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Y/T 124-2009
基本信息
标准号:
HY/T 124-2009
中文名称:海籍调查规范
标准类别:海洋行业标准(HY)
英文名称:Specifications for sea area use register investigating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09-03-23
实施日期:2009-05-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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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规范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数学、自然科学>>07.060地质学、气象学、水文学
中标分类号:综合>>基础学科>>A45海洋学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页数:52页
标准价格:48.0 元
出版日期:2009-05-01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李巧稚、刘百桥、阿东、朱凌、王江涛、李文君、张绍丽、徐丛春、刘利东、毛会悦
起草单位:全国海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83)
归口单位:全国海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83)
提出单位:国家海洋局海域和海岛管理司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
主管部门:全国海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83)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海籍调查的基本内容与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和领海范围内的海籍调查作业。 HY/T 124-2009 海籍调查规范 HY/T124-2009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本标准规定了海籍调查的基本内容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和领海范围内的海籍调查作业。
本标准的附录A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和附录C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海洋局海域和海岛管理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海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83)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海洋信息中心、天津师范大学、国家海洋局海域和海岛管理司。
本标准起草人:李巧稚、刘百桥、阿东、朱凌、王江涛、李文君、张绍丽、徐丛春、刘利东、毛会悦。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097 海水水质标准
HY070-2003 海域使用面积测量规范
HY/T094 沿海行政区域分类与代码
HY/T123-2009 海域使用分类
海洋档案管理规定 国家海洋局 1999年
前言Ⅲ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总则2
5 宗海界址界定2
6 权属调查8
7 海籍测量9
8 面积计算11
9 宗海图和海籍图绘制11
10 海籍调查报告13
11 成果资料的存档13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海籍调查表样式14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海籍图整饰样式23
附录C (资料性附录) 典型宗海界址界定示例24
参考文献44
标准内容
ICS07.06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行业标准
