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C 301-2009
基本信息
标准号:
YC 301-2009
中文名称:储烟虫害治理 磷化氢与二氧化碳混合熏蒸安全规程
标准类别:烟草行业标准(YC)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09-04-13
实施日期:2009-05-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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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虫害
治理
磷化氢
二氧化碳
混合
熏蒸
安全
规程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农业>>65.160烟草、烟草制品和烟草工业设备
中标分类号:食品>>制烟>>X89其他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页数:16页
标准价格:18.0 元
出版日期:2009-05-01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敖悦扉、尹大锋、谭新良、彭涛、刘胜祥等
起草单位:湖南华望熏蒸消毒有限公司、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卷烟厂、武汉厚博安全技术研究所
归口单位: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企业分技术委员会(TC 144/SC 4)
提出单位: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布部门:国家烟草专卖局
主管部门:国家烟草专卖局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磷化氢与二氧化碳混合熏蒸的操作程序和安全保障措施。本标准适用于储烟虫害的治理。 YC 301-2009 储烟虫害治理 磷化氢与二氧化碳混合熏蒸安全规程 YC301-2009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标准内容
ICS65.160
备案号:26065—2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行业标准
YC 301—2009
储烟虫害治理
磷化氢与二氧化碳混合熏蒸安全规程Storetobaccopestmanagement-
Safety regulation for mixed fumigation with phosphine and carbon dioxide2009-04-13发布
国家烟草专卖局
2009-07-01实施此内容来自标准下载网
YC301—2009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职业健康安全基本要求
混合熏蒸设备及仪器的质量要求目
药品的质量、运输、贮存、保管、进出库要求5混合熏蒸流程
51作业前准备
“密封与设备防护
密闭期安全检查与控制
6应急准备与应急响应
6.1应急预案的制定与演练
6.2应急物资的准备
6.3应急响应
附录A(资料性附录)
附录B(资料性附录)
附录C(资料性附录)
附录D(资料性附录)
参考文献
熏蒸药剂领用记录表
施药记录表
设备清洗与残留物处理记录表
磷化氢熏蒸浓度检测记录表
本标准的4.1、54.1.6、6.3条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企业分技术委员会(TC144/SC4)归口。YC301—2009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湖南华望熏蒸消毒有限公司、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卷烟厂、武汉厚博安全技术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敖悦靡、尹大锋、谭新良、彭涛、刘胜祥、黄春章、杨洪、周豪、高平、钱君、刘希、潘浩、文旗、刘师伟、刘凤荣。YC3012009
自前国内外烟草企业普遍采用磷化氢气体熏蒸的方法治理储烟虫害,而在熏蒸过程中如操作不当极易引发爆炸、起火和人员中毒等安全事故,将给烟草企业和虫害治理企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
本标准一方面规定虫害治理企业将按照什么规定和要求进行熏蒸作业;另一方面给安全监管人员提供一份监管的细则,根据标准的条款来检查、考核虫害治理企业的作业是否规范。通过两方面努力,达到安全使用磷化氢熏蒸治理储烟虫害的目的。1范围
储烟虫害治理
