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C/T 318.1-2009
基本信息
标准号:
YC/T 318.1-2009
中文名称:烟草机械设备大修通用技术规范 第1部分:机械
标准类别:烟草行业标准(YC)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09-12-14
实施日期:2010-03-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rar .pdf
下载大小:4464273
相关标签:
烟草
机械设备
大修
通用
技术规范
机械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农业>>65.160烟草、烟草制品和烟草工业设备
中标分类号:食品>>食品加工机械>>X94制烟机械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页数:20页
标准价格:21.0 元
出版日期:2010-03-01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单位: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烟机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44/SC 3)
发布部门:国家烟草专卖局
标准简介
YC/T 318.1-2009 烟草机械设备大修通用技术规范 第1部分:机械 YC/T318.1-2009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标准内容
ICS65.160
备案号:27093—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行业标准
YC/T318.1—2009
烟草机械设备大修通用技术规范第1部分:机械
General technical standard for tobacco machinery overhaul-Part 1 : Mechanical system
2009-12-14发布
数码防伏
国家烟草专卖局
2010-03-01实施
YC/T318.1—2009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大修过程中的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要求大修时机
大修工作流程
大修工作要求
设计要求
工艺要求
检验规则与试验方法
标志、使用说明书
包装、运输和贮存
安装、调试与验收
附录A(资料性附录)
附录B(资料性附录)
附录C(资料性附录)
附录D(资料性附录)
附录E(资料性附录)
附录F(规范性附录)
设备大修周期
大修工作流程
明细表格式
清洗剂和清净方法
常用修复方法
大修铭牌内容的编制
YC/T318《烟草机械设备大修通用技术规范》分为两部分:一第1部分:机械;
第2部分:电气。
本部分为YC/T318的第1部分。
YC/T318.1-2009
本部分的附录F为规范性附录,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为资料性附录。本部分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提出。本部分由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烟机分技术委员会(SAC/TC144/SC3)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中烟机械技术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许昌烟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龚美华、徐祖发、徐庆涛、牛克伟、赵宗华。I
1范围
烟草机械设备大修通用技术规范第1部分:机械
YC/T318.1—2009
YC/T318的本部分规定了烟草机械设备机械部分大修过程中的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要求、大修时机、工作流程、工作要求、设计要求、工艺要求、验收规则与试验方法、标志、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贮存及安装、调试与验收等。
