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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 0005-1995

基本信息

标准号: BB 0005-1995

中文名称:气雾剂产品标示

标准类别:包装行业标准(BB)

英文名称: Labelling of aerosol products

标准状态:已作废

发布日期:1995-04-03

实施日期:1995-06-01

作废日期:2011-04-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rar.pdf

下载大小:26707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货物的包装和调运>>55.020货物的包装和调运综合

中标分类号:综合>>标志、包装、运输、贮存>>A88包装印包、铅封、贴标

关联标准

替代情况:被BB/T 0005-2010代替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页数:2页

标准价格:8.0 元

出版日期:1995-06-01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叶国珩、吴志坚、余孟成、彭洪、黄富杰

起草单位:中山凯达精细化工股分有限公司

归口单位:全国包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提出单位:中国包装总公司

发布部门:中国包装总公司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气雾剂产品标示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在气雾剂包装容器上直接印刷或粘贴的气雾剂产品。 BB 0005-1995 气雾剂产品标示 BB0005-1995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本标准规定了气雾剂产品标示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气雾剂包装容器上直接印刷或粘贴的气雾剂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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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包装行业标准
品标示飾
气雾剂产品bzxZ.net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气雾剂产品标示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在气雾剂包装容器上直接印刷或粘贴的气雾剂产品。2标示要求
2.1标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管理行政部门法律法规的要求。BB0005—95
2.2标示由文字、图形和阿拉伯数字构成,标示内容必须有中文表达,且醒目、清晰。3标示的内容
一般标示
产品名称、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商标、净重量或净容量、产品用途及使用说明。属限期使用的产品,需注明保质期、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限制使用日期。需办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产品登记号等的产品应标注相应证号。d。对人畜有毒性的产品应有相应的说明。易燃性产品应有“易燃品”标注。e.
3.2特性标示
产品不得撞击;应远离火源使用。a.
产品存放环境应干燥、通风,温度在50℃以下,应避免阳光直晒,远离火源、热源。产品应放在儿童接触不到处。
产品及用完的空罐勿刺穿及投入火中,一次性装的气雾包装容器不得再次灌装。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包装总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包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由中山凯达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叶国珩、吴志坚、余孟成、彭洪、黄富杰。中国包装总公司1995-04-03批准1995-06-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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