磷化氢与二氧化碳混合熏蒸安全规程本标准规定了磷化氢与二氧化碳混合熏蒸的操作程序和安全保障措施。本标准适用于储烟虫害的治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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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150钢制压力容器
GB2890过滤式防毒面具通用技术条件256%磷化铝片剂
GB5452
GB/T6052
工业液体二氧化碳
GB7797—1987职业性急性磷化氢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
GB11651
GB14554
GB16297
GB22337
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50235一1997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Z2(所有部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MT453隔绝式压缩氧呼吸器
YC/T300片烟贮存养护,通用技术要求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mixed fumigant
混合熏蒸剂
以磷化氢(PH3)与二氧化碳(CO2)按一定比例混合的用于储烟虫害熏蒸的气体。3.2
混合熏蒸mixedfumigation
运用混合熏蒸剂进行储烟虫害治理的过程。3.3
仓外磷化氢发生器outside-storagephosphinegenerator现场产生磷化氢(PH3)和二氧化碳(CO2)混合熏蒸剂的装置。注:该装置一般由投药器、反应器、过滤(净化)器、磷化氢气体与二氧化碳混合器、二氧化碳减压释温装置、感应压力表及控制器等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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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瓶施药装置unitforcylinderizedfumigantapplication将钢瓶内的磷化氢(PH3)和二氧化碳(CO2)混合熏蒸剂由高压状态转化成低压状态、由液态转换成气态的装置。
注:该装置一般由钢瓶、钢瓶运载工具、减压器、释温装置、计量器械、软(硬)连接管等组成。3.5
熏蒸体积fumigationvolume
熏蒸密闭环境的总体积。
注:整仓熏蒸为仓库总体积,密封垛熏蒸为密封垛总体积。3.6
单位用药量applieddosageperunit单位熏蒸体积所用的磷化铝等熏蒸药剂或磷化氢气体的量,以克每立方米(g/m3)或毫升每立方米(mL/m2)表示。
熏蒸浓度phosphineconcentration infumigation气体分布基本均匀后熏蒸仓库或密封垛内的磷化氢气体浓度,单位是毫升每立方米(mL/m2)。3.8
有效密闭时间effectiveexposuretime施药后维持熏蒸仓库或密封垛内磷化氢气体浓度在设定浓度以上的时间。3.9
封仓storagesealing
将需熏蒸的仓库或烟垛按要求严密封闭,以达到进行熏蒸所要求的气密性的过程。注:包括门、窗、墙壁、顶棚(屋顶)、地面(地板)缝隙和各种管道、仪表、设备接口处的密封。3.10
布管pipebuilding
在熏蒸仓库或密封垛内铺设输送混合熏蒸剂管道的过程。3.11
自然散气naturalreleasingphosphine熏蒸完毕,打开熏蒸仓库的门窗或掀开密封垛的密封材料使熏蒸仓库或密封垛中残留的磷化氢气体自然扩散到空气中的散气方式。3.12
回收散气releasingphosphineafterrecovery熏蒸完毕,利用磷化氢回收处理设备将熏蒸仓库或密封垛内残余磷化氢气体进行处理的散气方式。4要求
4.1职业健康安全基本要求
4.1.1混合熏蒸基本要求
4.1.1.1实施混合熏蒸的单位和人员应具备相应资质。4.1.1.2熏蒸区域、设备清洗场所及残留物处理区应设置警戒线、悬挂醒目警示标志,并应安排专人值班,人员进入警戒区前应进行许可登记。4.1.1.3所有与磷化氢接触的工作均不应单人操作,包括领药、施药、检查浓度和泄露情况、清洗设备、处理残渣、自然散气和回收散气。4.1.1.4熏蒸区域、设备清洗场所和残留物处理区不应出现明火。2
4.1.2个体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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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1现场人员应配备专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的选用应符合GB11651的相关规定。4.1.2.2接触、使用磷化铝等熏蒸药剂和清洗仓外磷化氢发生器的作业人员佩戴的防毒面具应符合GB2890的相关规定。