本部分主要适用于卷接包、滤棒成型等烟草机械设备(以下简称设备)机械部分的大修,其他设备的大修可参考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YC/T318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10436作业场所微波辐射卫生标准GB16354使用密封放射源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GB16368含密封源仪表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YC/T318的本部分。3.1
项修itemmaintenance
对设备一项或多项缺陷进行纠正性的修理。3.2
中修intermedratemaintenance
对设备的故障部分进行拆卸、清净、检验,更换或修复不合格的零部件,并使设备恢复到原有使用状态的修理。
大修[理]overhaul
对设备全部或大部分拆卸、清净、检验,更换或修复不合格零部件,或增加新的零部件,再装配成台(套),且外观重新涂漆,并使设备恢复到原正常使用状态或(和)满足托修方改造需求的修理。注:托修方改造需求是指:在保证健康、安全、环境保护和生产出合格产品的前提下,设备功能和性能等有所变化(功能的增加或减少,性能的提高或降低等)或(和)应用新技术,对设备有改进。3.4
更换件replacedpart
经检验不合格且无法修复或修复不如更新经济的需要更换的零部件。3.5
remainedpart
留用件
经检验合格保留在大修设备中继续使用的零部件。YC/T318.1—2009
修复件repairedpart
经检验虽不合格,但经修复合格后在大修设备中继续使用的零部件。3.7
newpart
新增件
因满足托修方改造需求而新增加的零部件。3.8
托修方
repairpurchaserbzxZ.net
合同情况下修理服务的顾客。
repair contractor
承修方
合同情况下修理服务的供方。
4大修过程中的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要求在大修过程中应遵守下列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要求:a)大修场地应禁止烟火;
压力容器的修理,应由持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企业进行;b)
密封放射源的安装、拆卸、运输、贮存及退役(废弃处理)等由专业人员按GB16354、GB16368的规定进行,并应有专门的放置容器和防盗设施;作业场所微波辐射卫生标准按符合GB10436的规定,微波源的拆卸与安装应由专业人员d)
进行;
对拆卸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不安全因素(如地面油渍易滑倒、静电对电子设备的损坏和静电可能e)
引起的火灾等)应采取预防措施;)一般当质量超过40kg时,应使用吊车、装载机等机械设备进行搬运;f)
高处作业时应有防坠落措施;
用干燥压缩空气对零部件除尘时,应在采取防尘措施的固定作业工位或场地进行,排至室外h)
的气体中含尘浓度超过排放标准的,应设置吸尘装置;i
使用易燃性清洗剂应采取防火措施;使用对人体有腐蚀性、刺激性的清洗剂时应采取防护措施;i)
废油应回收处理;
使用过的对环境可能造成污染的废清洗液应经妥善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1)
5大修时机
当设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且项修、中修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进行大修:a)影响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丧失部分使用功能;
c)性能明显降低;
故障频发;
e)技术明显落后;
f)托修方改造需求;
g)已进人设备大修周期。设备大修周期参见附录A。6大修工作流程
大修工作流程参见附录B。
7大修工作要求
7.1共同预检
7.1.1完整性检查
托修方和承修方应共同对待修设备的零部件的完整性进行检查。应编制缺件明细表(格式参见附录C的表C.1)。缺件明细表应经双方认可签字。YC/T318.1-—2009
注:设备在正常使用、维修的情况下不应缺件。缺件价值不计入大修成本,由托修方另外支付。7.1.2功能、性能和故障检查
托修方和承修方应共同对待修设备功能、性能和故障进行检查。检查时应作好记录,并经双方认可签字。注:进行上述两项检查,一是为了对大修工作昼和难易程度作出切合实际的判断,从而制定出可按期完成的大修进度计划;二是可作为估算大修成本的依据之一。7.2托修方需求
托修方应提出大修需求,所提需求应符合下列原则:a)联系待修设备实际,具有可行性;b)运用的新技术适用、可靠、先进;c)
投入的资金具有经济性。
7.3改造方案
当托修方提出改造需求时,承修方应进行改造方案设计。设计的改造方案应符合8.1的规定。7.4技术协议
在签订技术协议之前,承修方应根据对待修设备的检查情况、修理范围和托修方的修理、改造需求,提出大修技术协议草案,作为双方讨论、签订大修技术协议的基础。承修方和托修方应签订大修技术协议,作为大修合同的必要附件。在技术协议中双方至少应确认下列内容:
