检查操作要求(以手动听力计操作为例)
A.1 测试环境
应在隔音室或听力检查室中进行,环境噪声符合标准要求。
A.2 测试流程
包括测试前准备、听力计校准、测试过程记录等。
A.3 结果判定
根据纯音听阈曲线,判定听力损失程度。
附录B(规范性)肺功能操作检查要求
B.1 测试设备
应使用校准合格的肺功能仪。
B.2 测试流程
包括测试前准备、测试过程指导、数据记录等。
B.3 结果判定
根据肺功能指标,判定肺功能损害程度。
参考文献
[1] 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2] GBZ 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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