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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2557-2000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12557-2000

中文名称:木工机床 安全通则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英文名称: General safety rules for woodworking machine tools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00-02-01

实施日期:2000-06-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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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环保、保健与安全>>13.110机械安全

中标分类号:机械>>通用加工机械与设备>>J65木工机床及机用工具

关联标准

替代情况:GB 12557-1990

采标情况:≈Pr EN691-1992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书号:155066.1-16850

页数:23

标准价格:14.0 元

出版日期:2004-04-10

相关单位信息

首发日期:1990-12-14

复审日期:2004-10-14

起草人:郑宗鉴、郑莉

起草单位:福州木工机床研究所

归口单位:全国木工机床与刀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提出单位:国家机械工业局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主管部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木工机床的安全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除木工手提机外的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制造的所有木工机床。 GB 12557-2000 木工机床 安全通则 GB12557-2000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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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GB12557--2000
本标准是根据欧洲标准草案PrEN691:1992《木工机床安全和卫生共同性要求》对GB12557-1990进行修订,在技术内容上与PrEN691基本一致。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12557—1990。本标准的附录 A 是标准的附录,附录 B 是提示的附录。本标准由国家机械工业局提出。本标准由福州木工机床研究所归口。本标准由福州木工机床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宗鉴、郑莉。本标准于1990年首次发布。
1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木工机床安全通则
Woodworking machines-Safety code本标准规定了木工机床的安全技术要求。GB 12557—-2000
代替GB12557—1990
本标准适用于除木工手提机外的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制造的所有木工机床(以下简称机床)。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2893—1982安全色
GB2894—1996安全标志
