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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917-2009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T 917-2009

中文名称:公路路线标识规则和国道编号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英文名称:Mark rules of highway route and number of national trunk highway

标准状态:已作废

发布日期:2009-06-04

实施日期:2010-01-01

作废日期:2017-09-07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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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公路 路线 标识 规则 编号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社会学、 服务、公司(企业)的组织和管理、行政、运输>>运输>>03.220.20道路运输

中标分类号:综合>>基础标准>>A24分类编码

关联标准

替代情况:替代GB 917.1-2000;GB 917.2-2000;GB/T 919-2002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书号:155066·1-38534

页数:20页

标准价格:21.0 元

出版日期:2010-01-01

相关单位信息

首发日期:1989-02-27

起草人:孙黎莹、肖春阳、何勇、石宝林、王哲、周伟、唐琤琤、侯德藻

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路局

归口单位:交通运输部

提出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

标准简介

该标准规定了公路路线的分级、命名规则、编号规则、国道名称与编号、公路技术等级代码和公路信息标识与交换要求等。该标准适用于交通运输、公安、测绘、国土资源管理等行业对公路的管理和信息处理与交换;亦适用于公共信息载体对公路路线及路段的标识。 GB/T 917-2009 公路路线标识规则和国道编号 GB/T917-2009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本标准规定了公路路线的分级、命名规则、编号规则、国道名称与编号、公路技术等级代码和公路信息标识与交换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交通运输、公安、测绘、国土资源管理等行业对公路的管理和信息处理与交换;亦适用于公共信息载体对公路路线及路段的标识。
本标准代替GB917.1-2000《公路路线标识规则 命名、编号和编码》、GB917.2-2000《公路路线标识规则 国道名称和编号》和GB/T919-2002《公路等级代码》。将GB917.1-2000、GB917.2-2000和GB/T919-2002三项标准整合修订。
本标准与GB917.1-2000、GB917.2-2000和GB/T919-200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补充了国家高速公路的命名、编号规则和编号(见4.1、4.2、5.4.1和6.2);
---增加了国家高速公路绕城环线、地区环线、联络线及并行线的编码规则及代码(见5.2.2、5.2.3,5.4.1.6、5.4.1.7);
---废除原GB917.1和GB917.2中国道主干线的编码规则和编号;
---根据实际需要修改了省道、县道和乡道的编码规则(见5.3.2~5.3.4);
---增加了省级高速公路的编码规则(见5.4.2);
---合并了原GB/T919规定的公路标识符和技术等级代码(见第7章);
---增加了附录A公路路线及路段编号及交换代码的编码示例和附录B村道编码规则。
本标准的附录A 和附录B都是资料性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交通部科学研究院、交通部规划研究院、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黎莹、肖春阳、何勇、石宝林、王哲、周伟、唐琤琤、侯德藻。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917.1-1989、GB917.1-2000;
---GB917.2-1989、GB917.2-2000;
---GB919-1994、GB/T919-2002。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5768.2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
