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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 20650-2006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Z 20650-2006

中文名称:缩微摄影技术缩微品的法律认可性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英文名称:Micrographics - Legal admissibility of microforms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06-12-05

实施日期:2007-05-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rar.pdf

下载大小:KB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成像技术>>37.080文献成象技术

中标分类号:综合>>经济、文化>>A14图书馆、档案、文献与情报工作

关联标准

采标情况:ISO/TR 10200:1990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页数:平装16开 页数:14, 字数:23千字

标准价格:16.0 元

计划单号:20020636-Z-469

出版日期:2007-05-01

相关单位信息

首发日期:2006-12-05

复审日期:2023-12-28

起草人:耿志东、邓昌军、张美芳、李伯富

起草单位:全国文献影像标委会七分会

归口单位:全国文献影像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提出单位:全国文献影像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主管部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标准简介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规定了缩微摄影所应遵循的程序和建议,以保证缩微品信息具有完整性、长期保存性和法律认可性。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还阐述了制作缩微品副本所例行的证明手续,并提出了确保缩微影像质量合格的要求。 GB/Z 20650-2006 缩微摄影技术缩微品的法律认可性 GB/Z20650-2006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规定了缩微摄影所应遵循的程序和建议,以保证缩微品信息具有完整性、长期保存性和法律认可性。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还阐述了制作缩微品副本所例行的证明手续,并提出了确保缩微影像质量合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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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ICS37.0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GB/Z20650—2006
缩微摄影技术
缩微品的法律认可性
Micrographics--Legal admissibility of microforms(ISO/TR10200.1990,MOD)
2006-12-05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品防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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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20650—2006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修改采用ISO/TR10200:1990技术报告《缩微品的法律认可性》(英文版),包括其修订件1。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仅供参考。有关对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建议和意见,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考虑到我国国情和民事证据法规,本指导性技术文件在采用1SO/TR10200:1990技术报告时,对部分内容做了修改。