GB/T3766—1983液压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B/T3768-1996声学声压法测定噪声源声功率级反射面上方采用包络测量表面的简易法GB/T3770-1983木工机床噪声声功率级的测定GB/T5226.1--1996工业机械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GB/T6881--1986声学噪声源声功率级的测定混响室精密法和工程法GB/T 68821986
GB/T 7932-1987
声学噪声源声功率级的测定消声室和半消声室精密法气动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刚性转子平衡品质许用不平衡的确定GB/T 9239—1988
GB/T10961--1989木工机床操作指示形象化符号GB12265.1—1997机械安全防止上肢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操纵器一般人类工效学要求
GB/T14775-1993
GB/T15706、1-1995机械安全基本概念与设计通则第1部分:基本术语、方法学GB/T15706.2-1995机械安全基本概念与设计通则第2部分:技术原则与规范GB/T15379--1994木工机床术语基本术语GB16179—1996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T16404-1996声学声强法测定噪声源的声功率级第1部分:离散点上的测量GB16754-1997机械安全急停设计原则GB/T167551997机械安全安全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GB/T16855.1一1997机械安全控制系统有关安全部件第1部分:设计通则GB17888.1—1999机械安全进入机器和工业设备的固定设施第1部分:进入两级平面之间的固定设施的选择
GB17888.2—19992
机械安全进入机器和工业设备的固定设施第2部分:工作平台和通道
GB17888.3-1999机械安全进入机器和工业设备的固定设施第3部分:楼梯阶梯和护栏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02-18批准428
2000-06-01实施
GB12557--2000
GB17888.4-1999进入机器和工业设备的固定设施第4部分:固定式梯子GB/T17889.2--1999机械安全梯子第2部分:要求、试验和标志JB/T5720--1991木工机床电气设备通用技术条件JB6113--1992木工机用刀具安全技术条件JB/T9953--1999木工机床噪声声压级测量方法EN1088—1995带或不带防护锁定的联锁装置设计的般原则和规定3定义
3.1木工机床woodworking machines见GB/T15379--1994第2.1条。
3.2机床操作者operator
见GB/T15706.1—1995第3.21条。3.3手动进给hand feed
手动停止和/或输送工件或由带工具的机床元件。手动进给包括使用手工操作的瘤板或移动工作台(溜板或移动工作台上手动定位工件或夹紧工件)和使用可拆卸的机动进给装置。3.4可拆卸的机动进给装置demountable power feedunite是一种安装在机床上的进给机构,不用扳手或类似的辅助装置就能将其移动出工作位置。3.5机械进给integrated feed
是一种工件的进给,其机构与机床连成一体,在加工运转中机械地控制工件。3.6 上料 loading the machine手动或自动地将工件提供给板、料仓、提升装置、装料斗、可移动支架、输送机或将工件提供给机械进给装置。
3.7 木工联合机 combined machine for woodworking 见GB/T15379—1994第2.9条。
3.8 木工多工序机床 multi-purpose machine for woodworking这种机床的工件在一次进给中进行多种加工并在初进给后进行的全部加工没有手工的进一步辅助。
3.9带有防护功能的工作装置work device with protecting function带有防护功能的工作装置是附加的辅助措施,它不是机床上的零件,而是用于帮助操作者安全进给工件用。
3.10抛射ejection
工件、工件的零件或机床的零件在加工中意外运动出机床。3.11返弹kickback
是抛射的一个特殊形式。指在加工中工件、工件的零件或机床的零件与进给方向相反的意外运动。3.12止逆器anti-kickback fingers见GB/T15379-1994第6.7.2.2条。3.13起动时间run-up time
