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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图集号: 皖99G304
图集类别:其它
标准状态: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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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筑标准设计
安徽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办公室1999.8合肥
批准部门:安徽省建设厅 批准文号:建设[98]402号
主编单位: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统一编号:DBJ11-104
实行日期:1998年10月1日 图集号:统99G304
主编单位负责人:左玉迎
主编单位技术负责人:陈共松
技 术 审 定 人:徐立安
设 计 负 责 人:李绍朋
一. 设计依据
二. 适用范围
本图集适用于抗震设计烈度为6°,7°,8°的多层普通粘土砖房屋结构和底层为框架一抗震墙的多层普通粘土砖房屋结构以及抗震等级为一、二、三、四级的钢筋混凝土民用建筑结构。
对于结构形式及荷载等同的其它建筑也可参照选用本图集。
三.图中未注明设防烈度的节点适用于6°,7°,8°,未注明抗震等级的节点适用于一、二、三、四级。
四.图中 6°,7°,8°均指抗震设计烈度。
五.图中材料强度等级除注明外,不应小于以下数值:
六.图中钢筋锚固长度 $L_{ac} = L_a$ ,当为一、二、三级抗震等级时$L_{ac}=L_a+5d, L_a$按表采用:
注:1.当月牙肋钢筋直径$d\ge 25mm$时,其锚固长度应比表中数值增加5d采用。
2.纵向受拉钢筋的锚固长度不应小于250mm。
3.当采用其它种类的钢筋时,锚固长度应经相应规定采用。
七.图中钢筋搭接长度 $L_l = 1.2 L_a$ ,当为一、二、三级抗震等级时$L_l=1.2 L_a+5d$。
八.图中标注尺寸均以毫米为单位。
九.图中未注明的尺寸及配筋由单项工程具体设计确定。
十. 选用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