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203-2002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书号:15112.10651
页数:63页
标准价格:12.0 元
出版日期:2004-03-27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单位: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
归口单位:陕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提出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标准简介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的砖、石、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砌体的施工质量控制和验收。 GB 50203-2002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3-2002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50203—2002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Code for acceptance of construction qualityofmasonryengineering
2002—03—15发布
2002—04—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联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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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Code for acceptance of construction qualitof masonry engineering
GB50203-2002
主编部门:陕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2年4月1日
第2页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通知建标「2002159号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OOO至二OO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1]87号)的要求,陕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了《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我部组织有关部门对该规范进行了审查,现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03-2002,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4.0.1、4.0.8、5.2.1、5.2.3、6.1.2、6.1.7、6.1.9、6.2.1、6.2.3、7.1.9、7.2.1、8.2.1、8.2.2、10.0.4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3-98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2年3月15日
第3页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是根据国家建设部建标标[2001187号文“关于印发“二OOO年至二OO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陕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的。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实践经验,坚持了“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思想,以《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为准则,并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由我部于2001年9月进行审查定稿。本规范的编制是将有关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合并,吸收和补充相关内容,删除有关施工工艺、评优内容,构成新的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以统一砌体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方法、质量标准和程序。本规范共分11章。砖砌体工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工程、石砌体工程、配筋砌体工程、填充墙砌体工程等分项工程单独成章。在该5章第1节“一般规定”中,主要是对原材料及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的要求,在第2节“主控项目”及第3节“一般项目”中,规定了验收项目的质量要求、抽检数量、检验方法。本规范黑体字标明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西安市环城西路北段272号,邮政编码710082),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主编单位: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参加单位:陕西省建筑工程总公司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天津建工集团总公司
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
山东省潍坊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主要起草人:张昌叙张鸿勋侯汝欣佟贵森张书禹赵瑞
第4页
3基本规定
砌筑砂浆.
砖砌体工程
一般规定.
5.2主控项目.
5.3一般项目
6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工程
6.1一般规定
6.2主控项目
6.3一般项目
7石砌体工程
般规定.
主控项目
般项目
配筋砌体工程
般规定
主控项目:
般项目
9填充墙砌体工程.
般规定
主控项目
般项目
冬期施
11子分部工程验收
附录A
附录B
砌体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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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0.1为加强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统一砌体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的砖、石、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砌体的施工质量控制和验收。1.0.3本规范与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配套使用。
1.0.4砌体工程施工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5砌体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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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术语
2.o.1施工质量控制等级controlgradeofconstructionquality按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若干要素对施工技术水平所作的分级。2.0.2型式检验typeinspection
确认产品或过程应用结果适用性所进行的检验。2.0.3通缝continuousseam
砌体中,上下皮块材搭接长度小于规定数值的竖向灰缝。2.0.4假缝supposititiousseam