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对ISO/TR10200:1990做了下列缩辑性修改:以“本指导性技术文件”替代ISO/TR10200:1990中的“本技术报告”;一删除ISO/TR10200:1990中“关于历史情况的绪言”,编写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前言;-根据1994年6月7日修订后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中我国缩微品法律认可性具体情况,对ISO/TR10200:1990中“引言”进行了补充修订;将ISO/TR10200:1990中5.4胶片”中的“可更新胶片”删除;-将ISO/TR10200:1990中“5.9更新和存取”删除,并将“5.10管理”改为“5.9管理”;一针对我国具体情况,本指导性技术文件增加了部分操作性较强的技术环节:a)4.2b)根据原件情况确定缩微拍摄方式、缩微品的类型及检索方式;b)4.3e)缩微品制作过程中原件的交接手续及经办人的签字;e)5.7缩微品要按照ISO18911:2000的建议存储。应定期检查缩微品,以确定在存储过程中是否产生质量退化。缩微品检查人员必须经过授权,缩微品的检查情况应记录存档。将ISO/TR10200:1990《缩微品的法律认可性》技术报告的附录A和修订件1(1997)中同-国家缩微品的法律地位情况条款进行了合并。同-国家条款有变化的,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以修订件1为准;
—增加了附录B。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附录A、附录B均为资料性附录。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由全国文献影像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86)提出并归口。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由全国文献影像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七分会负责起草。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主要起草人:耿志东、邓昌军、张美芳、李伯富。本指导性技术文件首次发布。
GB/Z20650-—2006
缩微品的法律认可性关系到缩微摄影技术的发展与应用。在具有凭证作用的原件缩微品制作中,建立严谨的缩微品制作程序,规范缩微技术要求十分重要。它对促进缩微品的证明力,提高法律认可性有着重要作用。
我国1990年11月1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4年6月7日修订后重新发布)第二十一条中规定:“各级各类档案馆提供利用的档案应当逐步实现以缩微品代替原件。档案缩微品和其他复制形式的档案、载有档案收藏单位法人代装签名或印章标记的,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档案缩微品的法律效力尽管已有该法律条文规定,但在实施和应用过程中许多问题仍然缺乏具体的规范。本指导性技术文件明确了作为具有法律认可性的缩微品应具备的条件,提出了作为法律认可性的缩微品制作过程和质量要求,在资料性附录A中介绍了其他国家有关缩微品法律效力的条文或规定,有助于参考吸取国外经验,提高缩微品在我国的凭据力。政府机关或各人公司使用缩微品作为信息记录和存诺介质,是因为它的存储性能相对稳定,制作成本比纸质文件低,能通过各种信息检索系统更有效地利用,可提供准确的原件副本,并且是制作数字化信息的一种经济可靠的手段。尽管如此,许多地方并未充分地利用缩微品,因为工作人员不能肯定缩微品是否可在法律事务中作为证据。在考虑缩微品和法律效力时,问题不在于对文件进行缩微复制是否合法,因为法律并不禁止任何人缩微拍摄自己的文件:而是在法律程序中,是否允许使用缩微副本代替可能已销毁、丢失或出让的纸质原件。从法律的观点来看,对一个机构来说,更重要的是正式认可以缩微品形式存储,将其作为永久档案,并耳一一经缩微拍摄后,即可销毁原件,而不是仅仅认可缩微拍摄纸质档案。如果没有这种认可,法庭可能会认为,尽管文件的缩微品是认可的,但并未认可销毁原件,从而降低了用缩微品作为证据的可靠性。还可能会得出由于缩微品不真实的原因,所以将原件销毁的推断,不仅是法律专家,而且信息处理专家和具他与建立办公程序有关的人员,都必须解司法领域对证据的要求,从而在建立档案管理系统时,才会保证文件的安全可靠。该系统的负资人也应确保缩微副本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本指导性技术文件是为了帮助各机构确保采用计划周密、经过认可的程序缩微拍摄文件和销毁原件,从而表明缩微品的制作是正常业务活动的一部分。尽管如此,读者应注意,关于缩微品的法律认可性问题,以前几乎没有法律判例,而且不能保证按本指导性技术文件制作的缩微品会自然而然地被法律认可。
1范围
缩微摄影技术
缩微品的法律认可性
KAONIKAca-
