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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4311-2000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T 4311-2000

中文名称:米波调频广播技术规范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英文名称: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Meter Wave FM Broadcasting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00-01-03

实施日期:2000-08-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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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电信、音频和视频技术>>音频、视频和视听工程>>33.160.20无线电接收机

中标分类号:通信、广播>>广播、电视网>>M60广播、电视网综合

关联标准

替代情况:GB 4311.1-1984 GB/T 4311.2-1984 GB 4311.3-1984 GB 4311.4-1987

采标情况:≈ITU-R 450-2-1995 ≈ITU-R 300-7-1990 ≈ITU-R 463-5-1990 ≈ITU-R 412-7-1995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书号:155066.1-16838

页数:7页

标准价格:10.0 元

出版日期:2004-04-02

相关单位信息

首发日期:1984-04-06

复审日期:2004-10-14

起草人:钱岳林、汤雪霞

起草单位: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无线电台管理局

归口单位:全国广播电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提出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广播电影电视部

发布部门:中国技术监督局

主管部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单声、立体声、多路声广播以及数据的调频广播的技术规范。本标准适用于米波调频广播。相关设备的生产、测试、验收、维护等均应符合此标准的技术要求。 GB/T 4311-2000 米波调频广播技术规范 GB/T4311-2000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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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4311—2000
米波调频广播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FM sound broadcasting at VHF2000-01-03发布
2000-08-01实施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GB/T4311—2000
本标准是原有的GB4311.1~4311.4《调频广播》的修订。本标准是根据我国调频广播发展的实际情况,考虑到原有标准已使用了十五年,在此期间,调频厂播发射设备的技术水平已有很大的提高,原有技术标准相对落后,同时,对于调频副信道的技术开发和使用已提到日程上来,必须有相应的标准予以规范,使在开展调频副信道数据传输业务时,对其频谱、频偏、调制度等有标准可依。本标准起草小组在参考国际电信联盟ITU-R建议书450-2:1995《米波调频声音广播播出标准》、建议书300-7:1990《立体声/多声道调频声音广播》、建议书463-5:1990《在调频声音广播中用单部发射机播送若干套声音节目或其他信号》、建议书412-7:1995《米波调频声音广播规划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基础上,对原标准进行修订。在本标准的修订中,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修订:一将调频广播分为:调频单声广播、调频立体声广播、调频多路声广播、调频数据广播四种;一对于在副信道中传输的信号,可分为声音信号和数据信号两种,传输声音信号调频广播称为多路声广播,传输数据信号的广播称为调频数据广播;一对于四种调频广播方式,规定了发射信号的总频偏和相互间干扰的限制;一规定了调频数据业务广播副载波的最高上限频率,数据信号对于副载波的调制方式没有限制。在标准的修订中,去掉了原有标准中的天线辐射功率允许偏差、电波的极化方式、导频相位允许偏差等。
副信道允许采用任何形式的调制方式,但应经上级技术主管部门审批认可。原国标对于天线的极化方式只规定了水平极化,考虑到在TU和国外先进标准中均未对天线的极化方式加以规定,自前大部分发射天线采用圆极化方式,同时还考虑到相互十扰的问题,对于天线的辐射形式不作硬性规定,如采用垂直极化或圆极化方式,须报上级技术主管部门审批认可。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替代下述标准:1.GB4311.1—1984调频广播单声调频广播立体声
