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5/T 1104-2017
中文名称:信用信息报告格式规范
所属省份: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DB15)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17-01-05
实施日期:2017-04-05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pdf .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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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03.080.99
中标分类号:A20
相关单位信息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信用信息报告的格式规范,包括报告的原则、组成部分、基本内容、编排格式等要求,适用于信用信息报告的组织和编写。
部分标准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信用信息报告格式规范
(DB15/T1104—2017)
备案号:52649-2017
发布:2017年1月5日
实施:2017年4月5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管理中心提出,由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管理中心(内蒙古自治区信用征信中心)、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院。本标准的主要起草人:李世繁、刘默、王秋霞、张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信用信息报告的原则、组成部分、基本内容、编排格式等要求。适用于信用信息报告的组织和编写,其他活动可参考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 GB3100 国际单位制及其应用
- GB3101 有关量、单位和符号的一般原则
- GB/T7156 文献保密等级代码与标识
- GB/T7714 信息与文献参考文献著录规则
- GB/T11668 图书和其他出版物的书脊规则
- GB/T15835 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
- GB/T22117 信用基本术语
- GB/T26819 信用主体标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信用信息征集与应用术语》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原则
4.1 合法性:报告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企业的合法权益。
4.2 科学性:报告内容的分类合理,数据项的选择科学,结构完整,能够准确反映法人和自然人的信用状况。
4.3 易读性:报告格式的编写应易于理解,用词不生涩,方便用户使用。
4.4 独立性:报告内容不应受到被调查对象及其他因素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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