从操作起动操纵器到主轴达到预定的速度所经过的时间。3.14惯性运动时间run-down time从操作停止操纵器到主轴停止运转所经过的时间。3.15保证书.confirmation
报告书、销售文献或其他文件,在其上制造者(或供应者)申报或是性能或是材料或产品符合相应的标准。
4危险一览表
本危险一览表涉及了机床的所有危险:GB 12557—-2000
对于重要的危险通过规定安全要求和/或措施或者通过指示恰当的B类标准。对于不重要的危险,例如一般的、从属的或者次要的危险通过指示适当的A类标准,特别是GB/T15706—1995第1部分和第2部分。这些危险是按照GB/T16755提出的。表 1危险一览表
机械危险,如由机器部件或工件的下列要紊引起的:形状;
相对位置;
质量和稳定性(各零件的位能):质量和速度(各零件的动能);机械强度不足,
由以下原因引起的位能积累;
弹性零件(弹簧)或压力下的液体或气体或真空。挤压危险
剪切危险
切割或切断危险
缠绕危险
引入或卷入危险
冲击危险
刺伤或扎伤危险
摩擦或磨损危险
高压液体喷射危险
(机械或被加工的材料或工件)部件抛射危险(机械或机床的零件)不稳定
与机械有关的滑倒、倾倒、跌倒危险电气危险,诸如下列各因素引起的电接触(直接或间接)
静电现象
热辐射或其他现象,如熔化粒子的喷射,短路,化学效应,过载电气设备外部影响
热危险,由下列各因素引起
通过人们可接触的火焰或爆炸,热源辐射的烧伤和烫伤由于热或冷的工作环境对健康的影响由噪声产生的危险,导致
听力损失等
干扰语言通讯,听觉信号等
由振动产生的危险
由辐射产生的危险(例如离子辐射源)由机械加工的,使用的或排出的材料和物质产生的危险,例如:由于接触或吸入有害的液体、气体、烟雾和灰尘导致的危险火或爆炸危险
符合本标准的条文
5. 3. 7,5. 3. 12,
5.3.9,5.3.4
5,3. 5,5.3.3,5.2.8
5.3.3,5.3.1,5.2. 8
5.4.1,5.4.2
5. 4. 12,5. 4. 13
生物和微生物(病毒或细菌)危险GB 12557-2000
表1(完)
在设计时忽略入类工效学产生的危险(机械与人的特征和能否匹配),产生的例子:bZxz.net
不利于健康的姿态或过分用力
不适当的考虑人的手手臂或脚腿构造忽略了使用个人防护装备
不适当的工作面照明
精神过分紧张或准备不足等
人的差错
各种危险的组合
由于能源故障、机械零件损坏或其他功能故障产生的危险,例如:能源故障(能量或控制电路)
机械零件或流体意外抛射
控制系统的失效、失灵(意外起动,意外过流)装配错误
机械翻倒、意外失去稳定性
由于防护措施中止(短时的)或防护措施设置错误产生的危险,例如:各类防护装置
各类有关安全的(防护)装置
起动装置和停机装置
安全信号和信号装置
各类信息和报警装置
能源切断装置
急停装置
工件的进给/取出装置
安全调整和/或维修的主要设备和附件气体等的排送设备
5安全要求和/或措施
5.1安全技术原则
安全技术原则应符合GB/T15706.1--1995第5章的规定。5.2控制和指令装置
5.2.1能源的切断
符合本标准的条文
不适用
5.2.3,5.4.5.1
5.2.3,5. 4.5.1
5. 2. 11,5. 2. 2
附录A,5.3,7,5.3.8
5. 3. 8,5. 4. 3,5. 3. 7
5.2.4,5.2.5
7.1,7.2,7. 3
机床上必须备有能与动力源断开的技术措施和泄放残存能量的措施。切断机床能量的装置应能清楚地识别。如果重新闭合能源与机床的连接会对有关人员造成危险,则该装置在断开位置上应是能锁住的。其他要求还应按GB/T15706.2—1995第6.2.2条的要求。切断机床电源的措施应按GB/T5226.1—1996中5.3的规定。残余能量的泄放,必须对操作者没有危险。作为上述要求的例外:某些回路还需要与动力源保持联接,以夹持工件,保持信息,内部照明等,在这情况下必须采取专门措施保证操作者的安全。5.2.2控制装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控制装置必须能安全可靠地工作,不存在危险情况,应按GB/T15706.2—1995第3、7条的要求,尤其必须保证:
GB 12557—2000
一能承受预料的工作应力和外来影响;一逻辑上的失效不应导致危险情况。控制系统的安全等级应按GB/T16855.1选用。若具体机床安全标准中对控制系统的安全部件的安全性能的等级未作规定,则一般应遵守下列要一安全原则至少应采用1级;