GB/T10114 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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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ICS03.2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917—2009
代替GB917.1—2000、GB917.2—2000、GB/T919—2002公路路线标识规则和国道编号
Mark rules of highway route and number of national trunk highway2009-06-04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10-01-01实施
GB/T917—2009
本标准代替GB917.1—2000《公路路线标识规则命名、编号和编码》、GB917.2—2000《公路路线标识规则国道名称和编号》和GB/T919—2002《公路等级代码》。将GB917.1—2000、GB917.2—2000和GB/T919—2002三项标准整合修订。本标准与GB917.1—2000、GB917.2—2000和GB/T919—200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一补充了国家高速公路的命名、编号规则和编号(见4.1、4.2、5.4.1和6.2);一增加了国家高速公路绕城环线、地区环线、联络线及并行线的编码规则及代码(见5.2.2、5.2.3,5.4.1.6、5.4.1.7);
废除原GB917.1和GB917.2中“国道主干线”的编码规则和编号;根据实际需要修改了省道、县道和乡道的编码规则(见5.3.2~5.3.4);增加了省级高速公路的编码规则(见5.4.2);合并了原GB/T919规定的公路标识符和技术等级代码(见第7章);-增加了附录A“公路路线及路段编号及交换代码的编码示例”和附录B“村道编码规则”。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都是资料性的附录。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提出。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交通部科学研究院、交通部规划研究院、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黎莹、肖春阳、何勇、石宝林、王哲、周伟、唐珍珍、侯德藻。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917.1-—1989、GB917.1-—2000GB917.2—1989、GB917.2—2000;-GB919—1994.GB/T919—2002。I
1范围
公路路线标识规则和国道编号
GB/T917—2009
本标准规定了公路路线的分级、命名规则、编号规则、国道名称与编号、公路技术等级代码和公路信息标识与交换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交通运输、公安、测绘、国土资源管理等行业对公路的管理和信息处理与交换;亦适用于公共信息载体对公路路线及路段的标识。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22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5768.2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T10114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3公路分级
公路按其在公路网中的地位划分行政等级和技术等级。3.1公路行政等级
公路按行政等级分为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道和专用公路。3.2公路技术等级
公路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4命名规则
4.1一般规则
4.1.1公路路线的命名,应按照首都或省会放射线、北南纵线和东西横线的起迄点方向顺序排名,采用所在地的主要行政区划名称。
4.1.2公路路线的全称,由路线起迄点的地名中间加连接符“一”组成,称为“××一××公路”或“××一××高速公路”。
4.1.3公路路线的简称,用起迄点地名的首位汉字组合表示;也可采用起迄点城市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法定地名简称表示。普通公路的简称为“××线”,其非干线公路亦可简称为“文×路”;高速公路主线及联络线的简称为“××高速”。示例1:“北京一上海公路”简称京沪线”。示例2:“沈阳一海口高速公路”简称“沈海高速”。示例3:“通州一马驹桥公路”简称“通马路”。4.1.4公路路线若是城市绕城环线或地区环线时,其简称为“××环线”。不连续的城市绕城环线或地区环线简称,应体现路线所在城市或地区的方位;可称“××东环线”、“××西三环线”、“××中环高速”等。
4.1.5国家和省级行政区域内的干线公路全称和简称不应重复。如出现重复时,采用起迄点地名的第1
GB/T917—2009