4.1.2.3进人磷化氢浓度超过防毒面具防护范围的区域应佩戴隔绝式压缩氧呼吸器,使用的隔绝式压缩氧呼吸器应符合MT453的相关规定。4.1.3职业健康
4.1.3.1具有GB7797-1987中第6章所规定的职业病症者不应从事与磷化氢接触的工作。4.1.3.2从事混合熏蒸的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4.1.3.3未满十八岁者不应从事与磷化氢接触的工作。4.2混合需蒸设备及仪器的质量要求4.2.1熏蒸所用压力容器应符合GB150的相关规定。4.2.2各装置的所有零部件均应有合格证方能进行装配。4.2.3所用测量仪器应具备产品合格证,并按照规定的检定周期进行检定4.2.4施药装置应符合以下规定:一施药装置各部件采用防泄漏的方式连接。泄漏性应符合GB50235一1997中7.5.5的规定;-施药过程中使用的二氧化碳应符合GB/T6052的要求;一施药装置应配置减压释温装置。4.2.5磷化氢检测仪
最低灵敏度:1.0×10-6。
4.2.6磷化氢报警仪
最低灵敏度:1.0×10-7。
4.2.7硝酸银检测管
最低灵敏度:10×10-6。
4.3药品的质量、运输、贮存、保管、进出库要求4.3.1磷化铝应符合GB5452的规定,其他熏蒸药剂应符合相关质量要求。4.3.2药品的贮存、保管、进出库和运输应符合我国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5混合熏蒸流程
5.1作业前准备
5.1.1实施混合熏蒸的单位应根据储烟条件、虫害情况、周边环境、天气情况,并结合本标准制定作业方案。
5.1.2所有设备和仪器使用前均应检查、调试。5.1.3施药前应关闭仓库内电源。5.2密封与设备防护
5.2.1应用密封材料对仓库或烟垛进行密封。5.2.2室外密封垛应采取防风措施。5.3布管
5.3.1按熏蒸剂流动畅通和均匀扩散的原则布设输气管道。5.3.2管道尾端出气口不应正对烟箱,管道不应从烟箱上方通过。5.4施药
5.4.1仓外磷化氢发生器施药
5.4.1.1领取二氧化碳和磷化铝等熏蒸药剂应填写领用记录表(参见附录A)。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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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2仓外磷化氢发生器应连接有两套以上的二氧化碳供气装置。5.4.1.3需用电的仓外磷化氢发生器应有备用电源。5.4.1.4施药设备各部件连接完毕后应进行检漏,泄漏性应符合GB50235—1997中7.5.5的规定,合格后方可施药。
5.4.1.5作业人员应使用专用工具开启药品罐盖,开启时罐口不应对人。5.4.1.6施药过程中应遵守下列规定:作业人员应按仓外磷化氢发生器的使用说明操作设备;一施药期间,作业人员应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相应设备,并观察与记录设备运行情况;施药过程中应对仓外磷化氢发生器、熏蒸仓库或密封垛的各接口进行磷化氢浓度监测,如发现磷化氢气体泄漏,应及时采取密封处理措施;不应在施药过程中打开仓外磷化氢发生器;一一施药过程中二氧化碳气体应连续供应;药剂反应完全后,撤机前应使用二氧化碳气体置换混合熏蒸剂输送管道中的气体,5.4.1.7撤机后应密封仓外磷化氢发生器各出气口和熏蒸仓库或密封垛的进气口并填写施药记录表(参见附录B)。
5.4.1.8设备清洗与残留物处理
设备清洗与残留物处理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清洗点周围50m范围内有生活区和公共场所的,应按本标准5.6.2.2执行;一撤机后应将仓外磷化氢发生器移至指定的清洗点进行清洗;废水排放应符合GB8978的规定;磷化铝等熏蒸药剂的包装物、干燥剂、残渣应集中处理或由药品提供方回收;一一作业人员应填写设备清洗与残留物处理记录表(参见附录C)。5.4.2钢瓶施药装置
5.4.2.1领取钢瓶装混合熏蒸剂应填写领用记录表(参见附录A)。5.4.2.2钢瓶施药装置各部件连接完毕后应进行检漏,泄漏性应符合GB50235--1997中7.5.5的规定,合格后方可施药。
5.4.2.3输送混合熏蒸剂
使用钢瓶施药装置输送混合熏蒸剂应遵守下列规定:作业人员应按钢瓶混合黛蒸剂的使用说明进行操作;输送混合熏蒸剂时应计量钢瓶装混合熏蒸剂的用量;一输送混合熏蒸剂过程中应对钢瓶施药装置、熏蒸仓库或密封垛的各接口进行磷化氢浓度监测,如发现磷化氢气体泄漏,应及时采取密封处理措施;一应在钢瓶装混合熏蒸剂达到设定用量后关闭混合薰蒸剂钢瓶阀门。5.4.2.4混合熏蒸剂输送完毕后,应密封进气口,填写施药记录表(参见附录B)。5.4.2.5使用完的混合熏蒸剂钢瓶应交由厂家回收处理,并留有记录。5.5密闭期安全检查与控制
5.5.1密闭期应有专人进行安全检查。5.5.2密闭期应有专人定期检测熏蒸区域内外磷化氢浓度并填写记录表(参见附表D)。5.5.3值班人员、安全检查人员及检测人员如发现异常或紧急情况应立即按应急预案采取措施并报告。