一下述安全装置的最低安全等级是2级。该装置在机床的调整、设定、安装、故障查找、清理或保养等工作中阻止危险区的危险。下述安全装置的最低安全等级是3级。该装置在手动上、下料时阻止在危险区中危险。注:安全防护装置的定义见GB/T15706.1--1995。5.2.3操纵器一般要求
5.2.3.1操纵器应按GB/T15706.2--1995第3.6.6,3.6.7和3.7.8e.f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制作。5.2.3.2手动操纵器应使用方便、不应夹手,操作时不应使手与其他零部件相碰。操作变位机构应设有可靠的定位器,以防止其自行移动。5.2.3.3圆周速度超过50m/min或转速超过20r/min时,旋转轴上的手柄或手轮,必须通过离合器与旋转轴脱开。
5.2.3.4操纵器的一般人类工效学要求,还应符合GB/T14755的要求。5.2.3.5操纵器的操作功能与调节动作的方向应按GB/T14775一1993第5.3.5条规定。手轮手柄的操作运动方向还应按下列规定:5.2.3.5.1手柄操作
a)运动件作直线运动:手柄两极限位置的连线大致平行于运动件的移动轨迹,手柄的操作方向应与运动件的运动方向一致;
b)运动件作回转运动:手柄的回转平面应与运动件的回转平面平行、手柄的操作方向应与运动件的回转方向一致。
5.2.3.5.2手轮操作
a)运动件作直线运动:顺时针转动手轮(操作者面对手轮轴端)时,运动件的运动方向应为向右、离开(离开操作者)和向上;
b)运动件作回转运动:顺时针转动手轮(操作者面对手轮轴端)时,运动件应作顺时针方向回转;c)运动件作径向运动:顺时针转动手轮(操作者面对手轮轴或扳手)时,运动件应向中心方向。5.2.3.6除台式机床或站在专用踏板上操作的机床外,操纵手柄离地面的高度(按手柄、手轮中间位置计算)推荐于表2中。
使用情况
>25次/每班
>5~25次/每班
≤5次/每班
操纵手柄、手轮离地高度
0.5~1.6
5.2.3.7操纵手柄位置高于2m的机床,应设置操作台、脚踏板等。5.2.3.8操纵手轮、手柄操纵力建议不应超过表3的规定,液压系统的操纵力应符合GB/T3766的规定。
使用情况
>25次/每班
>5~25次/每班
≤5次/每班
GB12557-2000
操纵力
1对于夹紧、锁紧、顶紫及增加阻尼等特殊要求的手轮、手柄的操纵力按设计规定。2变型机床的手轮、手柄操纵力按基型要求,5.2.3.9操纵用脚踏板表面应带网纹或是粗糙的,推荐其宽度应不小于80mm,移动行程为45~~70mm。起动机床的脚踏板的操纵力应不超过40N,并必须采取防止偶然踏着产生动作的防护措施。5.2.3.10经常观察的读数机构,安装高度推荐为0.5~~1.7m;不经常观察的读数机构,安装高度推荐为0.3~2.5m(台式机床除外)。5.2.3.11电气控制板的按钮距地面或操作台的高度推荐为:下排按钮不低于0.6m;上排按钮不高于1.6m。下排按钮低于0.9m的控制板,建议应相对于水平面大于120°倾斜安置,按钮数不超过7个的控制板允许垂直安置,安置高度不限。5.2.3.12操纵机构应装上表示功能、用途的标牌。标牌上的操作指示形象化符号应按GB/T10961的要求,并应保证在距离500mm范围内能读出。5.2.3.13不允许同时动作的运动部件,其操纵机构应联锁。在特殊情况下不能联锁时,则应在靠近操纵机构的部位固定有说明标牌,并在机床使用说明书中加以说明。5.2.3.14对低速或移动部件停止时才允许转换的操纵机构的应有联锁装置,如不能安装联锁装置应在靠近操纵机构的部位固定有警告标牌。5.2.3.15自动化机床和程序控制机床,必须装有辅助的手动操纵件。检验方法:检查相应图样和/或电路图,在机床上作相应的功能试验。5.2.4起动
5.2.4.1起动机床应能通过有意操作相应的起动操纵器来实现。脚踏起动操纵器必须符合5.2.3.9的规定。这也适合于:
一停止后的再起动,不论停止的原因和状态;一运行状态的本质变化(例如速度、压力等)。除非这再起动或运行状态改变对人完全不会导致危险。这基本的要求不适用于自动运行中正常指令程序时的再起动。5.2.4.2机床的起动应按GB/T5226.1-—1996中9.2和5.2的规定。5.2.4.3机床主运动的起动的接通应不迟于进给运动。具体机床的标准中应规定机床各部分起动的顺序并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按顺序的进行5.2.4.4在有多个起动操纵器的机床上,若可能使操作相互处于危险,必须设有附加装置,使得有一起动操纵器起作用时其他起动操纵器就不起作用,以排除危险。5.2.4.5自动的设备在自动运行中,当断开后并安全操作实现后,应能轻易再起动。5.2.4.6检验方法:检查相应图样和/或电路图,在机床上进行相应的功能试验。5.2.5正常停止