HY/T124—2009
海籍调查规范
Specifications for sea area use register investigating2009-03-23发布
国家海洋局
2009-05-01实施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宗海界址界定
权属调查
海籍测量
面积计算·
宗海图和海籍图绘制
海籍调查报告
成果资料的存档
附录A(规范性附录)
附录B(资料性附录)
附录((资料性附录)
参考文献
海籍调查表样式
海籍图整饰样式
典型宗海界址界定示例
HY/T 124—2009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利附录(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国家海洋局海域和海岛管理司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海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83)归口。HY/T124—2009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海洋信息中心、天津师范大学、国家海洋局海域和海岛管理司。本标准起草人:李巧稚、刘百桥、阿东、朱凌、王江涛、李文君、张绍丽、徐丛春、刘利东、毛会悦。1范围
海籍调查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海籍调查的基本内容与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和领海范围内的海籍调查作业。2规范性引用文件
HY/T124—2009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3097海水水质标准
HY070-2003海域使用面积测量规范HY/T094沿海行政区域分类与代码HY/T1232009海域使用分类
海洋档案管理规定
国家海洋局
号1999年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sea area useregister
记载各项目用海的位置、界址、权属、面积、类型、用途、用海方式、使用期限、海域等级、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等基本情况的簿册和图件。[GB/T19834—2005,定义2.3.11]3.2
宗海seaplot
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同类型用海单元。注:类型指海域使用类型中的二级类。3.3
宗海内部单元innerdepartmentintheseaplot宗海内部按用海方式划分的海域。3.4
界址点boundarypoint
用于界定宗海及其内部单元范围和界线的拐点。3.5
boundaryline
界址线
由界址点连接而成的线
标志点signal point
具有明显标志并可通过对其坐标的测量推算界址点坐标的点。HY/T124—2009
标志线signal line
由标志点连接而成的线。
4总则
4.1目的
海籍调查的目的是通过调查与勘测工作获取并描述宗海的位置、界址、形状、权属、面积、用途和用海方式等有关信息。
4.2内容
海籍调查的内容包括权属调查、宗海界址界定、海籍测量、面积量算,以及宗海图和海籍图绘制等。4.3成果
海籍调查的成果包括海籍测量数据、海籍调查报告(含宗海图)和海籍图。4.4单元
海籍调查的单元是宗海。同一权属项月用海中的填海造地用海应独立分宗。5宗海界址界定-
5.1基本原则
5.1.1尊重用海事实Www.bzxZ.net
根据用海事实,针对海域使用的排他性及安全用海需要.按5.2利5.3的有关要求界定宗海界址。5.1.2用海范围适度
宗海界址界定应有利于维护国家的海域所有权.有利于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应确保国家海域的合理利用,防止海域空间资源的浪费。5.1.3节约岸线
宗海界址界定应有利于岸线和近岸水域的节约利用。在界定宗海范围时应将实际无需占用的岸线和近岸水域排除在外。
5.1.4避免权属争议
宗海界址界定应保障海域使用权人的正常生产活动,避免毗连宗海之问相互重叠,避免将宗海范围界定至公共使用的海域内。
5.1.5方便行政管理
在有效反映宗海形状和范围的前提下,宗海界址点的布设应清楚简洁。5.2一般流程
5.2.1宗海分析
根据本宗海的使用现状资料或最终设计方案、相邻宗海的权属与界址资料以及所在海域的基础地理资料,确定宗海界址界定的事实依据。对于界线模糊且不能提供确切设计方案的开放式用海,按相关设计标准的要求确定其界址的界定依据5.2.2用海类型与方式确定