2.GB 4311.2—1984
3.GB4311.3一1984调频广播立体声带附加信道4.GB4311.4—1987调频广播双节目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广播电影电视部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广播电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无线电台管理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钱岳林、汤雪霞。I
1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米波调频广播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FM sound broadcasting at VHFGB/T4311—2000
代替GB4311.1~4311.3—1984
GB4311.4—1987
本标准规定了单声、立体声、多路声广播以及数据的调频广播的技术规范。本标准适用于米波调频广播。相关设备的生产、测试、验收、维护等均应符合此标准的技术要求。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T4797.1—1984电工电子产品自然环境条件温度和湿度(neqIEC721-2-1:1982)GB/T4797.2—1986电工电子产品自然环境条件海拔与气压、水深和水压GB/T4942.2—1993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eqvIEC947-1:1988)GB9159—1988无线电发射设备安全要求(eqvIEC215:1978)GB14050—1993系统接地的型式及安全技术要求GB/T15770—1995广播数据系统(RDS)技术规范(eqVEN50067:1992)3通用要求
3.1调频广播的频率范围为(87~108)MHz。从87.0MHz开始至107.9MHz,按0.1MHz的频率间隔设置电台。
3.2射频主载波的调制方式为频率调制,对应于100%调制时的频偏为士75kHz。3.3主节目是指广播电台的声音广播节目,主节目调制信号为音频信号,频率上限不超过15kHz。3.4基带信号的频率范围限制在从直流到99kHz范围内。3.5主节目音频信号的预加重时间常数为50μs。3.6电波极化方式为水平极化、垂直极化或圆极化。3.7载波频率允许偏差
3.7.1发射机功率大于50W时,载波频率允许偏差为士1000Hz。3.7.2发射机功率小于或等于50W时,载波频率允许偏差为土2000Hz。3.7.3对于为下一级差转台提供信号的发射台或差转台,载波允许偏差为士1000Hz。3.8残波辐射
3.8.1发射机功率大于或等于25W时,残波辐射功率应小于1mW并低于载波功率60dB。3.8.2发射功率小于25W时,残波辐射功率应小于25μW或低于载波功率40dB。3.8.3同台或同塔有多套发射机使用共用天线时,其三阶互调产物小于1mW并低于各自射频主载波—60dB。
3.9发射机通用技术要求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01-03批准2000-08-01实施
GB/T4311—2000
3.9.1发射机在定货时,应考虑到不同工作环境(包括温度、湿度和海拔高度)对机器性能指标的影响,具体参看GB/T4797.1和GB/T4797.2。3.9.2发射机在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两个方面都应符合相关国标要求,具体参看GB/T9159、GB/T4942.2和GB/T14050。
3.9.3发射机的机械噪声在发射机四周1m的距离、1m的高度A加权,不大于62dBA。4单声广播
4.1单声广播是指用30Hz~15kHz的音频信号对射频主载波进行调制。预加重时间常数为50μs,100%调制时的频偏为士75kHz。
4.2总失真在100%调制度下小于0.5%。4.3在不加重不去重情况下,音频通道的频率响应(以400Hz音频信号调制时为参考)应在士0.5dB内。在加重和不去重情况下,对应于标准预加重曲线音频通道的频率响应应在士0.5dB内。在预加重和去重情况下,总频率特性不超过士1dB。4.4音频信号频率为1kHz最大调制度时,信噪比(以1kHz为基准,预加重)大于60dB。5立体声广播
5.1立体声广播采用导频制。射频主载波的调制信号是立体声复合信号。5.1.1立体声复合信号由下述信号构成信号M:由对应于立体声左路信号L和右路信号R之和的一半构成,信号M以与单声道信号相同的方式进行预加重,为基带信号中30Hz至15kHz部分;信号S:由对应于立体声左路信号L和右路信号R之差的一半构成,信号S以与信号M相同的方式进行预加重。经预加重的S信号对导频信号的二倍频进行抑制载波的双边带调幅,为基带信号中23kHz至53kHz部分;
导频信号:导频信号频率为19kHz。导频信号与时间轴相交时,38kHz信号同时以正斜率与时间轴相交。立体声复合信号的基带如图1所示。100%
信号M
15k t9k 23k
信号s
图1立体声复合信号基带图
5.1.2立体声复合信号的调制度
信号M:最大为士75kHz调制度的90%(左路信号L和右路信号R幅度相等且同相);信号S:最大为士75kHz调制度的90%(左路信号L和右路信号R幅度相等但反相);19kHz导频:为士75kHz的8%~10%。5.2立体声广播技术指标
5.2.1立体声广播的左右声道技术指标要求同单声道。5.2.2导频信号允许的频率偏差小于士1Hz。5.2.3调制S信号的38kHz残余分量对射频主载波的调制度小于1%。5.2.4左路信号与右路信号间的分离度在100%调制时,大于40dB。2www.bzxz.net