5.2.5.1机床应装有使机床所有传动正常停止的停止操纵装置。5.2.5.2机床的正常停止应根据具体情况按GB/T5226.1--1996的中9.2.2和9.2.5.3选取并符合其要求。
GB 12557—2000
5.2.5.3机床停止装置的操作应在机床周期中不会引起危险的阶段进行。具体机床正常停止的顺序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应采取保证这种顺序的措施。机床进给运动的断开应不迟于主运动的断开。5.2.5.4机床或它的危险零件被停止后传动的能量供应必须切断。5.2.5.5在机床的每一操作位置上应装备有一个使机床相应的危险运动件停止的停止操纵装置。具体机床标准另有规定时按具体机床标准的规定。5.2.6紧急停止
5.2.6.1具体机床应按危险分析和GB167541997的要求设置急停装置。5.2.6.2急停装置还应按GB/T5226.1-—1996中9.2.5.4的要求。5.2.6.3具体机床应按具体情况确定操作急停装置时的切断顺序。5.2.7工作模式选择器
工作模式选择器应按GB/T15706.2--1995中3.7.9,3.7.10和3.7.8d要求。当工作模式从一种转变到另一种时机床不应起动。5.2.8转速改变
如果机床能使用不同的刀具以及存在超过刀具许用最高转速的风险,则必须优先考虑采用改变刀具转速的装置;
如果机床能按多于一种刀具的转速运转,则转变刀具转速的装置的结构应保证能安全地选用转速。当在传动期间能改变转速,并且有可能超过刀具的许用转速,则带改变刀具转速装置的机床应只能在最低转速下接通。特殊情况见5.2.3.14规定。带改变刀具转速或刀具转向装置的机床上,必须能阻止在危险状态下的偶然接通。一经选择的转速必须在接通或在转换之前能清楚地显示并能在操作位置上能读出。一带无级变速的机床,应能显示特殊危险,例如速度失控等。5.2.9机械进给
如果工件通过机械进给通向刀具,则进给运动起动和停止与主运动的起动和停止的顺序应按第5.2.4.3和第5.2.5.3的规定。
5.2.10双倍指令装置
如果一台机床上有多套操纵装置,例如一套在隔声罩内,另一套在隔声罩外,则应保证其中一套操纵装置起作用时,另一套(除急停操纵装置外)不起作用。在主操纵台上应有若干个用于一个完全切断的装置,通过这些装置使所有其他操纵装置不起作用。5.2.11动力源故障或控制电路故障应对动力源中断、波动或控制电源的故障导致的险情进行适当防护。电源中断或电压降落的复原的保护应按GB/T5226.1-1996中7.5的规定。检验方法:检查相应的图样和电路图。在机床上作检查。5.3机械危险的防护措施
5.3.1稳定性
详细的规定按GB/T15706.2—1995中6.2.5。检验方法:检查相应的图样。
5.3.2运动时的断裂危险
按GB/T15706.2—1995中3.3。
检验方法:检查相应的图样和设计计算文件等,在机床上进行检查。5.3.3刀夹和刀具
带联接件和紧固件的刀具和刀具主轴必须用与其使用情况相适应的材料制造,即必须能承受最高许用转速的应力、切削应力和制动过程的应力。旋转的刀具,除钻头外应作出最高许用工作转速的标记。434
GB 12557-2000
旋转刀具应按产品安全标准的要求进行静平衡或动平衡,平衡品质按GB/T9239选定和评定。刀具、刀夹和刀体及其在机床上的固定应确保当起动、运转和制动时不会松脱。在手动进给的机床上应限制刀片伸出刀体的伸出量。专门的要求按JB6113和具体的机床标准。在安装、调整刀具时,可能引起转动而造成伤害的刀具主轴;制造者必须规定安全措施对此进行防护。检验方法:检查相应图样,在机床上作检验。5.3.4制动系统
5.3.4.1般要求
若刀具主轴停机后的惯性运动存在人与刀具接触的危险,则机床上应装备有一个自动制动器,使刀具主轴在足够短的时间内停止运动。足够短的时间指:a)小于10s;
b)小于起动时间,但不得超过具体机床标准中规定的时间(对于起动时间大于10s的刀具主轴)。若具体机床的标准无规定试验的条件和方法,则按5.3.4.2和5.3.4.3的规定进行。5.3.4.2试验条件
主轴部件应按制造者的说明书进行调整(例如皮带的张紧)。在选择转速和刀具时,应选择能代表最大能力的转速和刀具。检验前机床至少进行15 min的空运转,使主轴部件升温。应证实主轴的实际转速偏差不超过额定转速的10%。当试验有手动星三角起动器的机床时,应阅读机床制造者的关于起动的说明。速度测量仪器的精度应为全读数的士1%。时间测量仪器的精度应为士0.1 s。5.3.4.3试验
5.3.4.3.1不制动的惯性运转时间不制动的惯性运转时间按以下测量:a)切断主轴驱动电机的动力,测量不制动的惯性运转时间:b)重新启动主轴并使其达到正常转速:;c)再重复步骤a)和b)两次。