二或第三位汉字替换等方式加以区别。4.1.6公路路线起迄点地名的表示,应取其所在地的主要行政区单一名称;名称不宜太长,全称不宜超过20个汉学位,简称不宜超过10个汉字位。4.1.7公路路线名称应采用规范化的汉字地名表示。其中,县级及县以上的地名采用GB/T2260的规定;乡级及乡以下的地名采用按GB/T10114规定编制的地名。未列人标准而实际存在或新变更的地区(地级市)、县(县级市)、乡(乡镇)、行政村(建制村)名称,亦可采用国家或省级地名主管部门颁布的地名。
4.2国家高速公路命名规则
4.2.1国家高速公路主线及联络线的路线全称和简称,采用4.1.2和4.1.3的规定。4.2.2地区环线的名称以路线所在的地区名称命名,全称为“××地区环线高速公路”,简称为“××环线高速”。如“杭州湾地区环线高速公路”,简称“杭州湾环线高速”。4.2.3城市绕城环线名称以城市名称命名,全称为“××市绕城高速公路”,简称为“××绕城高速”。如“沈阳市绕城高速公路”,简称“沈阳绕城高速”。4.2.4国家高速公路网的路线简称不可重复。如出现重复时,采用4.1.5的规定。5
公路路线编号规则
5.1标识符
公路路线编号的首位采用字母标识符,主要用汉语拼音字母分别标识公路的行政等级。5.1.1
公路行政等级的标识符见表1。
公路路线标识符
5.2编号结构
5.2.1普通公路的路线编号结构
专用公路
普通公路的路线编号,由一位字母标识符和三位数字编号组配表示,见表2。表2
路线编号结构
5.2.2高速公路主线的编号结构
国道编号
省道编号
县道编号
乡道编号
专用公路编号
国家和省级高速公路主线的编号,由一位字母标识符和不超过两位的数字编号组配表示,见表3。2
路线编号结构
国家高速公路的放射线编号
GB/T917—2009
国家高速公路的北南纵线、东西横线和地区环线编号省级高速公路的省会放射线编号省级高速公路的北南纵线和东西横线编号5.2.3高速公路城市绕城环线、并行线和联络线的编号结构国家高速公路的城市绕城环线和联络线编号以及省级高速公路城市绕城环线编号,由一位字母标识符和不超过四位的数字编号组配表示,见表4。表4
路线编号结构
G××××
GX×××
Sx×××
国家高速公路城市绕城环线
国家高速公路联络线
省级高速公路城市绕城环线
注:高速公路并行线的编号结构,在表3中规定的路线编号结构基础上扩充一位。5.3普通公路的路线编号规则
5.3.1国道编号
5.3.1.1普通国道的编号,由国道标识符“G”和三位数字编号组配表示;以全国为范围编制系列顺序号。其数字编号的第一位用“1、2、3”分别标识首都放射线、北南纵线和东西横线;第二、三位按路线的不同走向对应编制两位数字顺序号,编号结构见表2。5.3.1.2国道放射线的编号,以首都北京市为起点,放射线止点为终点,按顺时针方向排列编号。5.3.1.3
编号。
编号。
国道北南纵线的编号,以路线北端为起点,南端为终点,按路线的纵向排列,由东向西顺序国道东西横线的编号,以路线东端为起点,西端为终点,按路线的横向排列,由北向南顺序5.3.1.5普通国道的城市绕城环线编号,可纳入放射线的某一编号区间。一条国道若穿越多个省级行政区域,所连接的城市绕城环线的编号在各个省级行政区内可单独排列;不同的省级行政区允许出现相同的城市绕城环线编号。
5.3.2省道编号
5.3.2.1普通省道的编号,由省道标识符“S”和三位数字组配表示;以省级行政区域为范围编制系列顺序号。其数字编号的第一位用“1、2、3”分别标识省会放射线、北南纵线和东西横线;第二、三位按路线的不同走向对应编制两位数字顺序号,编号结构见表2。5.3.2.2普通省道的省会放射线、北南纵线和东西横线的编号规则,参照5.3.1.2、5.3.1.3和5.3.1.4的规定编制。
5.3.2.3普通省道的城市绕城环线编号可纳人省会放射线的某一编号区间。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内,同一城市建有多条省道绕城环线时,其顺序号从主城区边缘到郊区由内向外按升序编排。5.3.2.4编制省道编号时,应注意本省与相邻省级行政区域连接贯通的省道编号协调衔接,宜统一编号。跨省的省道编号是北南纵线的,原则上以北边省份(自治区、直辖市)的路线编号为准;是东西横线的,原则上以东边省份(自治区、直辖市)的路线编号为准。若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省道采用了同一编号,所跨省级行政区域的其他省道编号不可与其重复。3
GB/T917—2009
5.3.3县道编号
5.3.3.1县道编号原则上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以地区(地级市)为范围编制系列顺序号,亦可按省级行政区域为范围顺序编号,编号结构见表2。5.3.3.2按地区级行政区域为范围编号时,一条县道可能跨越多个地区或县级行政区。为保证其编号及代码的唯一性,应先考虑将该线路行政等级升级为省道;否则可按两种方法分别编码:a)当一条县道跨越同一地区(地级市)的不同县级行政区时,该县道代码结构中的县道编号不应改变,只可相应改变其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划代码;统计时应视为一条县道;若一条县道跨越多个地区(地级市)的县级行政区时,应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区(地级b)
市)的县道代码序列中,单列编码区间加以标识;该编码区间内的县道代码结构中,这条县道编号不变,但地区级或县级行政区划代码可以根据实际跨越不同地域的情况而改变,统计时亦应视为一条县道。
5.3.4乡道编号