按照HY/T123一2009相关规定,确定宗海的海域使用一级和二级类型.判定宗海内部存在的用海方武。
5.2.3宗海内部单元划分
在宗海内部,按不同用海方式的用海范围划分内部单元。用海方式相同但范围不相接的海域应划分为不同的内部单元。内部单元界线按5.3和5.4的要求界定。5.2.4宗海平面界址界定
以宗海最外围界线确定其平面界址。2
5.3各用海方式范围界定方法
5.3.1填海造地用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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岸边以填海造地前的海岸线为界,水中以围堰、堤坝基床或回填物倾理水下的外缘线为界。5.3.2构筑物用海
5.3.2.1非透水构筑物用海
边以海岸线为界,水中以非透水构筑物及其防护设施的水下外缘线为界。5.3.2.2透水构筑物用海
透水构筑物用海以构筑物及其防护设施垂直投影的外缘线为界。有安全防护要求的透水构筑物用海在透水构筑物及其防护设施垂直投影的外缘线基础上.外扩不小于10m保护距离为界。5.3.3围海用海
岸边以围海前的海岸线为界,水中以围堰、堤坝基床外侧的水下边缘线及口门连线为界。5.3.4开放式用海
以实际设计或使用的范围为界。5.3.5其它方式用海
根据用海特征,按5.3.1~5.3.4的方法界定。5.3.6特殊情况处理
5.3.6.1相邻开放式用海的分割
当本宗海界定的开放式用海与相邻宗海的开放式用海范围相重叠时.对重叠部分的海域,应在双方协商基础上,依据间距、用海面积等因素进行比例分割5.3.6.2公共海域的退让处理
当本宗海界定的开放式用海范围覆盖公用航道、锚地等公共使用的海域时、用海界线应收缩至公其使用的海域边界。
5.3.6.3用海方式董叠范围的处理在同宗海中当几种用海方式的用海范围发生重叠时,重叠部分的用海方式按照现行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较高的确定;当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相同时,以保证宗海内部单元的完整性确定。5.4各类型宗海界址界定方法
5.4.1渔业用海
5.4.1.1渔业基础设施用海
渔业基础设施用海包括以下用海方式,其界址界定方法为:a)用于顺岸渔业码头、渔港仓储设施和海水育苗设施等建设的填海造地用海,按5.3.1界定,参见附录C.1、(.2.以及C.8中的填海造地部分;b)渔港和开式渔业码头,按以下方法界定:1)以透水或非透水方式构筑的渔业用码头、堤坝、引桥,以码头外缘线为界,参见附录C.6、.7和C.9~C.19中的码头部分;
2)有防浪设施圈围的港池,外侧以围堰、堤坝基床的外缘线及口门连线为界,内侧以海岸线及构筑物用海界线为界,参见附录C.6中的港池部分;开散式渔业码头港池(船舶靠泊和回旋水域),以码头前沿线起垂直向外不少于2倍设计船长距离为界(水域空间不足时视情况收缩),参见附录C.7~C.19中的港池部分;3)渔港航道,以审核认定的范围为界。e)
陆上海水养殖场延伸入海的取排水!用海,岸边以海岸线为界,水中以取排水设施外缘线外折30m的矩形范围为界,参见附录(.35、C.36中的取排水口部分。5.4.1.2围海养殖用海
按5.3.3界定,参见附录C.1、C.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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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3开放式养殖用海
开放式养殖用海包括以下用海方式,其界址界定方法为:a)筱式和网箱养殖用海。单宗用海以最外缘的筱脚(架)、桩脚(架)连线向四周扩展20m~30m连线为界,参见附录C.37;多宗相连的筱式和网箱养殖用海(相邻业主的台筱或网箱间距小于60m)以相邻台筱、网箱之水域中线为界,参见附录(.38。其间存在共用航道的,按双方均分航道空间的原则,收缩各自的用海界线;b)无人工设施的海底人工投苗或自然增殖生产用海,以实际设计或使用的范围为界。5.4.1.4人工鱼礁用海
以废船、堆石、人工块体及其它投置物形成的人工鱼礁用海,以被投置的海底人工礁体外缘顶点的连线或主管部门批准的范围为界。5.4.2工业用海
5.4.2.1盐业用海
盐业用海包括以下用海方式,其界址界定方法为:a)盐田、盐业生产用蓄水池用海,按5.3.3界定,参见附录C.1;b)盐业码头和港池用海按以下方法界定:1)以透水或非透水方式构筑的盐业用码头、引桥,以码头外缘线为界,参见附录C.6、C.7和C.9~C.19中的码头部分;
盐业码头港池(船舶靠泊和回旋水域),以码头前沿线起垂直向外不少于2倍设计船长且2)