机床不制动的惯性运转时间是上述三次测量的平均值。5.3.4.3.2起动时间
起动时间按下列测量:
a)切断主轴驱动电机使主轴完全停止;b)重新起动主轴驱动电机测量起动时间,c)再重复步骤a)和b)二次。
上述三次测量的算术平均值为机床的制动时间。5.3.4.3.3制动时间
制动时间按下列作重复10次检验:a)切断主轴的传动;制动时间从操作切断操纵器开始,至主轴停止时结束,b)主轴传动在(5)
)\min后重新起动(P为驱动电机额定功率),至重新起动止用去的时间应不少于1min;
c)主轴作()
)min的空运转,空运时间应不少于1min。10次测量的算术平均值为测量结果。5.3.5将工件抛射的可能性和影响降低到最小的装置在存在工件抛射风险的机床上,必须设有相应的安全防护装置,例如:在压刨床上和多锯片圆锯机上采用止逆器;435
一在圆锯机上采用分料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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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单轴铣床上采用横向进给挡块进行开槽加工。这些装置必须:
保证能防护机床的整个工件通道(高度、宽度);能承受撞到其上的材料的力;
当包含有活动的零件,例如爪,则必须能在工作范围内自由活动以及易于保养。注:这些装置特别注意保养,制造者必须在使用说明书中考虑这些问题检验方法:检查相应图样,按具体产品标准的要求作检验。5.3.6工件的支承和导向
对于手推工件进给的机床,工件的加工必须通过工作台,导向板来支撑和把持。必须考虑机床的加工能力和预定使用。
注:预定使用见GB/T15706.1—1995中3.12。工作台必须能保证工件的安全进给,具体机床安全标准应规定保证安全进给的尺寸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
手推工件进给的机床应设有导向板。导向板应能保证工件进给中的正确位置,并应符合具体机床安全标准规定的尺寸要求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为了避免工件导向的中断,工作台和导向板必须有一光滑的表面,且缺陷和凹坑尽量少,表面的平面度应按具体机床精度标准的规定。用手推动的移动工作台必须采取防止脱落的措施。检验方法:检查相应图样及在机床上作检验。5.3.7进入机床运动零部件的障阻物当没有具体机床的安全标准时,下列的一般规则可作为具体机床设置此类安全防护装置的辅助及指南。
各种类型的安全防护装置的定义和要求见GB/T15706.1和GB/T15706.2。5.3.7.1手动进给机床上防止与刀具接触的防护装置刀具的切削范围必须是安全的,比较适合的安全防护装置为:—可调式的防护装置(见GB/T15379-—1994中6.7.1.2);——自调式防护装置(见GB/T15379—1994中6.7.1.3);—自动停机装置(见GB/T15706.1-1995中3.23.5)。刀具的非切削区,若操作者不进入,应用固定式防护装置来保证安全。若风险分析认为一个活动式联锁防护装置不能阻碍进入运动刀具的危险,则必须采用带防护锁的联锁活动式防护装置。
在风险分析时应注意,活动式联锁防护装置的打开,不作为机床停止合适的方法,应使吸尘联接时人手无需进入刀具。
可拆御的进给装置:
手推工件进给的机床上与刀具接触的危险能通过使用一附加的进给装置来降低和排除。在使用这种装置的场合,应对这装置采取紧固的措施。5.3.7.2在机械进给的机床上的安全措施刀具和进给辊、输送链、滑板等进给机构必须是安全的。安全防护装置能是下列的一种或各种组合:固定式防护装置;
活动式防护装置;
-可调式防护装置或自调式防护装置;436
GB 12557-2000
-——自动停机装置(如光电系统、压敏系统等);一全封闭的防护,或栅栏式防护装置。在使用全封闭的或栅栏式的防护装置,且操作者必须到封闭罩或栅栏中去的场合,必须规定附加的安全措施。它们是:例如带联锁装置的封闭罩或上面提及的适合的防护装置。机动的装载工件的进给装置和机动的刀具进给装置必须设置限位开关、固定撞块、离合器等限位装置,必要时应设有缓冲装置。
