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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3618-2009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T 23618-2009

中文名称: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报告、公布和解除程序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英文名称:Repotrt publication and disestablisment process of quarantine pests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09-04-27

实施日期:2009-10-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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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农业>>65.020农业和林业

中标分类号:农业、林业>>植物保护>>B16植物检疫、病虫害防治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页数:12

标准价格:16.0 元

计划单号:20068295-Q-469

出版日期:2009-10-01

相关单位信息

首发日期:2009-04-27

起草人:胡学兵、赵宇翔、李娟、崔永三、郑华

起草单位:国家林业局森林病虫害防治总站

归口单位:全国植物检疫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提出单位:全国植物检疫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发布部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主管部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疫情报告、公布和解除的程序和要求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官方对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的报告、公布和解除。 GB/T 23618-2009 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报告、公布和解除程序 GB/T23618-2009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本标准规定了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疫情报告、公布和解除的程序和要求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官方对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的报告、公布和解除。
本标准由全国植物检疫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国家林业局森林病虫害防治总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学兵、赵宇翔、李娟、崔永三、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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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ICS 65. 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23618--2009
检疫性有害生物
疫情报告、公布和解除程序
Report,publication and disestablishment process of quarantine pests2009-04-27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09-10-01实施
本标准由全国植物检疫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国家林业局森林病虫害防治总站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学兵、赵宇期、李娟、崔永三、郑华。GB/T23618—2009
1范围
检疫性有害生物
情报告、公布和解除程序
本标准规定了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按情报告、公布和解除的程序和要求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宫方对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的报告、公布和解除。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2. 1
检疫性有害生物
quarantine pest
GB/T 23618-—2009
对受其威胁的地区具有潜在的经济或生态重要性,但尚未在该地区发生,或虽已发生包分布不广,并得到政府主管部门确认的有害牛物。本标准中指的是农业,林业、进出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2. 2
疫情pestepidemic situation
本标准中指检疫性行害生物的发生或传播对农业、林业生产安全、生态安全及人类生命健康等造成危害或威胁的情形。
有害生物风险分析pest risk analysis评价一种有害生物是否为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其传人的可能性及将为此采取的植物检疫措施力度的过程。
植物plant
裁培植物,野生植物及其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等。2.5
植物产品plantproduct
来源于植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有害生物的产品。2.6
监测monitoring
为及时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是否存在以及掌握其发生动态而持续进行的调查。2.7
扩散spreac
有害生物在某个地区内地理分布的扩展。2.8
根除eradication
采取植物检疫措施将一种有害生物从一个地区彻底消灭。3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确定程序
3.1名单的出
3.1.1国务院检验检疫主管部门组织农业,林业、进出境植物检疫机构、全国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专家1
GB/T23618—2009
提出《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初选名单。3.1.2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及植物检疫机构的有关专家提出《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引进植物种苗时禁止携带的危险性有害生物》、《调运植物及植物产品防止传的您险性有害生物的初选名单。
3.1.3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及植物检疫机构的有关专家提出《林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引进林木种苗时禁止携带的危险性有害生物》、调运林业植物及其产品防止传播的危险性有害生物》的初选名单。3.1.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组织有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及植物检疫机构的有关专家提出本省(白洽区、直辖市)的农业、林业补充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初选名单。3.2风险分析
3.2.1国务院农业、林业,检验检疫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各自对提出的3.1.1.3.1.2、3.1.3所列的初选名单中的种类开展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并根据风险分析结论提出征求意见稿。3.2.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各白对3.1.4所列的初选名单中的种类开展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并根据风险分析结论提出征求意见稿。3.3征求意见
3.3.1&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应征求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意见,并通报WTO秘书处。3.3.2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牛物名单》、引进植物种苗时禁止携带的危险性有害生物名单》、《谢运植物及植物产品防止传播的危险性有害生物名单》应分别征求各省(白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意见:3.3.3林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引进林木种苗时禁止搏带的危险性有害生物名单》、《调运林业植物及其产品防止传播的危险性有害生物名单》应分别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意见。
3.3.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业物检疫性有害生物补充名单》、《林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补充名单》应分别征求本省(白治区、直辖市)各级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意死。3.4名单的确定及颁布