包含船舶回旋水域的范围为界(水域空间不足时视情况收缩),参见附录C.7~C.19中的港池部分;
c)盐业生产用取排水口用海,岸边以海岸线为界,水中以取排水设施外缘线外扩30m的矩形范围为界,参见附录C.35、C.36中的取排水门部分。5.4.2.2固体矿产开采用海
固体矿产开采用海包括以下用海方式,其界址界定方法为:a)通过陆地挖至海底进行固体矿产开采的用海,以实际设计或使用的范围外扩10m距离为界;b)海砂开采用海,以实际设计或使用的范围为界。5.4.2.3油气开采用海
油气开采用海包括以下用海方式,其界址界定方法为:a)油气开采用人工岛及其连陆或连岛道路(含涵洞式)用海,按5.3.1和5.3.2.1界定,参见附录C.2和C.28;
油气开采用引桥、栈桥等用海,以其外缘线平行外扩10m距离为界,参见附录C.5;b)
以透水方式构筑的油气开采用码头和以非透水方式构筑的登岛码头,以码头外缘线为界,参见)
附录C.6、C.7和C.9~C.19中的码头部分;石油平台用海,以平台外缘线向四周平行外扩50m距离为界,参见附录C.29;d)
立管或单点系泊浮式生产储油装置用海,以立管或系泊点为圆心,半径为1倍船长(含系泊臂、e)
缆的总长度)的圆为界,参见附录C.30:多点伸展系泊浮式生产储油装置用海,以油轮垂直投影的外切矩形向四周平行外扩0.5倍船长距离为界,参见附录C.31;f)油气开采用电缆、管道用海,以电缆、管道外缘线向两侧外扩10m距离为界,参见附录C.33。5.4.2.4船舶工业用海
船舶工业用海包括以下用海方式,其界址界定方法为:a)用于船舶工业厂区建设的填海造地用海,按5.3.1界定,参见附求.1、C.2.以及.8中的填海造地部分;
b)修造船厂码头和港池用海,按以下方法界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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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透水或非透水方式构筑的船厂码头(含引桥)用海,以码头外缘线为界,参见附录C.6、C.7和C.9~C.19中的码头部分;2)有防浪设施圈围的船厂港池用海,外侧以围堰、堤坝基床的外缘线及口门连线为界,内侧以海岸线及构筑物用海界线为界,参见附录C.6中的港池部分;开散式船厂码头港池(船舶靠泊和回旋水域)用海,以码头前沿线起垂直向外不少于2倍设计船长且包含船舶回旋水域的范围为界(水域空间不足时视情况收缩),参见附录C.7~C.19中的港池部分;c)堤坝等非透水构筑物用海,以非透水构筑物(含基床)及其防护设施的水下外缘线为界;引桥、平台等透水构筑物用海,以透水构筑物及其防护设施乘直投影的外缘线外扩10m距离为界,参见附录C.4、C.5;
d)船坞和港池用海.按以下方法界定:1)船坞用海,以海岸线及船坞外缘线为界,参见附录C.22、C.23中的船坞部分;坞门宽度小于1倍设计船长时的港池(坞门前沿水域)用海,坞门两侧以船坞中心线平行2)
外扩0.5倍设计船长距离为界,坞门前方以坞门前沿起外扩1.5倍设计船长距离为界,参见附录(.22中的港池部分;坞门宽度大于或等于1倍设计船长时的港池(坞门前沿水域)用海,坞门两侧以与坞门两端相齐的船坞中心线的平行线为界,坞门前方以坞门前沿起外扩1.5倍设计船长距离为界,参见附录C.23中的港池部分;e)滑道与港池用海,按以下方法界定:1)纵向滑道的构筑物用海部分:以滑道长度自中心线向两侧外扩0.5倍设计船长距离为界,参见附录C.24中的滑道部分:横向滑道的构筑物用海部分,以滑道外缘线向两侧外扩0.5倍设计船长距离为界,参见附录C.25中的滑道部分;纵向滑道的港池(滑道前沿水域)用海部分,以构筑物用海的外侧边界起外扩1倍设计船2)
长距离为界.参见附录C.24中的港池部分;横向滑道的港池(滑道前沿水域)用海部分,以构筑物用海的外侧边界两端各延长0.5倍设计船长后,平行外扩1倍设计船长距离为界,参见附录(.25中的港池部分。5.4.2.5电力工业用海
电力工业用海包括以下用海方式,其界址界定方法为:a)用于电力工业厂区建设的填海造地用海.按3.3.1界定,参见附录C.1、C.2,以及C.8中的填海造地部分:
b)电厂(电站)蓄水池、沉淀池等川海,按5.3.3界定,参见附录C.1、C.3;c)电厂(电站)专用码头和港池用海.按以下方法界定:以透水或非透水方式构筑的电厂(电站)专用码头(含引桥、平台),以码头外缘线为界,参1)
见附录(.6、(.7和(.9~C.20中的码头部分;有防浪设施圈围的电厂(电站)专用港池,外侧以围堰、堤坝基床的外缘线及口门连线为2)
界.内侧以海岸线及构筑物用海界线为界,参见附录C.6中的港池部分;开散式电厂(电站)专用码头港池(船舶靠泊和回旋水域),以码头前沿线起垂直向外不少于2倍设计船长且包含船舶回旋水域的范围为界(水域空间不足时视情况收缩),参见附录C.7~C.20中的港池部分:
