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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5/T 1104-2017

中文名称:信用信息报告格式规范

所属省份: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DB15)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17-01-05

实施日期:2017-04-05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pdf .zip

下载大小:340.15 KB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03.080.99

中标分类号:A20

关联标准

替代情况:被以下标准替代:DB15/T 1104-2024。

相关单位信息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信用信息报告的格式规范,包括报告的原则、组成部分、基本内容、编排格式等要求,适用于信用信息报告的组织和编写。

部分标准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信用信息报告格式规范 (DB15/T1104—2017) 备案号:52649-2017 发布:2017年1月5日 实施:2017年4月5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管理中心提出,由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管理中心(内蒙古自治区信用征信中心)、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院。本标准的主要起草人:李世繁、刘默、王秋霞、张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信用信息报告的原则、组成部分、基本内容、编排格式等要求。适用于信用信息报告的组织和编写,其他活动可参考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 GB3100 国际单位制及其应用 - GB3101 有关量、单位和符号的一般原则 - GB/T7156 文献保密等级代码与标识 - GB/T7714 信息与文献参考文献著录规则 - GB/T11668 图书和其他出版物的书脊规则 - GB/T15835 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 - GB/T22117 信用基本术语 - GB/T26819 信用主体标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信用信息征集与应用术语》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原则 4.1 合法性:报告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企业的合法权益。 4.2 科学性:报告内容的分类合理,数据项的选择科学,结构完整,能够准确反映法人和自然人的信用状况。 4.3 易读性:报告格式的编写应易于理解,用词不生涩,方便用户使用。 4.4 独立性:报告内容不应受到被调查对象及其他因素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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