a)第几次大修。
b)大修范围,指大修设备组成,以及是否包括电气部分。大修进度计划。制定进度计划时应以保证大修质量为前提,并考虑下列因素:c)
预检(见7.1)的情况;
1)手
往返运输时间;
拆卸、清净、检验时间;
修复件修复时间;
缺件、更换件的制作和采购时间;5)
6)市
改造设计时间;
7)新增件的制作和采购时间;
装配与调试时间;
9)安装、调试和验收时间等。
改造方案。
e)托修方应向承修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一般应提供:1)待修机的设备档案(包括项修、中修和大修时间及内容、故障情况等));2)待修机进厂时的原始资料,包括使用说明书、操作维修手册、机械装配图或简图、润滑示意图、液压、气动系统图等;
3)待修机若为进口机,除提供上述技术资料外,还应提供进口备件目录、样本,必要时应提供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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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备件样品,以供承修方测绘;4)待修机需保留个性化装置时,应提供说明书、操作维修手册、装配图或简图。f)承修方应向托修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一般应提供:1)更换件明细表;
新增件明细表;
进口件明细表;
与改造部分有关的装配图或简图、润滑示意图、液压、气动系统图等;5)
使用说明书;
操作维修手册;
7)合格证;
装箱单。
g)验收依据。验收依据中应包括基本参数、工作条件、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运输及贮存等方面的内容。可作为验收依据的有:1)现行的经国家烟草专卖局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以下简称产品标准)。对进口设备,如有同类型国产设备的,按同类型国产设备产品标准的规定;无同类型的,需要时,应按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国内烟草机械产品型号并制定其产品标准;2)不同于产品标准的技术要求及其试验方法;3)改造技术要求及其试验方法。8设计要求
改造方案设计
8.1.1在进行改造方案设计时,应将改造部分与保留部分作为一个整体加以考虑,如:a)工作条件应与未改造部分相互适应;水(油、气、汽)路、润滑、传动等应与未改造部分成系统;b)
应用的技术应与未改造部分相协调;c)
接口型式与尺寸应与未改造部分相衔接。d)
2在改造方案中至少应明确下列内容:a)
改造所涉及的范围。
应用的新技术。
改造所涉及的变化,如:
1)工作条件的变化;
2)功能的变化;
3)性能的变化;
4)技术要求及其试验方法的变化等。8.2零部件设计和选用
8.2.1更换件(包括缺件的补充件)是外购件的,应尽量选用与被更换件相同类型的产品,制造商也应尽量相同。
8.2.2当确定对某零部件进行修复时,应绘制修复件图样。在修复件图样中仅注明与修复部分有关的要求。
8.2.3因满足托修方改造需求而增加的自制零部件应绘制新增件图样,新增件的材质、表面处理、热处理、加工精度等技术要求以及执行的标准应与未改造部分零部件协调一致。8.2.4新增件是外购件的,应尽量选用与留用件中相同类型的产品,制造商也应尽量相同。8.2.5应编制新增件明细表(格式参见附录C的表C.2)。4
9工艺要求
9.1准备
修理前,应根据待修设备的外形尺寸、结构特征和复杂程度作好下列准备工作:a)足够大的修理场地,并将场地清理干净;b)拆卸用的工具和工装,尤其是专用工具和工装;YC/T318.1—2009
吊具和搬运工具,其吊装、搬运能力及吊装空间应充裕。对整机和特殊部件,如预压打包机的c)
主油缸,烘烤机的散热器、减速机、风机叶轮,打叶机的打辊、框栏、风机、落料器,喷射式真空回潮机的蒸汽喷射泵,滚刀式切丝机的磨刀系统、刀辊系统,纤维滤棒成型机组的制冷机构,盒、条包装机组的包装轮,卷接机组的墙板等以及各传动箱体,应备有专用吊具和搬运工具;d)存放零部件用的工位器具;
清洗剂(液)和清洗工具;
检验与计量器具;
防锈油(脂);
h)各种登记表格,如留用件(更换件、修复件)明细表等,格式参见附录C的表C.2。9.2拆卸
拆卸前,应规定不允许拆卸的部件。应编制拆卸工艺文件,如拆卸工艺过程卡,以规定拆卸顺序、拆卸工具、工装及拆卸工艺要求等。9.2.2
拆卸一般应依次按下列步骤进行:拆除连接线缆、导线及接插件;a)
b)放空油箱及传动箱内的油液;将整机外露的输气、输油、输液管道拆卸;c)
d)对整机及其零部件进行拆卸。9.2.4对整机及其零部件拆卸时,应尽量按照先电气后机械、从外向内、先部件后零件、先主要零件后一般零件的原则进行。