3,4,1国务院农业、林业.检验检疫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休业主管部门各自对反馈意见进行处理,并组织有关专家对征求意见后的名单进行论证,3.4.2国务院农业,林业、检验检疫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论证会议意见确定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并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颁布。3.4.3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论证会议意见确定并颁布&农业植物检按性有害生物名单,《引进植物种苗时禁止携带的危险性有害生物名单、调运物及植物产品防止传播的危险性有害生物名单。bzxz.net
3.4.4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论证会议意见确定并布良林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引进林术种苗时禁止携带的危险性有害生物名单》,调运林业植物及植物产品防止传播的危险性有害作物名单》。
3.4.5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论证会议意见,分别确定并硕布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补充名单》、《林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补充名单》。3.5名单中种类的谢除
3.5.1厮除名单中的种类按确定的程序规定进行。3.5.2删除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中的种炎应符合如下条件之一:a)发生范普遍,采取物检疫措施进行疫情封锁控制无实际意义;b)其发生或传播不再对农业、林业生产安全、生态安全及人类生命健康等成危害或威协。2
4疫情确认和疫情报告程序
4.1引进植物种苗在隔离种植或分敲种植期间的疫情确认和疫情报告GB/T 23618—2009
4,1.1引进植物种苗在检疫隔离种植或分散种植期间发现的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或引进植物种苗时禁止携带的危险性有害生物名单》中的疑似种类,由国务院检验检疫主臂部门指定的鉴定机构负资疫情确认。
4.1.2疫情确认后负资检疫监管的进出境动植赖检疫机构、或农业(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向分别向国务院检验检疫主管部门、农业或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4,1.3国务髋检验检疫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或林业主管部门分别通报各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机构、各级农业或林业植物检疫机构,以加强对此类引进植物种苗的口岸检疫和种植期间的检疫监管:4.2初发疫情的确认和报告
4.2.1县级行政区初次发现农业植物检接性有害生物名单》,林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中的种类,分别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林业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指定的机构监定确认:由所在地县级农业、林业植物检疫机构负责向当地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逐级向市、省级农业.林业植物检疫机构报告。
4.2.2省(自治区、直辖市)初次发现《农业植物检性有害生物名单》、《林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各单》中的种类,由国务院农业或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进行最终鉴定确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林业植物检疫机构负资向汽地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报告。4.2.3出人境植物检疫机构初次发现“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中的种类由国务院检验检疫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确认。由出人境植物检疫机构负责逐级向国务院检验检疫主臂部门报告,4.3其他疫情的确认和报告
4.3.1地已分布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尘物名单》,林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植物格疫性有害生物补充名单》、《林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补充名单》中的种类,由本省(白治区,直辖市)农业、林业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指定的机构龄定确认。4.3.2调运植物及植物产品在途中检疫检查:或在调人地检疫复检时发现携带调山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补充名单》、林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补充名单\中的种类,或调人省(自治区,直辖市)提出调入农业(林业)植物及植物产品时要求检疫的危险性有害生物种类,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林业植物检接机构指定的机构鉴定确认。4,3.3谢运植物及植物产品在途中检疫检查:或在调入地检按复检时发现携带调人省(自治区、直转市)或调出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吉生物补充名单、林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补充名单》中的种类,或调人省(自治区,直辖市)提出调人农业(林业)植物及植物产品时要求检疫的危险性有害生物种类,由发现地县级农业、林业植物检疫构负责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林业植物检疫机构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林业植物检疫机构负责通报调出地省(白治区、直辖市)农业,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并抄送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4.4疫情抵告的内容
疫情报告应采用书面报告,包括下列内容:2)检疫性有害生物中文名,学名异名:;b)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生面积危害释度:检疫性有害生物鉴定证明:
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5疫情公布程序
5.1国务院衣业、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全国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调查结果,各省(白治区,直辖市)疫情报3
GB/T 23618-—2009
告情况,向社会公布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林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调运植物及植物产品防止传播的危险性有害生物名单、调运林业植物及其产品防止传播的危险性有害生物名单》中的种类的疫情信息。
5.2各省(户治区、直辖市)农业、林业主督部门根据本辖区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调查结果,各地疫情报告悄说,向社会公布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补充名单》,《林业植物检按性有害生物补充名单》中的种类的疫情信息。
5.3公布疫情应包括下列内容:
a)检疫性有害生物中文名、拉丁学名.异名b)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寄主:
c)检疫性有害生物分布的乡镇级行敛单位名称,同时注明所属的脊、市、县。6疫情解除程序
6.1当检疫性有害生物在分布区内(乡镇级以上行政区,下同)还过有效手段根除后,由主管部门向社会宣布该地解除疫情。
6.2疫情解除程序参履5.1和5.2。6.3疫情的解除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a)通过有效手段根除后,分布区内没有该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寄主植物b)通过有效手段根除后,在分布区连续3年疫情监测调查中设有发现该检疫性有害生物。4
参考安献
[1]《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粮农组织,1997.[2]
&实施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协定?,世界贸易组织,1994,[3]植物检疫术语表》,国际植检措施标准3第5号出版物,粮农组织,2007,GB/T23618-2009
[1]检疫性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11号出版物,粮农组织,2001.[5]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控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1.[6](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国务院,1997二7]《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1992.[8]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业部,1994.[9]
《植物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部,19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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