GB/720650—2006
为了保证缩微品信息具有完整性,长期保存性和法律认可性,本指导性技术文件提出了缩微摄影所应遵循的程序和建议。如果遵循了本程序和建议,缩微品副本可以代替原件,并起到与原件相同的作用。本指导性技术文件阐述了制作缩微品副本所例行的证明手续,并提出了确保缩微影像质量合格的要求。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适用于各种缩微品,包括卷式缩微品、缩微平片、封套片、开窗卡和计算机输出的缩微品。计算机输出的缩微品,只要缩微影像质量符合要求,便与计算机生成的其他信息具有同样的作用。
如果某机构使用的缩微系统允许对影像进行史新、删除或取代,则需要有特殊的保护措施,以使法庭承认上述处理属日常办公程序的范畴。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然而,鼓励根据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指导性技术文件。GB/T6159.1--2003缩微摄影技术词汇第1部分:一般术语(ISO6196-1:1993MOD)GB/T6159.3--2003缩微摄影技术词汇第3部分:胶片处理(1SO6196-3:1997MOD)GB/T6159.4--2003缩微摄影技术词汇第4部分:材料和包装物(ISO6196-4:1998,MOD)GB/T6159.5—2000
5:1987)
GB/T6159.6--2003
GB/T6159.7--2000
GB/T6159.82003
第五部分:影像的质量、可读性、检查(cqvISO6196缩微摄影技术词汇
缩微摄影技术
第6部分:设备(ISO6196-6:1992,MOD)词汇
缩微摄影技术
词汇第七部分:计算机缩微摄影技术(eqvISO6196-7:缩微摄影技术
第8部分:应用(ISO6196-8:1998,MOD)词汇
缩微摄影技术:词汇第二部分:影像布局和记录方法(eqvISO6196-2GB/T6159.22—1993bZxz.net
GB/T15737—2005
(1SO8126:2000,MOD)
银盐、重和微泡复制片视觉密度技术规范和测量缩微摄影技术
ISO18901:2002摄影术冲洗后的银胶型黑白胶片稳定性规范ISO18911:2000摄影术冲洗后的安全摄影胶片的存策略3术语和定义
GB/T6159.1—2003、GB/T6159.22—1993、GB/T6159.3—2003、GB/T6159.4—2003、GB/T6159.5-2000、GB/T6159.6—2003,GB/T6159.7—2000、GB/T6159.8—2003中确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导性技术文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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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确立程序
4、1原则
如果以缩微品作为证据代替纸质原件,该缩微品制作机构应能表明缩微品是原件可信赖的副本。为此,缩微品制作过程要具有防止伪造和出错的安全措施和程序,符合我国标准或国际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具有原件法定持有保管机构的法人代表在《缩微制作批准书》上签字盖章;闻明制作缩微品的目的及缩微制作是既定工作程序的一部分;缩微品制作各环节均要有当事人负责签字;缩微品制作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作用的有关文字材料应保存齐全,并作为制作缩微品档案留存以备日后查考。那么缩微品副本就应被作为证据接受。对具有历史或文物价值的原件不应在缩微复制后销毁。4.2工作规划
缩微品制作机构应制定发布缩微品制作的书面工作规划。规划、证明文件和有关文件应归入缩微品制作档案,存放在安全地点。规划应包括以下内容:a)待缩微原件的类型、名称、数量、质量状况和保管单位(地点);b)
根据原件情况确定缩微拍摄方式、缩微品的类型及检索方式:e)
缩微品制作程序及要求;
缩微品的质量检查;
缩微品和原件信息一致性的确认和登记程序,并有负责人签字;e
f)关于缩微品存储和检索的信息;g)原件销毁的依据、审批手续和记录其销毁的背景信息。4.3证明文件
在适当阶段具有下列证明文件:每批文件被批准缩微拍摄的《缩微品制作批准书》(见附录B);a)
缩微品制作人员关于缩微拍摄相关情况的说明,包括卷片接片或接续拍摄等;b)
缩微品经过检验后填写的合格证明:d)
缩微副本检验合格后,具有审批权限机构签发的允许销毁原件的证明:e)缩微品制作过程中原件的交接手续及经办人的签字。4.4缩微品制作机构
缩微品制作包括由原件持有单位内部制作或委托外部单位制作两种形式。缩微品制作机构应具有制作合格缩微品的资质和能力,能保障原件及信息的安全,缩微制作程序符合相关要求。原件持有单位和缩微品制作机构之间应签订批准或授权合同。缩微品制作机构的负责人应书面说明该机构的工作规划,并确认该规划是符合相关要求的。在制作过程中,宜时常检查缩微品制作机构的工作和定期检查缩微品的登记。符合以上情况,可认为委托外部单位制作的缩微品等同于原件持有单位内部制作的缩微品。5一般性建议