GB/T4311—2000
5.2.5左路信号与右路信号间的电平差,在55%调制(其中导频为10%)时,不论加重与否,小于1dB。5.3为提高立体声广播的覆盖效果,允许采用FMX系统,即可增加一个采用压扩技术的抑制副载波的正交副载波调幅信道,副载波频率为原用的38kHz,但与原来的副载波的相位差为90°。6多路声广播
多路声广播指在单声或立体声广播(主节目)之外,再增加一路在67kHz副载波上进行频率调制的广播节目(附加节目)。
6.1调频双节目
调频双节目指在进行单声(主节目)广播时,在67kHz副载波上调制附加节目信号。6.1.1射频主载波最大调制频偏为士75kHz。其中,主节目调制射频主载波的最大频偏占70%,副载波调制射频主载波的频偏占30%。6.1.2附加节目音频信号的最高频率为10kHz,预加重时间常数为75μs,压缩比为2:1。6.1.3附加节目音频信号对调制副载波采用频率调制,其最大频偏为士8kHz,附加节目对副载波调制后占据基带的49kHz至85kHz段。如图2所示。100%~
6.1.4技术要求
主信道信号
调别或改信号
图2调频双节目基带图
85k (Hz)
除信噪比定为大于等于52dB以外,主信道的技术指标与单声道技术指标要求相同。附加节目信道的技术要求:
副载波频率总偏差小于100Hz;
一音频从50Hz到10kHz,对于副载波士8kHz频偏调制、对于主载波30%调制时总失真度小于等于2%
一一总频率响应(有压扩和加去重)在士2dB以内;一对应副载波8kHz频偏在有压扩的情况下信噪比大于等于60dB;一主信道与附加节目信道间的串音(有去加重,用选频表测基波)优于一60dB。6.2立体声带附加节目
立体声带附加节目是指在进行立体声广播时,增加一路调制在67kHz或76kHz副载波上的附加节目。
6.2.1立体声复合信号对射频主载波的调制频偏为最大频偏的90%,附加节目副载波对射频主载波的调制频偏为最大频偏的10%。
6.2.2附加节目音频信号的频率上限为6kHz,预加重时间常数为50μs。可采用压扩技术,压缩比为2:1。
6.2.3附加节目信号对调制副载波采用频率调制,其最大调制频偏为士4kHz。附加节自载波对射频主载波的频偏为最大频偏的10%(土7.5kHz)。对于67kHz副载波,附加节目信号对其调制后占据基带信号的61kHz至73kHz段,如图3所示。对于76kHz副载波,附加节目信号对其调制后占据基带信号的70kHz至82kHz段,如图4所示。3
6.2.4技术要求
倍号M
GB/T4311—2000
15k19k23k
山该附月或被信号
立体声附加节目基带图
降加节Ⅱ载波信号
15k19k23k
图4立体声附加节目基带图
82k (Hz)
立体声广播带附加节目广播时,其主信道的技术指标要求同5.2节“立体声广播技术要求”。附加节目信道技术要求:
-副载波频率总偏差小于100Hz;-附加节目在80Hz到6kHz频率范围内,对于副载波士4kHz频偏调制、对于主载波10%调制时总失真度小于等于3%
总频率响应(在包括压扩和加去重情况下)在士2dB内;一信噪比(预加重、包含压扩在内)大于60dB。一立体声左右声道对附加节目信道的串音,附加节目信道对立体声左右声道的串音,不论附加节目信道是否有压扩,均应优于一65dB。7调频数据广播
调频数据广播是指在进行调频单声广播、调频立体声广播的同时,利用调频基带的空余频谱,广播特定的数据。
这些数据可以是某种标识信息、数据或图像信息等,统称为副信道信息。用于传送这些信息的信道称为副信道。
为提高副信道的利用率,充许对数据进行压缩、打包,充许自成体系的收发协议。副信道信息通常应在副载波上进行二次调制。副载波的个数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根据情况采用多个副载裁波广播对于用副信道传送信息的码率、误码率、误码保护方式等不作要求,根据情况和使用的场合、服务对象自行确定。符合GB/T15770的设备可以被直接使用。7.1调制方式
对于传送副信道信息,可以采用任何形式的调制方式。7.2副载波基带
7.2.1对于单声节目广播,数据广播副载波的有效边带必须限制在20kHz到99kHz范围内。7.2.2对于立体声节目广播,数据广播副载波的有效边带必须限制在53kHz到99kHz范围内。7.2.3在未传送广播节目期间,数据广播副载波的有效边带必须限制在20kHz到99kHz范围内。4
7.3调制度的分配
GB/T4311—2000
7.3.1在进行数据广播时,射频主载波允许总调制度为士75kHz的110%,即频偏为82.5kHz。7.3.2对于单声节目,相对于士75kHz频偏,所有副载波的载波调制度总和不得超过30%,对于士75kHz以上的频偏,不得超过20%。7.3.3对于立体声节目,相对于士75kHz频偏,所有副载波的载波调制度总和不得超过10%,对于土75kHz以上的频偏,不得超过20%。7.3.4在未传送广播节目期间,所有副载波的载波调制度总和不得超过30%。7.4副载波频率
根据主节目广播的使用情况,副载波的频率可以相应设置选取,但其最高频率不得超过76kHz,副载波频率的允许偏差不得超过100Hz。7.5副信道对主信道的干扰
为保证主信道节目的正常播出,对副信道的频谱有如下要求:7.5.1副信道频谱落在主信道内的频谱分量,相对于100%调制时的副信道频谱分量功率和,必须小于60dB。
7.5.2副信道频谱在基带100kHz处,必须小于载波100%调制时基带信号总功率的60dB。7.5.3加副信道后的技术指标与未加副信道的比较,分离度下降小于0.5dB,失真恶化小于0.1%,信噪比下降不超过0.5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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