d)堤坝等非透水构筑物用海,以非透水构筑物(含基床)及其防护设施的水下外缘线为界;引桥、平台等透水构筑物用海,以透水构筑物及其防护设施垂直投影的外缘线外扩10m距离为界,参见附录C.4、C.5;
水下发电设施及潜堤用海,以发电设施外缘线外扩50m距离为界.参见附录C.26;e)
海.上风力发电项目用海,单个风机塔架以塔架中心点为圆心,中心点至塔架基础最外缘点外扩50m为半径的圆为界,参见附录(.27;多个风机塔架,范围为所有单个风机所占海域范围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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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风力发电使用的海底电缆.以电缆管道外缘线间两侧外扩10m距离为界,参见附录g)
电厂(站)取排水管道用海,以取排水管道外缘线向两侧外扩10m距离为界,参见附录C.36h))
中的输水管道部分;
电厂(电站)取排水I.用海,岸边以海岸线为界.水中以取排水设施外缘线外扩80m的矩形范围为界,参见附录C.35、C.36中的取排水口部分:位于水产养殖区附近的电厂温排水用海,按人为造成夏季升温1℃,其它季节升温2℃的水体所波及的最大包络线界定;其它水域的温排水用海.按人为造成升温4℃的水体所波及的最大包络线界定。
5.4.2.6海水综合利用用海
海水综合利用用海包括以下用海方式,其界址界定方法为:a)用于海水综合利用工业厂区建设的填海造地用海,按5.3.1界定.参见附录C.1、.2;b)蓄水池、沉淀池等用海,按5.3.3界定,参见附录(.1、C.3:海水综合利用取排水管道用海.以取排水管道外缘线向两侧外扩10m距离为界,参见附录c)
C.36中的输水管道部分;
海水综合利用取排水门用海.岸边以海岸线为界,水中以取排水设施外缘线外扩80m的矩形范围为界,参见附录C.35、C.36中的取排水口部分。5.4.2.7其它工业用海
其它工业用海包括以下用海方式,其界址界定方法为:用于厂区建设的填海造地用海,按5.3.1界定,参见附录C.1、C.2.以及C.8中的填海造地a)
部分;
蓄水池、沉淀池等用海,按5.3.3界定,参见附录C.1、C.3;企业专用码头和港池用海,按以下方法界定:c)
1)以透水或非透水方式构筑的企业专用码头(含引桥),以码头外缘线为界,参见附录C.6、C.7和C.9~C.20中的码头部分;2)有防浪设施圈围的企业专用港池,外侧以围堰、堤坝基床的外缘线及1.I门连线为界.内侧以海岸线及构筑物用海界线为界,参见附录C.6中的港池部分:开式企业专用码头港池(船舶靠泊和回旋水域),以码头前沿线起乘直向外不少于2倍设计船长且包含船舶回旋水域的范围为界(水域空间不足时视情况收缩),参见附录C.7~C.20中的港池部分:d)堤坝等非透水构筑物用海,以非透水构筑物(含基床)及其防护设施的水下外缘线为界;引桥、平台及潜堤等透水构筑物用海.以透水构筑物及其防护设施垂直投影的外缘线外扩10m距离为界,参见附录C.4、C.5;
取排水管道用海,以取排水管道外缘线向两侧外扩10m距离为界,参见附录C.36中的输水e)
管道部分;
f)T业取排水口用海,岸边以海岸线为界,水中以取排水设施外缘线外扩80m的矩形范围为界,参见附录C.35、C.36中的取排水口部分。5.4.3交通运输用海
5.4.3.1港口用海
港口用海包括以下用海方式,其界址界定方法为:a)用于建设堆场、顺岸码头、大型突堤码头及其它港门设施等填海造地用海,按5.3.1界定,参见附录C.1、C.2.以及C.8中的填海造地部分;b)
码买和港池用海,按以下方法界定:1)以透水或非透水方式构筑的码头(含桥).以码头外缘线为界,参见附录(.6、C.7和6
C.9~C.20中的码头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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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防浪设施圈围的港池,外侧以围堰、堤坝基床的外缘线及口门连线为界,内侧以海岸线及构筑物用海界线为界,参见附录C.6中的港池部分;开散式码头港池(船舶靠泊和向旋水域),以码头前沿线起垂直向外不少于2倍设计船长且包含船舶回旋水域的范围为界(水域空间不足时视情况收缩),参见附录C.7~C.20中的港池部分;c)堤坝等非透水构筑物用海,以非透水构筑物(含基床)及其防护设施的水下外缘线为界;引桥、平台及潜堤等透水构筑物用海,以透水构筑物及其防护设施垂直投影的外缘线外扩10m距离为界,参见附录C.4、C.5。
5.4.3.2航道
含灯桩、立标和浮式航标灯等海上航行标志所使用的海域,以实际设计或使用的范围为界5.4.3.3锚地