5.3.4.1乡道编号原则上以各省级行政区的县级行政区域为范围编制顺序号;也可按省级行政区域为范围编制系列顺序号,编号结构见表2。5.3.4.2按县级行政区域为范围编号时,一条乡道跨越多个地区、县或乡级行政区时,为保证其编号的唯一性和足够容量,参照5.3.3.2规定的编号规则分别编制。5.3.5专用公路编号
专用公路编号以各省级行政区划为范围编制系列顺序号,编号结构见表2。公路行业管理养护的专用公路需要与其他行业如林业、农垦、油田、矿区等行业管理养护的专用公路加以区别时,其编号可分别列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专用公路编号中的不同系列区间。5.3.6路线编号的顺序
5.3.6.1国道、省道及县道若是绕城环线,同一城市建有多条绕城环线时,其编号从主城区边缘到郊区由内向外按升序编排。
5.3.6.2县道、乡道及村道若分系列编号,均应采用GB/T2260规定的行政区划代码序列顺序编排。若县道在省级行政区内的条数突破三位数字容量时,其编号仍应按照GB/T2260规定的地区级行政区划顺序分别编排。
5.3.6.3各级公路之间若有重合的路段,编号时原则上按照路线的行政等级选等级最高者,同行政等级的按照路线的技术等级选等级最高者,同技术等级的按照路线编号选数字最小者,依此类推。:5.4高速公路的路线编号规则
5.4.1国家高速公路编号www.bzxz.net
5.4.1.1国家高速公路是国道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线包括首都放射线、北南纵线、东西横线,以及并行线和地区环线。国家高速公路主线编号,由一位国道标识符“G”和一至两位数字编号组配表示;编号结构见表3。
5.4.1.2首都放射线的数字编号为一位数,由正北开始按顺时针方向升序编排。5.4.1.3北南纵线的数字编号为两位奇数,由东向西按升序编排。5.4.1.4东西横线的数字编号为两位偶数,由北向南按升序编排。5.4.1.5并行线的编号,采用高速公路主线编号后加英文字母“E”、“W”、“S”、“N”组合表示;分别表示并行路线位于主线的东、西、南、北方位。如GXW或GXXN。5.4.1.6地区环线的编号,在全国范围按照由北向南的顺序编排。5.4.1.7城市绕城环线的编号为四位数,由主线编号加数字“0”再加一位城市绕城环线顺序号组成,即GXX0X。主线编号为该环线所连接的纵线和横线中编号最小者,如该主线所连接的城市绕城环线编号空间已全部使用,则选用主线编号次小者,依此类推。若该环线仅有放射线连接,则在一位数主线编号前以“0”补位,即GO0X。同一条国家高速公路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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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越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连接的城市绕城环线的顺序号在各个省级行政区内单独排列。在不同省级行政区中,允许出现相同的城市绕城环线编号。5.4.1.8联络线的编号为四位数,由主线编号(仅指北南纵线和东西横线)加数字“1”再加一位联络线顺序号组成,即G××1×;其编号按照主线的前进方向由起点向终点顺序编排。5.4.2省级高速公路编号
5.4.2.1省级高速公路网的路线命名和编号规则应与国家高速公路网的路线命名和编号规则保持致。其主线包括省会放射线、北南纵线和东西横线。省级高速公路主线的编号,由一位省道标识符“S”加一到两位数字编号组配表示,但不再编制地区环线编号和联络线编号。编号结构见表3。2省会放射线、北南纵线和东西横线编号规则,按照5.4.1.2~5.4.1.4的规定编制。5.4.2.2
城市绕城环线编号,由三位主线编号加两位数字编号组配表示,即S××0×。编号规则参照采用5.4.1.7的规定,编号结构见表4。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内,同一城市建有多条省级高速公路绕城环线时,其编号顺序采用5.3.6.1的规定。
5.4.2.4并行线的编号,采用5.4.1.5的规定;如SXW或SXXN。5编制省级高速公路编号时,应当尽可能避免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境内的国家高速公路数字5.4.2.5
编号重复,并应与相邻省级行政区域连接贯通的省级高速公路统一其编号。有关编号规则采用5.3.2.4的规定。
公路路线编号区间
编号区间
公路主线编号的区间见表5。
国家高速公路放射线
国家高速公路北南纵线
国家高速公路东西横线
国家高速公路地区环线
普通国道放射线
普通国道北南纵线
普通国道东西横线
省级高速公路放射线
省级高速公路北南纵线
省级高速公路东西横线
普通省道放射线
普通省道北南纵线
普通省道东西横线
专用公路
编号区间
G11~G89
G10~G90
G91~G99
G101~G199
G201~G299
G301~G399
S11S89
S10~S90
S101~S199
S201S299
S301~S399
X001~X999
Y001~Y999
Z001~Z999
高速公路联络线和城市绕城环线编号区间顺序号
奇数号
偶数号
顺序号
系列顺序号
系列顺序号
系列顺序号
顺序号
奇数号
偶数号
系列顺序号
系列顺序号
系列顺序号
顺序号或系列顺序号
顺序号或系列顺序号
顺序号或系列顺序号