5.6散气
5.6.1一般要求
5.6.1.1熏蒸密闭时间达到YC/T300的相关要求后方可进行散气。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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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2散气期间应有专人定期检测熏蒸区域内外磷化氢浓度并填写记录表(参见附表D)。5.6.1.3散气时,熏蒸仓库或密封垛周边生活区和公共场所磷化氢浓度应符合GBZ2的要求。5.6.1.4熏蒸仓库或密封垛内磷化氢气体浓度符合GBZ2的要求后,作业人员方能人内作业。5.6.1.5警戒区内空气中磷化氢浓度经检测符合GBZ2的要求后,方可撤销警戒区和撤除警示标志,完成散气。
5.6.1.6散气点周围50m范围内有生活区和公共场所的应进行回收散气。5.6.2散气方式
5.6.2.1自然散气
自然散气应符合以下要求:
应根据熏蒸仓库或密封垛内磷化氢气体的浓度和天气情况以散气点为中心至少设置半径50m以上的警戒线和明显警示标志;熏蒸仓库或密封垛应分期分批进行散气,减少磷化氢瞬间排放量。5.6.2.2回收散气
回收散气应符合以下要求:
所用磷化氢回收设备应在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一经过磷化氢回收设备处理后的磷化氢气体浓度应小于0.3mg/m3后排放;磷化氢回收设备所产生的废气应符合GB16297中的规定,废水应符合GB8978中的规定,废渣应符合GB14554中的规定,噪声应符合GB22337中的规定;熏蒸仓库或密封垛内磷化氢浓度符合GB22要求后打开门窗或掀开密封垛。6应急准备与应急响应
6.1应急预案的制定与演练
6.1.1贮烟虫害治理单位应根据危险源和施工场所的具体情况制定应急预案。6.1.2贮烟虫害治理单位每年应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应急预案演练。6.2应急物资的准备
6.2.1作业现场应配备有在有效期内的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石棉毯、消防沙等灭火物资。6.2.2作业现场应配备有在有效期内的防毒面具、滤毒罐、全身防火防毒服、橡胶手套和隔离式呼吸器等备用防护用品。
6.2.3作业现场应配备有在有效期内的磷化氢中毒急救药品。6.2.4作业现场应配备报警联络工具。6.3应急响应
6.3.1作业现场出现异常或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6.3.2磷化氢起火时采取的救护措施:参与救护的人员应在上风处使用干粉灭火器、石棉毯、消防沙等灭火;开启磷化铝等熏蒸药剂包装时起火,应采用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石棉毯或消防沙等进行灭火,不应用水或泡沫灭火器灭火:仓外磷化氢发生器和混合熏蒸剂钢瓶施药时起火,灭火后应将仓外磷化氢发生器和混合熏蒸剂钢瓶撤离现场到安全的空旷地带,对事故发生地进行清理,清除环境污染;一仓外磷化氢发生器清洗时起火,灭火后应将二氧化碳充人仓外磷化氢发生器内,对磷化氢气体进行稀释和外排,直到毒气排完。6.3.3磷化氢中毒处理按照GB7797—1987中第3章执行。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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熏蒸药剂领用记录表见表A.1。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熏蒸药剂领用记录表
表A.1熏蒸药剂领用记录表
领用数量/
使用数量/
领用时间
领用人
返库数量/
空瓶回收/
保管人
施药记录表见表B.1。
施药地点
设备编号
熏蒸药剂用量
仓库编号
二氧化碳用量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施药记录表
表B.1施药记录表
施药操作人:
施药方式
开始时间
结束时间
施药过程检查
防护用品
设备气密性
设备工作状态
现场检漏
现场卫生
其他检查
熏蒸药剂种类
检查结果
YC301—2009
检查人
YC 301-2009
附录C
(资料性附录)
设备清洗与残留物处理记录表
设备清洗与残留物处理记录表见表C.1。表C.1设备清洗与残留物处理记录表年月日
设备清洗
操作人
废水、废渣处理
残渣深
埋地点
操作人
a废渣经处理后按要求进行深埋、废水处理后达环保排放要求为合格,反之为不合格。处理
合格口
不合格口
合格口
不合格口
合格口
不合格
合格口
不合格口
合格口
不合格口
不合格口
检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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