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1/T 1322.72-2019
中文名称: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72部分:饲料生产企业
所属省份: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19-09-26
实施日期:2020-01-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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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65.020.01
中标分类号:B09
相关单位信息
归口单位: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部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准简介
本文档为北京地方标准DB11/T 1322.72-2019《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72部分:饲料生产企业》的整理内容。该标准规定了饲料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内容,涵盖基础管理、场所环境、生产设备设施、特种设备、公用辅助设施、用电、消防、危险化学品、职业病危害预防、劳动防护用品及操作人员行为规范等11个要素的评定细则,适用于北京市饲料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等级划分与评定。
部分标准内容
ICS 65.020.01
B 09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1322.72—2019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72部分:饲料生产企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grade assessment of work safety-Part 72: Feed production enterprises
2019-09-26 发布
2020-01-01 实施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前言
DB11/T 1322《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分为若干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第3部分:加油站;
第72部分:饲料生产企业。
本部分为DB11/T 1322的第72部分。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部分由北京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并归口。本部分由北京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实施。
本部分起草单位:北京市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中心、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北京市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季学伟、侯占杰、王世平、周扬凡、时德轶、代宝乾、谢昱妹、侯娘祎、梅楠、张高菲、尹伯男、董凡赫、周鹏飞、张晋、邓兵兵。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饲料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等级评定内容和评定细则。本部分适用于企业安全生产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9237 制冷设备通用技术规范
GB 19081 饲料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T 20192 环模制粒机通用技术规范
GB/T 23821 机械安全 防止上下肢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
GB/T 24351 立式逆流颗粒冷却器通用技术规范
GB 30871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程
GB/T 34038 码垛机器人通用技术条件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41 锅炉房设计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365 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规范
AQ 7004 制冷空调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AQ/T 7009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JB/T 9822.1 锤片式饲料粉碎机 第1部分:技术条件
JB/T 10289 饲料膨化机
JB/T 11931 饲料机械斗式提升机
JB/T 13134 饲料机械圆锥粉料清理筛
SBJ 05 饲料厂工程设计规范
DB11/T 1322.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1部分:总则
DB11/T 1322.2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3 评定内容
3.1 基础管理要求
基础管理要求应符合DB11/T 1322.2的规定。
3.2 场所环境
3.2.1 厂区环境
3.2.1.1 厂区布局
3.2.1.1.1 分区布局
按生产流程及功能,宜划分为行政服务区、装卸作业区和生产区。每个区域既有紧密联系又须适当分隔,互不干扰。
3.2.1.1.2 厂区出入口数量不应少于2个。主要人流出入口与主要物流出入口应分开设置。
3.2.1.1.3 厂区内不应饲养与生产加工无关的动物。
3.2.1.1.4 酶制剂生产企业应有合理的供水、排水系统。废弃物应集中存放,远离车间并及时清理出厂。
3.2.1.2 厂区道路
厂区道路应符合GB 4387和SBJ 05的规定。
3.2.1.3 厂区照明
厂区照明灯应无照明盲区,照明灯具完好率应达到100%。厂区主干道和安全通道的照度均不低于30Lx。
3.2.2 建(构)筑物
3.2.2.1 企业应存有完整的各类厂房建筑设计图、工厂建筑平面图,以及各类厂房建筑的名称、建筑面积、耐火等级、消防设计和施工单位、实际用途、竣工日期、房屋登记等资料。
3.2.2.2 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三、四级厂房建筑不应用于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和储存;四级厂房建筑不宜从事生产作业;
b) 厂房、库房、宿舍不应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为芯材的彩钢板搭建;
c) 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车间、库房应单独设置。
3.2.2.3 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三级厂房之间建筑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4m;
四级厂房之间建筑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8m;
三级与四级厂房之间建筑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6m;
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厂房建筑与其他建筑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12m,如中间有防火墙,其防火距离不应小于4m。
3.2.2.4 防雷接地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根据不同的防雷等级,分别设置避雷针、避雷带或避雷网,并定期检查,确保防雷设施完好。保护范围应符合被保护半径和被保护高度的要求,应防雷直击、雷电波侵入、雷反击、地电位升高;
b) 对有防爆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应连接成等电位并接地;防雷直击的人工接地体距建筑物出入口或人行通道不应小于3m;独立避雷针不应设在人员通行的地方;
c) 防雷装置应每年进行一次检测,由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接地装置连接应可靠,连接处不应有松动、脱焊、接触不良现象,接地装置应有防腐蚀和防机械损伤措施。
3.2.2.5 饲料生产建筑结构应满足下列防爆措施:
a) 每个筒仓应设人孔或清扫口,并应能防止仓内粉尘逸出;
b) 卸粮坑宜用敞开式或半敞开式。
附录A(规范性附录)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
附录B(规范性附录)
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附录C(规范性附录)
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附录D(规范性附录)
生产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附录E(规范性附录)
特种设备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附录F(规范性附录)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附录G(规范性附录)
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附录H(规范性附录)
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附录I(规范性附录)
危险化学品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附录J(规范性附录)
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附录K(规范性附录)
劳动防护用品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附录L(规范性附录)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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