高速公路城市绕城环线及国家高速公路联络线的编号区间,见表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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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高速公路城市绕城环线
国家高速公路联络线
省级高速公路城市绕城环线
编号示例
编号区间
G××01G××09
G××11~GX×19
S××01~S××09
公路路线及路段的编码示例参见附录A;村道的编码规则参见附录B。6
国道名称和编号
普通国道名称和编号
普通国道的名称和编号见表7。
普通国道全称
北京一沈阳公路
北京一哈尔滨公路
北京一塘沽公路
北京一福州公路
北京一珠海公路
北京一广州公路
北京一深圳公路
北京一昆明公路
北京一拉萨公路
北京一银川公路
北京一加格达奇公路
北京环线公路
鹤岗一大连公路
爱辉一大连公路
明水一沈阳公路
烟台一上海公路
山海关一深圳公路
烟台一汕头公路
锡林浩特一海安公路
二连浩特一长治公路
呼和浩特一北海公路
包头一南宁公路
银川一西安公路
兰州一重庆公路
兰州一磨憨公路
京沈线
京哈线
京塘线
京福线
京珠线
京广线
京深线
京昆线
京拉线
京银线
京加线
京环线
鹤大线
爱大线
明沈线
烟沪线
山深线
烟汕线
锡海线
三长线
呼北线
包南线
银陕线
兰渝线
兰磨线
途经省级行政区划代码
11,13,21
11,13,12,21,22,23
11,13,12
11,13,12,37,32,34,33,35
11,13,12,37,41,34,42,36,44
11,13,34,37,41,42,43,44
11,13,41,42,43,44
11,13,14,61,51,53
11,13,14,15,64,62,63,54
11,13,15,64
11,13,15,23
11,12,13
23,22,21
23,22,21
23,22,15,21
37,32,31
13,12,37,32,34,33,35,44
37,32,34,36,44
15,13,14,41,42,43,45,44
15,14,41,42,43,45
15,61,50,51,52,45
64,62,61
62,51,53
普通国道全称
西宁一景洪公路
红柳园一格尔木公路
阿勤泰一巴仑台公路
阿勘泰一库车公路
伊宁一若羌公路
叶城一拉孜公路
北镇一郑州公路
哈尔滨一同江公路
伊春一哈尔滨公路
海口一榆林东公路
海口一榆林中公路
海口一榆林西公路
楚雄一墨江公路
西宁一张披公路
台湾环线公路
绥芬河一满洲里公路
珲春一乌兰浩特公路
集安一锡林浩特公路
丹东一霍林河公路
庄河一林西公路
绥中一克什可腾旗公路(经棚)
歧口一银川公路
青岛一石家庄公路
荣城一兰州公路
连云港一天水公路
徐州一西峡公路
上海一霍尔果斯公路
安西一若羌公路
乌鲁木齐一红旗拉甫公路
西宁一莎车公路
福州一兰州公路
成都一那曲公路
上海一聂拉木公路
厦门一成都公路
表7(续)
西景线
红格线
阿巴线
阿库线
伊若线
叶孜线
北郑线
哈同线
伊哈线
海榆东线
海榆中线
海榆西线
楚墨线
西张线
台湾环线
(资料暂缺)
绥满线
珲乌线
集锡线
丹霍线
庄林线
绥克线
歧银线
青石线
荣兰线
连天线
徐峡线
沪霍线
安若线
乌红线
西莎线
福兰线
成那线
沪蔓线
厦成线
GB/T 917—2009
途经省级行政区划代码
63,54,53
22,21,15
13,14,37,61,64
37,13,14,61,64,62
32,37,34,41,61,62
32,34,41
313234,41,426162645
35,36,42,61,62
31,32,33,34,42,5154
35,36,43,50,51
GB/T917—2009
普通国道全称
上海一瑞丽公路
广州一成都公路
衡阳一友谊关公路
瑞金一临沧公路
福州一昆明公路
广州一南宁公路
秀山一河口公路
连云港一荷泽公路
南京一海安公路
杭州一沈家门公路
温州一寿昌公路
国家高速公路名称和编号
国家高速公路的名称和编号见表8。编
国家高速公路全称
北京一哈尔滨高速公路
北京一上海高速公路
北京一台北高速公路
北京一港澳高速公路
广州一澳门高速公路
北京一昆明高速公路
北京一拉萨高速公路
北京一乌鲁木齐高速公路
鹤岗一大连高速公路
鹤岗一哈尔滨高速公路
集安一双辽高速公路
丹东一阜新高速公路
沈阳一海口高速公路
常熟一台州高速公路
日照一兰考高速公路
宁波一金华高速公路
表7(续)
沪瑞线
广成线
衡友线
瑙临线
福昆线
广南线
秀河线
连荷线
宁海线
杭沈线
温寿线
京哈高速
京沪高速
京港澳线
京港澳高速
广澳高速
(并行线)
京昆高速
京藏高速
京新高速
鹤大高速
鹤哈高速
(联络线)
集双高速
(联络线)
丹阜高速
(联络线)
沈海高速
常台高速
(并行线)
日兰高速
(联络线)
甬金高速
(联络线)
途经省级行政区划代码
31,33,36,43,52,53
44,45,52,51
36,44,45,53
35,44,45,52,53
50,52,53
途经省级行政区划代码
11、13、21、22、23
11、13、12、13、37、32、31
11、13、12、13、37、32、34、33、3511、13、41、42、43、44
11、13、14、61、51、53
11、13、15、64、62、63、54
11、13、15、62、65
23、22、21
21、37、32、31、33、35、44、4632、33
3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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