5.3.7.3传动(刀具、主轴、进给等)的安全传动装置(如带和带轮、链和链轮、变速齿轮等)若不是装在机体内(由机床外壳来防护),则应采用固定式防护装置来防护;若操作者需伸手入这范围,则应用活动式防护装置来防护。经常开启的遮盖运动部件的门,打开时若有一定危险,应将门内涂成黄色,门外按GB2894一1996图2-1作一个警告标志。打开遮盖运动部件的门或活动式防护装置若有较大危险该防护装置应与机床工作循环联锁并带防护锁。上述的防护措施的采用应由风险分析来确定。在风险分析时应注意到一个活动或联锁防护装置的打开不能作为机床停止的合适的方法。检验方法:检查相应图样,在机床上作检查和相应的功能试验。5.3.8安全防护装置的要求
5.3.8.1防护装置的设计和安装要求防护装置设计和安装应按GB/T15706.2-一1995中4.2.2的要求和本标准附录A的要求以及具体机床安全标准的要求。
刀具主轴动力断开后惯性运行时间大于30s的,不能用带防护锁的联锁装置来代替制动系统。自调式防护装置必须保证工件加工之前和加工之后均能自动封闭危险区,在工件进给时被打开,这是由工件或工件的夹具等来控制。在加工中危险区可由防护装置和工件或单纯由工件来封闭,在工件输出时,该防护装置自动关闭。
5.3.8.2联锁装置的要求。
联锁装置应按EN1088的要求。
5.3.8.3检验方法
检查相应图样、电路图,在机床上进行相应功能试验;按具体机床标准的要求进行检验。5.3.9机械化和自动化
在适合的场合和有助于安全的场合,必须采用自动化,尤其是进给系统。可能时可采用诸如机械手、料仓等供料和取料装置、输送装置和类似的装置。由输送装置等带来的附加危险必须同样加于防护。对于必须进入这危险区的情况按照5.3.7.1采用联锁的防护装置等措施。此外,也可采用自动停机装置。如果操作者必须进入固定间距式防护装置内的危险区,则用于操纵件的位置和用于防护装置的控制装置的结构必须是这样的:
一在进入危险区之前使导致危险的运动停止操纵固定间距式防护装置外的附加装置(例如开关转换系统等)后才可能重新起动机床。这附加装置应可从危险区内往外操作。检验方法:检查相应的图样、电路图在机床及其附助设备上作相应的功能试验。5.3.10夹紧装置
在必须的场合,必须对工件的夹紧采取防护措施,例如对机动夹紧(包括真空夹紧)。机动的夹紧装置应保证能量供应故障时还能保持夹紧状态。机械进给的机床上操纵系统必须保证能量保持在夹紧装置中。夹紧工件时,机床加工部分才能开始运行。
必须减少挤压危险,例如通过:437
一带压力降低的二级夹紧装置;GB 12557---2000
-夹紧件与工件之间的距离减少到6mm或更小;夹紧速度极限为10mm/s或更小些,对夹紧零件进行防护及采用适当的控制系统(见GB/T15706.2)。检验方法:检查相应图样和在机床上作相应的功能试验。5.3.11多工序机床
机械进给和可编程的自动运动刀具必须保证安全。机械进给的安全要求见5.3.7.2。5.3.12带防护功能的工作装置
如果由机床的设计者/制造者采取所有可能的防护措施,以排除危险或降低危险,那么,对于操作者最后的安全性是取决于接受安全工作方法和在许可情况下提供和使用带防护功能的工作装置。带防护功能的工作装置(安全进给附件)实例:如在手动进给木工圆锯机上采用的推捧,在木工平刨床上使用的推块;在单轴木工铣床上使用的进给夹具等。进给推捧和推块应用硬杂木制造,其纵向的木纹应是直纹,必须能承受进给所需的力。推捧的端部不得做成弯形。
进给夹具应能可靠地夹紧工件,并能使操作者的手与刀具保持有安全距离。夹具上应有固定牢靠、强度足够的手握操作件(如手柄)。具体的机床标准中应注意提供和使用这些工作装置的信息。安全工作方法均包含在每个具体机床的标准中。5.4非机械类危险的防护措施
符合具体机床的危险,在具体机床的标准中准确地规定。5.4.1火和爆炸
如果出现加工材料和粉尘的堆集,会导致燃烧和爆炸的危险。阻碍和降低这样的危险的预防措施应是:阻止或减少粉尘和木屑堆集在机床上或机罩内;使用符合第5.4.4规定的电气装置;一采用适当的容器装易燃流体;排除热表面。
5.4.2噪声
5.4.2.1—般要求
机床的结构应使得在使用降低噪声的方法,尤其在声源上,考虑技术进步和可用性的情况下,将噪声的危险降低到最小的限值。降低噪声的方法推荐于附录B中。5.4.2.2噪声声压级的限值与测量5.4.2.2.1机床噪声声压级的限值在空运转条件下,机床的噪声最大声压级不得超过表5和各类木工机床安全标准中的规定。具体机床的标准中,应根据本标准规定,进一步规定其噪声限值。超过表5规定的噪声限值的机床,若与国际同类型产品相符,则在该机床的标准中,允许规定超过表5规定的噪声限值。但是,应附有下列资料:
a)按JB/T9953对有代表性的机床进行噪声测量的结果;b)国外生产有代表性的同类机床的噪声数值;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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