以实际设计或使用的范围为界。5.4.3.4路桥用海
路桥用海包括以下用海方式,其界址界定方法为:a)用于建设顺岸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建设的填海造地用海,按5.3.1界定,参见附录C.1、C.2;b)采用非透水方式构筑的跨海道路(含涵洞式)及其附属设施等用海,按5.3.2.1界定;采用桩基或飘台方式搭建的平台式顺岸道路或人行便道等用海,以构筑物的外缘线为界;c)
跨海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等用海,以桥面垂直投影外缘线向两侧外扩10m距离为界,参见附录d)
5.4.4旅游娱乐用海
5.4.4.1旅游基础设施用海
旅游基础设施用海包括以下用海方式,其界址界定方法为:用于旅游开发和建设宾馆、饭店等的填海造地用海,按5.3.1界定,参见附录C.1、C.2,以及a)
.8中的填海造地部分;
b)旅游码头和港池用海,按以下方法界定:1)以透水或非透水方式构筑的旅游码头,以码头外缘线为界,参见附录C.6、C.7和C.9~C.19中的码头部分;
有防浪设施圈围的旅游专用港池用海,外侧以围堰、堤坝基床的外缘线及口门连线为界,2)
内侧以海岸线及构筑物用海界线为界:参见附录C.6中的港池部分;开散式旅游码头港池(船舶靠泊和回旋水域)用海,以码头前沿线起垂直向外不少于2倍设计船长且包含船舶回旋水域的范围为界(水域空间不足时视情况收缩),参见附录C.7~C.19中的港池部分;
c)游艇码头用海,按以下方法界定:1)以非透水方式构筑的游艇码头用海,按游艇码头和游艇停泊水域分别界定。非透水式游艇码头以码头外缘线为界;游艇停泊水域以设泊位的码头前沿线、码头开端外扩3倍设计船长距离为界(水域空间不足时视情况收缩);2)以透水方式构筑的游艇码头用海,游艇码头和游艇停泊水域作为一个用海整体界定.以设泊位的码头前沿线、码头开散端外扩3倍设计船长和码头其它部分外缘线外扩10m距离为界(水域空间不足时视情况收缩),参见附录C.21;d)以非透水方式构筑的堤坝、游乐设施、景观建筑及不形成有效岸线的旅游用人工岛等用海,以构筑物的水下外缘线为界;以透水方式构筑的引桥、游乐设施、景观建筑、旅游平台、高脚屋和潜堤等用海.以构筑物垂直投影的外缘线外扩10m距离为界,参见附录C.4、C.5。7
HY/T1242009
5.4.4.2浴场用海
设置有防鲨安全网的海水浴场,以海岸线及防鲨安全网外缘外扩20m~30m距离为界,参见附录C.39;无防鲨安全网的海水浴场,以实际设计或使用的范围为界,参见附录C.10。5.4.4.3游乐场用海
以实际设计或使用的范围为界。5.4.5海底工程用海
5.4.5.1电缆管道用海
以电缆管道外缘线向两侧外扩10m距离为界,参见附录C.33。5.4.5.2海底隧道用海
海底隧道用海包括以下用海方式,其界址界定方法为:a)通风竖井等海底之上的设施用海以通风竖井及其防护设施的水下外缘线为界:隧道主体及其海底附属设施用海,以隧道主体及其海底附属设施的外缘线向两侧外扩10mb)
距离为界,参见附录C.33。
5.4.5.3海底场馆用海
以海底场馆外缘线平行外扩10m距离为界,参见附录C.34。5.4.6排污倾倒用海
5.4.6.1污水达标排放用海
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和保护日标,以其所排放的有害物质随离岸距离浓度衰减,达到海水水质标准要求时水体所波及的最大包络线为界。海水水质标准按照GB3097的规定执行。5.4.6.2倾倒区用海
以实际设计或使用的范围为界。5.4.7造地工程用海
城镇建设、农业和废弃物处置填海造地用海,按5.3.1界定,参见附录C.1、C.2。5.4.8特殊用海
5.4.8.1科研教学用海
按照主管部门批准的用海位置和范用、参照5.3及前述各类用海的界定方法进行界定。5.4.8.2军事用海
按照主管部门批准的海位置和范围,参照5.3及前述各类用海的界定方法进行界定。5.4.8.3海洋保护区用海
以主管部门批准的范围为界。
5.4.8.4海岸防护工程用海
海堤(塘)、护岸设施及保滩设施等用海和人工防护林、红树林等用海以实际设计或使用的范围为界。
5.4.9其它用海
参照5.3及前述各类用海的界定方法进行界定。6权属调查
6.1权属调查的内容
对本宗海海域使用权的归属进行调查核实,包括调查本宗海的申请人或使用权人、用海类型、用海方式、坐落位置,以及与相邻宗海的位置与界址关系等。对本宗海及毗邻宗海的界址点和界址线的调查与确认。6.2权属调查的方法
本宗海的申请人和相邻宗海业主就相关的界址点、线在现场共同完成指界核实。调套结束后,将调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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