9.2.5拆卸后的零件应按部件分别存放。9.2.6拆卸时应及时清除油污和杂物,保持修理场地干净有序。9.3清净
9.3.1清净前,应将下列不必清净的零部件集中存放:目视检测不合格且不可修复或修复不如更新经济的零部件。a)
注:目视检测是检测方法之一,需要时可查阅有关国家标准。b)易老化失效的或检测不经济的零部件,如:1)油封、毡封、密封圈(条)、橡胶辊、毛刷、膜片等橡胶件、塑料件;2)
拆卸过和有损伤的紧固件;
弹簧;
链条、链轮;
同步带及其带轮;
三角带、平皮带;
钢丝绳;
拆卸过和有损伤的气(油、水、汽)路管道;8)
液压油等。
c)无法清净的零部件。
9.3.2除不必清净的零部件(见9.3.1)外,其余所有零部件均应经清净,以达到要求的洁净度。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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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3清净时,应根据零部件的数量、材质、结构形状、尺寸大小、精度、污物种类、脏污程度以及要求达到的洁净度等,使用不同的清洗剂和采用不同的清净方法,如:a)设备所有油箱和传动箱用煤油(或轻柴油)擦洗干净;b)导油管、接头、阻尼孔等用汽油清洗并吹于:c)滤油器等用汽油(或轻柴油)浸(擦)洗,并用天然毛刷刷净后用干燥压缩空气从滤芯出油方向吹干;
减速机、风机、电机排风、防尘装置、负压过滤装置等用天然毛刷或干燥压缩空气除尘;d)
e)高压喷头、汽水混合喷头用刷子和除垢剂清洗;f)涂漆零件应用清洗剂洗涤并擦拭干净。清洗剂和清净方法参见附录D。
9.3.4不应裸手触摸经清净过的零部件。9.4检验
对清净后的零部件均应按相应的检验工艺文件(如检验卡片)及时进行检验。9.5判定
9.5.1判定依据
应根据检验结果,对照相应的技术文件,如图样、标准(或样本)等判定零部件是否合格。若为专用件、企业标准件的,其判定依据则为相应的零部件图样;若为外购件的,其判定依据则为相应的标准(或样本)。根据零部件合格与否的判定,决定是否留用。合格的应留用,对不合格的零部件应区别对待,或修复,或更换。
9.5.2留用
9.5.2.1零部件是否留用不应以是否能继续使用为依据,而应以是否合格为依据。9.5.2.2经检验合格的零部件应予留用。9.5.2.3留用的零部件,需防锈的应作防锈处理。9.5.2.4应编制留用件明细表。
9.5.3修复
9.5.3.1经检验不合格的零部件,在考虑修复的可能性和经济性原则下,应予以修复使其合格。常用修复方法参见附录E。
9.5.3.2对修复件应编制修复工艺文件,如修复工艺过程卡等。9.5.3.3应编制修复件明细表(格式参见附录C的表C.2)。9.5.4更换
9.5.4.1拟定不清净的零部件(见9.3.1)应予以更换。虽经清净但达不到洁净度要求的零部件应予以更换。9.5.4.2
9.5.4.3经检验不合格且无法修复或修复不如更新经济的零部件应予以更换。9.5.4.4因修复而影响到设备外观质量的零部件应予以更换。9.5.4.5应编制更换件明细表(格式参见附录C的表C.2)。9.6新增件制造
应编制新增件工艺文件,如工艺过程卡等。9.7涂漆
设备外观面应重新涂漆,涂漆颜色按托修方要求或由托修方和承修方协商确定。9.8装配与调试
对部件、整机应备有装配与调试工艺文件,如装配工艺过程卡、调试工艺卡等。6
检验规则与试验方法
10.1零部件检验
YC/T318.1—2009
更换件(包括缺件的补充件)、修复件和新增件均应达到有关图样、标准(或样本)的规定。10.2
整机检验
大修后整机的技术要求应符合7.4中验收依据的有关规定。10.3试验方法
大修后设备的试验方法按7.4中验收依据的有关规定。11标志、使用说明书
11.1标志
大修后的每台设备应在设备铭牌附近(一般应在下方)设置规格尺寸小于设备铭牌的大修铭牌,且只保留最后一次的大修铭牌。
大修铭牌内容至少应包括:
a)大修标记;
b)主参数;
c)承修企业名称及地址;
d)大修编号;
e)大修日期。
大修铭牌内容的编制见附录F。
11.2使用说明书
大修后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可在原使用说明书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并包含有关改造部分的内容。12包装、运输和贮存
大修后设备的包装、运输和贮存按7.4中验收依据的有关规定进行。13安装、调试与验收
13.1大修后的设备应由承修方负责在托修方安装、调试,托修方应予以配合。13.2大修后的设备安装并调试到正常使用状态后,托修方应按技术协议中规定的验收依据予以验收。验收时应作好工作条件记录和验收记录。工作条件记录和验收记录的格式和内容参见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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