为掩盖砌体竖向灰缝内在质量缺陷,砌筑砌体时仅在表面作灰缝处理的灰缝。2.0.5配筋砌体reinforcedmasonry网状配筋砌体柱、水平配筋砌体墙、砖砌体和钢筋混凝土面层或钢筋砂浆面层组合砌体柱(墙)、砖砌体和钢筋混凝土构造柱组合墙以及配筋砌块砌体剪力墙的统称。
2.0.6芯柱corecolumn
在砌块内部空腔中插入竖向钢筋并浇灌混凝土后形成的砌体内部的钢筋混凝士小、柱。
2.0.7原位检测inspectionatoriginalspace采用标准的检验方法,在现场砌体中选样进行非破损或微破损检测,以判定砌筑砂浆和砌体实体强度的检测。第7页
3基本规定
砌体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有产品的合格证书、产品性能检测报告。块材、水泥、钢筋、外加剂等尚应有材料主要性能的进场复验报告。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3.0.2砌筑基础前,应校核放线尺寸,充许偏差应符合表3.0.2的规定。表3.0.2
长度L、宽度B(m)
L(或B)≤30
30放线尺寸的允许偏差
允许偏差(mm)
3.0.3砌筑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长度L、宽度B(m)
60L(或 B)>90
允许偏差(mm)
1基底标高不同时,应从低处砌起,并应由高处向低处搭砌。当设计无要求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基础扩大部分的高度。2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当不能同时砌筑时,应按规定留槎、接槎。
3.0.4在墙上留置临时施工洞口,其侧边离交接处墙面不应小于500mm,洞口净宽度不应超过1m。
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的地区建筑物的临时施工洞口位置,应会同设计单位确定。临时施工洞口应做好补砌。
3.0.5不得在下列墙体或部位设置脚手眼:1120mm厚墙、料石清水墙和独立柱;2过梁上与过梁成60°角的三角形范围及过梁净跨度1/2的高度范围内;3宽度小于1m的窗间墙:
4砌体门窗洞口两侧200mm(石砌体为300mm)和转角处450mm(石砌体为600mm)范围内;
5梁或梁垫下及其左右500mm范围内:6设计不允许设置脚手眼的部位。3.0.6施工脚手眼补砌时,灰缝应填满砂浆,不得用干砖填塞。3.0.7设计要求的洞口、管道、沟槽应于砌筑时正确留出或预埋,未经设计同意,不得打凿墙体和在墙体上开凿水平沟槽。宽度超过300mm的洞口上部,应设置过梁。第8页
尚未施工楼板或屋面的墙或柱,当可能遇到大风时,其允许自由高度不得超3.0.8
过表3.0.8的规定。如超过表中限值时,必须采用临时支撑等有效措施。表3.0.8
墙(柱)
墙和柱的允许自由高度(m)
砌体密度>1600kg/m)
风载(kN/m2)
7级风)
8级风)
9级风)
砌体密度1300~1600(kg/m)
风载(kN/m2)
7级风)
8级风)
0.5(约
9级风)
注:1.本表适用于施工处相对标高(H)在10m范围内的情况。如10m20m时,应通过抗倾覆验算确定其允许自由高度。
2.当所砌筑的墙有横墙或其他结构与其连接,而且间距小于表列限值的2倍时,砌筑高度可不受本表的限制。3.0.9
搁置预制梁、板的砌体顶面应找平,安装时应座浆。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采用1:2.5的水泥砂浆。
砌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应分为三级,并应符合表3.0.10的规定。表3.0.10
现场质
量管理
砂浆、混
凝土强度
砂浆拌
合方式
砌筑工人
砌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
施工质量控制等级
制度健全,并严格执
行;非施工方质量监督人员
经常到现场,或现场设有常
驻代表:施工方有在岗专业
技术管理人员,人员齐全
并持证上岗
试块按规定制作,强度
满足验收规定,离散性小
机械拌合;配合比计量
控制严格
中级工以上,其中高级
工不少于20%
制度基本健全,并能执
行;非施工方质量监督人员
间断地到现场进行质量控
制:施工方有在岗专业技术
管理人员,并持证上岗
试块按规定制作,强度
有制度:非施工方质量监
督人员很少作现场质量控制;
施工方有在岗专业技术管理
试块强度满足验收规定,
满足验收规定,离散性较小离散性大机械拌合:配合比计量
控制一般
高、中级工不少于70%bzxz.net
机械或人工拌合:配合比
计量控制较差
初级工以上
设置在潮湿环境或有化学侵蚀性介质的环境中的砌体灰缝内的钢筋应采取防腐措施。
第9页
3.0.12砌体施工时,楼面和屋面堆载不得超过楼板的充许荷载值。施工层进料口楼板下,宜采取临时加撑措施
3.0.13分项工程的验收应在检验批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检验批的确定可根据施工段划分。
3.0.14砌体工程检验批验收时,其主控项目应全部符合本规范的规定:一般项目应有80%及以上的抽检处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或偏差值在允许偏差范围以内第10页
4砌筑砂浆
4.0.1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检验批应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编号为一批。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其结果使用。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砂浆用砂不得含有有害杂物。砂浆用砂的含泥量应满足下列要求:4.0.2
1对水泥砂浆和强度等级不小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不应超过5%;2对强度等级小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不应超过10%3人工砂、山砂及特细砂,应经试配能满足砌筑砂浆技术条件要求。4.0.3
配制水泥石灰砂浆时,不得采用脱水硬化的石灰膏消石灰粉不得直接使用于砌筑砂浆中。4.0.4
4.0.5拌制砂浆用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JGJ63的规定。
4.0.6砌筑砂浆应通过试配确定配合比。当砌筑砂浆的组成材料有变更时,其配合比应重新确定。
4.0.7施工中当采用水泥砂浆代替水泥混合砂浆时,应重新确定砂浆强度等级4.0.8凡在砂浆中掺入有机塑化剂、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等,应经检验和试配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有机塑化剂应有砌体强度的型式检验报告。4.0.9砂浆现场拌制时,各组分材料应采用重量计量。4.0.10砌筑砂浆应采用机械搅拌,自投料完算起,搅拌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不得少于2min;2水泥粉煤灰砂浆和掺用外加剂的砂浆不得少于3min3掺用有机塑化剂的砂浆,应为3~5min。4.0.11砂浆应随拌随用,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应分别在3h和4h内使用完毕;当施工期间最高气温超过30℃时,应分别在拌成后2h和3h内使用完毕。注:对掺用缓凝剂的砂浆,其使用时间可根据具体情况延长。4.0.12砌筑砂浆试块强度验收时其强度合格标准必须符合以下规定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抗压强度平均值必须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第11页
方体抗压强度;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抗压强度的最小一组平均值必须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的0.75倍。注:①砌筑砂浆的验收批,同一类型、强度等级的砂浆试块应不少于3组。当同一验收批只有一组试块时,该组试块抗压强度的平均值必须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
②砂浆强度应以标准养护,龄期为28d的试块抗压试验结果为准。抽检数量:每一检验批且不超过250m砌体的各种类型及强度等级的砌筑砂浆,每台搅拌机应至少抽检一次。
检验方法:在砂浆搅拌机出料口随机取样制作砂浆试块(同盘砂浆只应制作一组试块),最后检查试块强度试验报告单。4.0.13当施工中或验收时出现下列情况,可采用现场检验方法对砂浆和砌体强度进行原位检测或取样检测,并判定其强度:1砂浆试块缺之代表性或试块数量不足2对砂浆试块的试验结果有怀疑或有争议;3砂浆试块的试验结果,不能满足设计要求。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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