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T 328-2001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环保、保健与安全>>13.310犯罪行为防范
中标分类号:综合>>社会公共安全>>A92犯罪鉴定技术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书号:155066.2-14176
页数:4页
标准价格:8.0 元
出版日期:2002-03-01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周云彪
起草单位:天津市公安局
归口单位: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CSSTS/TC179)
提出单位: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CSSTS/TC179)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对犯罪嫌疑人和罪犯司法登记照相的拍照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我国公、检、法、司等部门对犯罪嫌疑人和罪犯司法登记照相。 GA/T 328-2001 犯罪嫌疑人和罪犯司法登记照相规则 GA/T328-2001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标准内容
ICS13.3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328—2001
犯罪嫌疑人和罪犯司法登记照相规则The regulation of the criminal suspect andcriminalregistrationphotography2001-10-15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
2002-03-01实施bZxz.net
GA/T328-2001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CSBTS/TC179)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公安局。本标准起草人:周云彪。
1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犯罪嫌疑人和罪犯司法登记照相规则The regulation of the criminai suspect andcriminal registration photography本标准规定了对犯罪嫌靠人和罪犯司法登记照相的拍照方法。GA/T328—2001
本标准适用于我国公、检、法、词等部门对犯罪嫌疑人和罪犯进行司法登记照相。2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犯罪嫌人和罪犯司法登记照相criminalsuspectandcriminalregistrationphotography是对犯罪嫌疑人和罪犯进行的一种特殊拍照。3拍照方法
3.1规格要求
一般要求拍摄被摄人正面和侧面半身免冠标准一寸相各一张;人像照片的下沿应置于被摄人制服第二个钮扣的位置;要求把被拍人的面貌特征尽可能地充分表现出来,要特别注意对痣、疤痕、雀斑等终身不变特征进行客观记录,必要时可拍局部特写或全身照片。3.2正面拍照
拍照时,照相机镜头的中心、胶片的中心点、被摄人的下唇三者应成为一条水平线;被拍摄人的姿势要端正,头部不能上仰或下俯,不能戴墨镜,面部表情应取正常放松姿态被摄人的两耳应外露一致,两眼平视镜头,两肩平衡,两手自然下垂;被摄人的前额中心、下领中心、胸牌中心及背景中线应成一条垂直线。
3.3侧面拍照
拍照时,要求被摄人的双肩、躯干的姿势与拍正面照片时一样;头颈向右方旋转80°,照相机镜头的中心轴线对准被摄人的左耳部,注意耳部不要被头发遮掩;画面要充分表现被摄入的前额、眼、募、嘴轮廓和耳部;一般要求拍摄左侧面相,必要时也可以拍摄右侧面相。3.4背景
选择中灰色平面无光物体为背景,要求被拍摄人身后附加能表示人身高、脸态和比例的米尺;制作时要求选用一张60cm×109cm中灰色,无反光的乎整背景板,用粗线绘图笔划出50cm×100cm的粗线边框,并以1cm为间距绘成纵横细线;在全宽50cm的正中,即25cm处制作一条有标志的中线,右边框5cm以内留出空白,并标明表示身高的比例厘米尺,上端线为200cm,要求其悬挂高度与实际高度完全一致:拍摄时要求被拍摄人以立姿站立在背景前,双肿骨紧靠背景,以客观地表现被摄人被摄备部的比例并尽量减小阴影
3.5胸牌
在被摄人胸前要求挂胸牌;制作时选用一块20cm×30cm的木板,均匀涂上无光黑漆,下端标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2001-10-15批准2002-03-01实施
GA/T328—2001
1cm宽度的黑白比例尺;拍照时把胸牌悬挂在被摄人前胸适当位置上,并用白色笔在胸牌上注明被摄人的姓名和编号等。
3.6配光要求
光线要求均匀柔和,使面部肌肉层次分明,人像两侧光比适当,防止出现过大阴影,要用散射光进行拍摄。拍照时,可采用在电子闪光灯前罩上纱布、柔光片等办法,不能采用艺术造型等技法。照相器材
选用牢固、带有活动云台的三脚架作为拍摄依托设备;要求选用焦距为标准镜头焦距两倍以上的长焦镜头进行拍照,使照相机镜头与被摄人保持一定距离,以防止拍出的人相照片变形。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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