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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图集号: 浙G17-89
图集类别:其它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24-01-29
实施日期:2024-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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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筑标准设计
结构标准图集
图集号:浙 G17-89
浙江省标准设计站
(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和7度的房屋)
一、一般说明
6. 楼梯间不宜设置在房屋的尽端和转角处;不应采用悬挑式楼梯踏步及有竖肋插入墙体的预制楼梯踏步;不应采用无筋砖砌板。
7. 在多层砖房和底层框架的房中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以下简称“构造柱”)是提高房屋整体延性和砌体抗剪强度使之增加抗震能力的一项重要措施。因此,不应利用构造柱作为承重梁或大梁的支承构件。当验算非地震作用下的砌体强度时,也不考虑由于设置构造柱而增加的强度。
8. 本图集采用的构造柱是考虑与墙体共同承担水平地震荷载作用的,所以构造柱应沿整个建筑物高度设置,并对正贯通,不得相互错位。构造柱必须在两个方向与楼盖(屋盖)圈梁有可靠的连接,并与墙体紧密连接,使三者确实起共同作用。
9. 本图集中凡未注明抗震设防烈度的节点详图,均可通用于6度和7度的房屋。
10. 后砌的非承重隔墙应沿墙高每500mm配置2φ6钢筋与承重墙或柱拉结。伸入每边墙内的长度不应小于500mm。
11. 门窗上不宜采用无筋的过梁,但可采用钢筋混凝土过梁。其支承长度应不小于240mm。
12. 本图集的尺寸均以毫米为单位。图中未注明的尺寸由实际工程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