5.1原件的准备
原件管理机构需保证原件质量符合缩微拍摄的要求。撕破或起皱的原件可在拍摄前进行无损信息的整理、修复。不可为了美观,提高影像清晰度而对原件信息进行修饰。拍摄前应授权具备资质的人员对原件分类归属及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检查核准。5.2编制素引
缩微品的拍摄应遵循原件特定的排列顺序、编排标识和索引,检索方式可以是手工,半自动或计算机操作。
5.3拍摄
缩微拍摄应根据我国或国际有关标准进行。缩率应使画幅影像完整地反映原件的全部幅面,不得2
添加无关内容或减少原件内容。KAONIKAca-
GB/Z20650—2006
每盘卷片的开头和结尾都应拍摄标识符号、技术标板和凭证标板(原件真实性证明、法人签字或盖章的《缩微品制作批准书》等)。如果需要补拍,应记录补拍的详细情况,并将补拍说明拍入卷片的开头画蝠中(见附录B)。
作为法律凭证用的片式缩微品,每个独立的片式缩微品中都要拍入一份证明。除非它是由卷式缩微品拷贝制作而成的,并且该卷式缩微品仍完好保存。计算机生成的缩微品宜附带制作日期、相关软件、操作系统等数据信息。5.4胶片
如果干银、重氮、微泡、银-明胶型胶片制作的缩微品能满足法律和其他要求(见GB/T15737-2005),则可使用这些胶片。如果需要长期保存,宜使用符合ISO189012002的银-明胶型缩微胶片。5.5质量检测和控制
规范和实施缩微品的质量检测和质量控制非常重要。只有当缩微品的质量符合要求时,原件才可销毁(但应符合5.8的要求)。应定期检查、校验质量检测和质量控制设备系统。5.6复制片和发行拷贝
需要经常查阅或复制的缩微品,应将其原底片存储起来用于提供证据,其复制片用于查阅和复制。通常,复制片和发行拷贝不用作证据。如果将它们用作证据,工作规划中应包括相应的程序,该程序应保证其为原件的真实拷员和质量合格。5.7存储
缩微品要按照ISO18911:2000的建议存储。应定期检查缩微品,以确定在存储过程中是否产生质量退化。缩微品检查人员必须经过授权,缩微品的检查情况应记录存档。5.8原件处理
原件销毁应慎重,即使从管理和法律的角度看用于代替原件的缩微品是合格的,但具有永久历史价值的原件也不应销毁。完成缩微拍摄后,只有得到相关部门鉴定、并授权的情况下,才能按照相关规定销毁原件。
5.9管理
应定期检查所有的工作程序,以保证它们按规划执行。如果对程序进行了修改,应书面通知有关人员。考虑到法律、技术或其他有关事物的变更,应定期评价该规划,并对所作的任何修改记录在案。缩微品制作全过程形成的各种文件、记录应整理存档。6法律地位
遵循上述各项建议制作的缩微品副本与纸质原件理应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果原件的真实性受到怀疑,那么缩微品副本的真实性也同样会受到怀疑。此外,按此建议制作的缩微品副本并不能确保会自然地得到认可,任何决定建立缩微程序的机构,都应征求相关法律部门的意见。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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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资料性附泉)
缩微品在各国的法律地位
以下关于缩微品在各国的法律地位的情况,这些信息并不周密完整,法庭针对特定案例在确定是否认可缩微品时,不一定遵循此文对国家立法的解释。巴西
a)充许使用缩微品作证。
b)对使用缩微品作证的要求,民法和刑法程序是相同的。c)原始文件与它的缩微版本相同。d)该立法应用于政府和私人作证的情况。e)司
司法部负责检查作证用的缩微品。加拿大
符合下述条件时,在加拿大的法律程序中允许使用缩微品作证:a)加拿大证据法和各省证据法对银行文件的规定在法律上承认,如果原始文件已被销毁,就允许使用缩微副本作证。
各省法令中对业务文件的规定要严格得多。其中一条规定是,原始档案必须保存6年后,才允b)
许在法律程序中使用缩微品副本作证。在6年的期限之前,是否接受提交的缩微品副本可随意决定。
c)对使用缩微品作证的要求,民法和刑法程序是相同的。假如符合a)中的条件,就认为缩微副本同样享有正常情况下原始档案的地位。d)
以下法律涉及了这一问题:
1)加拿大证据法;
2)各省证据法;
3)加拿大财政部的征税公报78-10R。f)在加拿大没有任何组织机构被授权负责检查可用作证据的缩微品。g)加拿大国家标准CAN/CGSB-72.11-M88《文献证据用的缩微品》,阐述了制定可靠缩微规划所需的重要因素。
哥伦比亚
在某些情况下,允许用缩微品作证。前捷克斯洛伐克
a)原则上允许使用缩微品,可是法律在认可程度上不尽相同。计算机输出缩微品:全部缩微品都具有原件的法律效力。常规缩微品:在某些正式条件下,承认卷式缩微品;当局可能允许使用缩微品代替各种业务文件。
b)在民法和刑法中,对使用常规缩微品的要求不同:1)通常,国家(或团体)机构在民事法律诉讼中,商业事务是通过谈判解决的。因此,考愿的是文件的内容而不是它的形式。在法人和自然人之间的诉讼,按常规必须调查文件的真实性。
2)在刑法程序中,根据自由评价证据的原则对待提交的证据,即由法官本人来决定是否承认缩微品。
c)副本具有原件的地位。凡当局承认原件的替代品的地方,所有者可用涉及的缩微品作为原件。具有历史价值的档案文件,只是为研究目的才可以缩微。4
d参阅对档案、文件登记及程序的补充》-1977年10月。e)国家档案局负责检验作证用的缩微品。f)卷式缩微品应符合国家标准CSVO13818。丹麦
没有特定的证明规则涉及缩微品与原件相比的证据地位。法国
TIKAOIKAca
GB/Z20650--2006
在法国,民事法典第1316至1360款规定了证据法律。法律仍以原始纸质文件和手稿签名为依据。1316款例举了5种证据,其中原始文件是充分完整的证据。1341款规定,必须保存法定金额(现为5000法郎)以上的原始文件,但财务程序手册L82条指示规定,所有付税人都必须将原始文件性证明至少保存六年。经1980年7月12日法律修改后,1326条款规定,原始文件应载有编制人的签名及他亲笔书写的用字母数字组成的关于金额或数量的说明1348款为1980年法律修改的基础。它对原始文件的规则作了例外的规定:“当由于物质或道德的原因,或由于其中一方无能为力的某些情况,无法获得文件性证明时,那么该文件就失去了作证的权力。另一个例外是,一方或保管人没有保存原始文件,提交的是一份真实耐久的副本。原件的复制品凡不可涂改且载体的改变不可逆转者,即认为是耐久的。班1997年相关修订条目:
有关详细信息参见NormalisationFrancaise(AFNOR)出版物Z43_122:1994,缩微图形学缩微品(包括COM)法律认可性。
德国法律中的缩微品法律认可性。a)民事程序证据
1)文献证据
在民事程序中,文件即最可靠的证据是书面形式思想表达,并由其作者签名(ZPO第416条,操作规范)。
该文件是原始件,且不是影印、照片和缩微品形式的复制件。德国任何法规中都没有将缩微复制品与原件同等看待,英格兰和威尔士1968年民事证据法和美国企业和公共文件统一照片复制品作为证据的法令也是这样规定的。2)司法审查对象
在德国法律中,原件的复制品通常是缩微复制品,是由法庭依据自由裁量后进行司法审查的对象(286ZPO第317条)。法律充许法官对缩微复制品与原件的同一性持怀疑态度。为了减少对案件结果产生的影响,用户应当委托一个组织排除作假的可能。这个组织应当由法庭根据组织指南进行查明。b)财务记录和商业文件保存指南1)德国财政法典和商业法典修订案明确承认为税收和商业目的而保存的缩微复制品的效力。法律条款同样承认经由影像记录媒介或任何其他数据媒介重新制作而保存下来的缩微品的效力。德国商业法典第257条第3款和财政法典第147条第2款规定,缩微品在保存期间必须能被利用并且在一个合理的期限内能够以可识读方式被再制作。因此,为民事行为提起诉讼的各种组织也要被要求为了税务和商业目的而制作缩微复2
制品。
下列文件涉及了承认缩微品作证的信息。德国经济管理委员会(AWV)制定的缩微品法:有关缩微摄影的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汇编。AWV第374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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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
a)在某些情况下,允许使用缩微品作证。在刑法程序中,只在有证明了缩微胶片是原片且拍摄时未作改动或修改后,方可以使用缩微b)
品作证。
在民法判决中,只有经公务员宣布其与原件一致,或者不是由被告特别指定的缩微胶片才可作c
证据使用。然而法官可以根据完备原则假定缩微品与原件一致。涉及使用缩微品作证的立法有:d)
民法规则:2712、2719款;
民法程序规则:215款及其以下条款;1968年1月4日公布的,即15号法律的25款;1974年9月11日公布的政府总统法令;1979年3月29日的部颁法令;
633/72总统颁布法第39款;
1973年9月20日或600号总统颁布法第22款;1975年6月3日即290号总统颁布法。e)A.I.M.I.负责检查作证用的缩微品。)没有专门的程序涉及有关将记录作为证据用文件而制定和执行的缩微规划。日本
在某些情况下允许用缩微品作证,详细情况可询问日本贸易振兴会。马来西亚
缩微品可作为证据,但必须参照1994年证据法(修正案)。马耳他
显然没有有关缩微拍摄的专门规定。摩洛哥
使用缩微品作证,在民法和刑法程序中相同。a)
当法庭要求原文件时,可用缩微品作证。没有有关缩微品使用的法规。
司法部负责检验作证用的缩微品。波兰
a)在原则上,法律不允许使用缩微品作证,除非缩微品是由负责的官员制作的,并且得到陪审团的同意。
b)在民法和刑法程序中,如果有原件或其拷贝,就不可使用缩微品作证。c)不存在允许使用缩微品作证的法律。d)没有什么机构负责检验作证用的缩微品。南非
在所有的民事和刑事诉讼中,由法官判断是否允许文件的缩微品作为证据。a)
b)如果原始文件不再能够利用,并且能够证明缩微复制品是对原件的真实复制,法律规则允许缩微品作为证据。通常是通过证明在对原件进行缩微复制时是按照常规方式进行的。南非法庭的大多数案例中都接受文件的缩微品作为证据。c
d):大约有20个包含承认文件缩微品在法庭中证据效力条款的法规(议会法案),这些法规大部分与政府部门的文件有关或属于它们的权限范围。其中一些法规规定(在执行过程中)须遵照南非标准局的“为档案目的处理、检验和保存银明胶型缩微品实用规范”的规定(SABSCodeofPractice0141/1998)。
电)充许使用缩微品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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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和刑法程序中,没有关于使用证据的一般要求,只是在缩拍后原件已被销毁的情况下,对账薄档案是个例外。
c)有关筹记的法律(SFS1976:125),基本概括了有关缩微后销毁簿记档案的规定。瑞典国内财政局法规(RSFS1978:14和RSVDT1978:8)规定了-般商业公司应遵循的程序规则。缩微拍摄档案的规定是由各省行政管理机构发布的。瑞士
a)允许使用缩微品作证。
b)关于在民法程序中承认缩微品,参阅《官方杂志》第一卷1777页。在刑法中,认为缩微品是文件,参见刑法典第10款第5行。其伪造将触犯第215款及下一款规定c)记录的数据或影像具有与原件相同的法律地位。联邦法律对瑞士民法法则1975年12月19日修正版第5卷Droitdesobligations作了补充,d)
对用数据或影像形式记录和保存商业文件的财会事务作了规定。英国
a)、在某些情况下允许缩微品作证。b)在民事和刑事程序中对使用缩微品的要求不相同。在英格兰和威尔士,1995年的民事证据法规定,在民事程序中可接受事务性文件,无论其贮存形式为纸质、缩微品还是计算机生成的。1988年的刑事公正法规定在刑事程序中接受缩微品。在苏格兰,1965年的刑事证明法的规定仍适用,并且1998年的民事证据法就民事证据也作了规定。1971年的民事证据法(北爱尔兰)重申了英国法规对事务文件的规定,但在涉及其他文件性证据方面有重要的区别,特别是在文献的定义方面,似乎排除了缩微品。涉及使用缩微品作证的立法有:c
1984年治安和刑事证据法(英格兰和威尔士)1995年民事证据法(英格兰和威尔士)1988年民事证据法(苏格兰)
1965年刑事证据法(苏格兰)
1939年证据法(北爱尔兰)
1971年民事证据法(北爱尔兰)1973年法规法律修改法(北爱尔兰)1988年刑事公正(证据)(NI)法令1989年治安和刑事证据(NI)法令1879年银行薄记证据法(整个英国)1979年银行法(整个英国)
a)法庭和规章制定当局接受档案的缩微品副本。然而,没有全国统一的法律,因为各州在本管辖区内,有制定法律和规则的自主权。)一般说来,在民法和刑法程序中,对使用缩微品作证的要求相同,但可能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有b)
所例外。
根据美国基本法规法律,美国国会通过的UPA(事务与公共档案的统一摄影副本的证明法),c
和43个州的相同或基本相当的形式规定,“无论原件是否存在,在任何法律或行政程序中,均接受使用缩微品作为原件。”根据共同法及最佳证明规则,除非有令人满意的理由说明无法提供原件,否则必须优先提供原件。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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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A概括地规定缩微拍摄应在正常业务过程中进行,档案应准确地复制在耐用介质上。还有许多联邦和州的规定,以下为关于使用缩微品作证的现行法规的概况:d)
建立联邦证据法规的法案(公共法93—595),1975(见uscs第28部分,1980:146和147)用事务和公共档案的统一摄影副本作证的法案。e)
没有特定的机构负责检验作证用的缩微品。事实上,没有必要设这样一个机构,因为证明规则同样地适用于各种信息转换介质。美国没有涉及控制制定和实行缩微规划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或规定。已通过和发表了一份技术报告,提供缩微拍摄公共档案的指南》。其代号为AIIMTR61985。希望通过各州对这些指南的实施,最终在全国范圈内形成一种更统一的作法。B.1
档案缩微品制作批准书示例
现批准(授权)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拍摄标板示例
缩微品制作批准书
拍摄馆藏
卷(件),以代替原件利用。
位:(印)
KAONT KAca-
GB/Z20650—2006
全宗的永久(长期)档案,
单位领导:(签名)
缩微拍摄档案原件证明书示例
缩微拍摄档案原件证明
以下所拍摄
卷档案,为我馆珍藏
的真实原件(对复制件缩微拍摄时加有说明标板)。拍摄者、编排者对原件的真实性、完整性、排列顺序核准无误。单
位:(印)
单位领导:(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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